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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正草案强调“禁止有罪推定”,弥补原则与部分办案行为之间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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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正草案强调“禁止有罪推定”,弥补原则与部分办案行为之间落差

修法的成效,要体现为无罪证据得到认真核查,限制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措施有据可查,违法行为能够及时纠正并依法追责。

刑诉法修正草案;禁止有罪推定;办案行为;原则落差;刑事辩护;无罪推定;证据裁判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办案规范;司法改革

图片来源:界面图库

界面新闻记者 | 张倩楠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2026年11月2日,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草案对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进行充实完善,其中包括完善无罪推定原则的规定,明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禁止有罪推定。”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规定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就已经确立,学界和实务界普遍认可该条即我国无罪推定原则的规范基础。

为什么增加“禁止有罪推定”?

在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卫华看来,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无罪推定从既有条款向前推进,同时对强制措施体系作出结构性调整,是落实“小宪法”控权功能、防范冤错案件的重要一步。对辩护律师而言,该条也将强化程序辩护的法律依据,今后在会见、提交法律意见、庭审质证中可能会出现越来越多直接援引该条款的情形。

“从司法实践看,法律原则与部分办案行为之间仍有落差。如果先认定一个人有罪,再围绕这个结论收集证据,就容易只重视有罪证据,忽视甚至排斥无罪、罪轻的材料。案件进入起诉、审判阶段后,如果后续机关延续前面的判断,没有进行实质审查,错误就可能逐步累积。”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伟告诉界面新闻。

杨卫华向界面新闻介绍,在人身保护层面,草案重塑强制措施的适用逻辑,明确强制措施唯一目的为保障诉讼,恪守必要性原则,强度应当与社会危险性、案情相匹配,杜绝“以羁押为常态”的倾向。最引人关注的,是限缩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无固定住处的被追诉人,不再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倒逼办案机关优先选择取保候审等较轻措施,压缩该措施被异化为变相羁押的空间。

“还应关注判决之前已经发生的权利损害。”徐伟介绍,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利用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人为制造管辖连接点、实施趋利性执法,以及未经充分审查就将财产认定为违法所得,都值得警惕。这些问题与预断有罪、重追诉轻保障的倾向存在联系,同时还涉及利益驱动、管辖监督和财产救济等问题,需要一并治理。这些归根结底还是因为部分办案人员认为嫌疑人、嫌疑单位已经构成犯罪,不可能无罪,因此提前过分使用了相应的权力造成的。

如何健全完善无罪推定?

“在现有制度基础上,应把证明责任落实到取证和审判。”徐伟认为,办案机关既要收集有罪证据,也要依法收集、核实无罪和罪轻的证据,不能把证明自己无罪变成被追诉人的一般义务。即使某项辩解不能成立,也不意味着指控自然成立。对辩方提出的重要证据线索,建议完善核查、记录和说明理由的要求;对符合排除条件的非法证据,要在相应诉讼阶段依法排除。

在涉网络、涉数据案件中,还要具体审查数据来源、提取过程、完整性和主体对应关系,核清统计口径、资金性质与流向,不能未经实质核实,就把账户流水直接等同于犯罪数额。具体数额仍应依照相应罪名的构成要件和计算规则认定。

徐伟认为,到审查起诉、审判环节,证据不足的,应当依照法定条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无罪判决,不能通过降低证明标准、反复拖延处理来维持有罪方向。认罪认罚案件也要依法审查证据和认罪的自愿性,认罪不能代替对犯罪事实的证明。尤其是那些嫌疑人抱着配合办案能尽早结束案件或者换取取保的情形。

“把财产作为违法所得追缴、没收,则要对其权属、来源和性质进行实质审查,听取当事人、辩护人及提出权属异议的案外人的意见。现有司法解释已经明确,不能确认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不得没收。不能因为一个人涉嫌犯罪,就推定其全部财产都是违法所得;企业、个人、家庭成员和其他案外人的财产权利,应分别判断。”徐伟说。

“无罪推定保障的是每一个进入刑事程序的人。”徐伟向界面新闻表示,刑事诉讼法作为规范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应当把权力边界讲清楚,把证明责任和程序责任落到具体环节。修法的成效,要体现为无罪证据得到认真核查,限制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措施有据可查,违法行为能够及时纠正并依法追责。

在杨卫华看来,条文落地仍有待配套细则。这种配套细则不仅体现在刑事诉讼法内的制度完善,更体现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内部工作和考核机制的同步调整。比如,为强化人身保护,草案要求羁押必要性定期审查,这对于司法机关来说意味着日常工作量的大幅增加,这就需要司法机关顺应草案的修正同步调整工作和考核机制。定期审查的启动标准、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甚至文书格式如何,也都需要细致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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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正草案强调“禁止有罪推定”,弥补原则与部分办案行为之间落差

