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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据法治日报报道,2026年11月2日,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
其中,为完善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程序,修正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总体要求,强调应当严格区分财产属性,规范采取措施的范围,减少对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二是规范异地查封、扣押、冻结,增加规定公安机关异地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涉案财物所在地公安机关;完善“收支两条线”相关规定,明确对有关财物不得挪用、坐支,不得返还、变相返还办案单位,不得与办案经费保障挂钩。三是增加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集中保管、先行处置和有关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的合理使用。四是完善涉案财物处置程序,明确案件不同阶段对有关机关的要求,增加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涉案财物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对涉案财物有关的事实、证据进行法庭调查、辩论;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在案件定罪量刑的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并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置。五是保障利害关系人参与有关程序。增加规定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核实,听取意见,依法作出处理;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利害关系人出庭。
北京市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曾薪燚向界面新闻表示,此前,相关规范主要体现为公安部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但律师在材料中引用这些规范时,办案机关常以“公安部门内部规定、法院不适用”为由不予认可。此次修法将相关内容纳入刑事诉讼法,意味着这些规定将由公检法统一适用。
曾薪燚认为,此次修正,主要针对“趋利性执法”和“远洋捕捞”式执法。而修正的背景正是趋利性执法以及执法尺度不统一。他表示,实践中,有的地方涉案企业的涉案财物尚未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就已被地方处置、使用。
除了“远洋捕捞”式执法,法学博士、云南金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名跨还告诉界面新闻,从更高视野而言,此次修法的更大背景是保护公民财产权。

杨名跨表示,实践中,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处置程序存在两方面问题。
首先,在刑事追诉程序侦查阶段,涉案财产往往被采取过度的强制措施:既包括对不该查扣冻结的财产超范围采取强制措施,也有将款项直接划扣至办案机关的所谓“专案账户”,从而将嫌疑钱款直接转移占有的情况。从制度设计和规范要求而言,这一操作应在执行阶段才能进行,而提前转移占有改变权属关系之违法操作,不仅可能涉嫌侵犯当事人的财产权,还直接破坏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无罪推定原则,使追诉行为直接陷入“趋利执法”的矛盾纠纷中。
其次,审判环节缺少相关举证质证等正当法律程序。他表示:“很多时候,检方未举证证明案涉财产权属关系,尤其与当事人涉嫌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仅凭一纸查扣清单在法庭上出示,法院判决便照单全认。”
“刑法明确规定,涉案财产要么系犯罪所得,要么为犯罪所用。现实中有当事人多年前购买的车辆和房屋,与后续涉案行为根本没有关系,仍被判决认定为涉案财产。甚至有非法采矿案例中,作为村干部的当事人组织开展公益工程项目,附带采出工程煤。在镇政府监督下,几百万煤款全部用于公益工程支出,仍被法院判决继续追缴,以致这样的财产判项根本不具有可执行性。”他举例。
关于此次刑诉法中涉案财物部分的可能修正方向,杨名跨认为,从程序正义的角度看,相关财产查扣及处理程序或将进一步完善;同时,可能更加强调比例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禁止过度原则)。他还提到,涉案财物处置或应避免“杀鸡取卵”式做法,尽可能将相应涉案财产交由恰当人员妥善保管或合理使用。审判环节则可能要求更完整地进行举证、质证;尤其针对异地执法,可能进一步加强权力约束,并强化财产权保护。
此外,杨名跨和曾薪燚均表示,此次修正可能会引入关于涉案财产的监督程序。杨名跨补充,修正方向可能是完善涉财违法司法行为的追责程序及制度设计,以力避原本正当的刑事追诉及司法作业因“司法者谋财,执法者违法”而异化走样。
杨名跨还提到,未来,在刑诉法修正中,或要强化检察院对涉财司法行为的监督力度。“人民检察院理应切实发挥涉财刑事司法行为的监督纠错职能,以切实维护涉财正当法律程序得以依法合规地开展。”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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