2026年11月2日,据新华社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充实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内容,并对互联网营销等活动增加针对性规定。
消息介绍,金融法是我国金融领域管总的基础性、综合性、统领性法律,定位于金融法律体系中的“1”,发挥指导、统领、规范作用。
金融法的立法进程备受业界关注。此前在2026年3月6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在记者会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下一步央行将健全金融稳定保障体系,推进金融稳定法、人民银行法等立法修法。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显示,今年金融法草案等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司法部等多个部门此前于3月20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6年6月,金融法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首次审议。
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黄海华在记者会上介绍,2026年6月26日至7月25日,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在中国人大网收到212人次提出的1127条意见,收到群众来信14封。各方面主要意见包括:一是充实完善有关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的相关规定;二是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规范和管理;三是加强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等的风险处置;四是加强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有的已在金融法草案中得到吸收体现。
黄海华表示,根据各方面意见,草案二审稿拟作以下主要修改:一是充实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制度。二是加强对资产管理产品和服务的统一规范。三是增加对互联网营销等活动的针对性规定。四是加强跨境金融活动监管。

新华社消息称,在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方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应当设定公平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通过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金融消费者、投资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营销主体应当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情况,如实说明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内容,充分提示风险,提供与客户状况相匹配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草案二审稿对互联网营销等活动增加针对性规定,加强规范和管理,包括:通过互联网提供或者营销金融产品和服务,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对该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规定,以及对通过互联网提供或者营销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专门规定;对非公开发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进行广告宣传、公开劝诱或者变相公开劝诱。
此外,草案二审稿增加金融工作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内容,并对资产管理业务、跨境金融活动监管等增加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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