修法的成效,要体现为无罪证据得到认真核查,限制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措施有据可查,违法行为能够及时纠正并依法追责。

刑诉法修正草案;禁止有罪推定;办案行为;原则落差;刑事辩护;无罪推定;证据裁判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办案规范;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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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闻记者 | 张倩楠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2026年11月2日,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草案对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进行充实完善,其中包括完善无罪推定原则的规定,明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禁止有罪推定。”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规定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就已经确立,学界和实务界普遍认可该条即我国无罪推定原则的规范基础。

为什么增加“禁止有罪推定”?

在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卫华看来,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无罪推定从既有条款向前推进,同时对强制措施体系作出结构性调整,是落实“小宪法”控权功能、防范冤错案件的重要一步。对辩护律师而言,该条也将强化程序辩护的法律依据,今后在会见、提交法律意见、庭审质证中可能会出现越来越多直接援引该条款的情形。

“从司法实践看,法律原则与部分办案行为之间仍有落差。如果先认定一个人有罪,再围绕这个结论收集证据,就容易只重视有罪证据,忽视甚至排斥无罪、罪轻的材料。案件进入起诉、审判阶段后,如果后续机关延续前面的判断,没有进行实质审查,错误就可能逐步累积。”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伟告诉界面新闻。

杨卫华向界面新闻介绍,在人身保护层面,草案重塑强制措施的适用逻辑,明确强制措施唯一目的为保障诉讼,恪守必要性原则,强度应当与社会危险性、案情相匹配,杜绝“以羁押为常态”的倾向。最引人关注的,是限缩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无固定住处的被追诉人,不再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倒逼办案机关优先选择取保候审等较轻措施,压缩该措施被异化为变相羁押的空间。

“还应关注判决之前已经发生的权利损害。”徐伟介绍,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利用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人为制造管辖连接点、实施趋利性执法,以及未经充分审查就将财产认定为违法所得,都值得警惕。这些问题与预断有罪、重追诉轻保障的倾向存在联系,同时还涉及利益驱动、管辖监督和财产救济等问题,需要一并治理。这些归根结底还是因为部分办案人员认为嫌疑人、嫌疑单位已经构成犯罪,不可能无罪,因此提前过分使用了相应的权力造成的。

如何健全完善无罪推定?

“在现有制度基础上,应把证明责任落实到取证和审判。”徐伟认为,办案机关既要收集有罪证据,也要依法收集、核实无罪和罪轻的证据,不能把证明自己无罪变成被追诉人的一般义务。即使某项辩解不能成立,也不意味着指控自然成立。对辩方提出的重要证据线索,建议完善核查、记录和说明理由的要求;对符合排除条件的非法证据,要在相应诉讼阶段依法排除。

在涉网络、涉数据案件中,还要具体审查数据来源、提取过程、完整性和主体对应关系,核清统计口径、资金性质与流向,不能未经实质核实,就把账户流水直接等同于犯罪数额。具体数额仍应依照相应罪名的构成要件和计算规则认定。

徐伟认为,到审查起诉、审判环节,证据不足的,应当依照法定条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无罪判决,不能通过降低证明标准、反复拖延处理来维持有罪方向。认罪认罚案件也要依法审查证据和认罪的自愿性,认罪不能代替对犯罪事实的证明。尤其是那些嫌疑人抱着配合办案能尽早结束案件或者换取取保的情形。

“把财产作为违法所得追缴、没收,则要对其权属、来源和性质进行实质审查,听取当事人、辩护人及提出权属异议的案外人的意见。现有司法解释已经明确,不能确认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不得没收。不能因为一个人涉嫌犯罪,就推定其全部财产都是违法所得;企业、个人、家庭成员和其他案外人的财产权利,应分别判断。”徐伟说。

“无罪推定保障的是每一个进入刑事程序的人。”徐伟向界面新闻表示,刑事诉讼法作为规范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应当把权力边界讲清楚,把证明责任和程序责任落到具体环节。修法的成效,要体现为无罪证据得到认真核查,限制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措施有据可查,违法行为能够及时纠正并依法追责。

在杨卫华看来,条文落地仍有待配套细则。这种配套细则不仅体现在刑事诉讼法内的制度完善,更体现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内部工作和考核机制的同步调整。比如,为强化人身保护,草案要求羁押必要性定期审查,这对于司法机关来说意味着日常工作量的大幅增加,这就需要司法机关顺应草案的修正同步调整工作和考核机制。定期审查的启动标准、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甚至文书格式如何,也都需要细致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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