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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正草案收紧“指居”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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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正草案收紧“指居”适用

“指居”的适用范围较大幅度压缩,基本满足了社会的呼求。

刑诉法修正草案;指居;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收紧适用;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司法改革;人权保障;强制措施

图源:界面图库

界面新闻记者 | 张钰馨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2026年11月2日,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时隔8年,刑诉法迎来第四次修改。此前备受关注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也在此次草案中得到回应。

据新华社报道,草案明确监视居住作为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的定位,对于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由公安机关指定一个处所进行监视居住,而是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此外,草案对各类人身强制措施提出总体要求,强调以保障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为目的,适用必须确有必要,并与当事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和情节相适应。

提请初次审议的草案释放了怎样的信号?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刑事事务部主任郭学亮律师向界面新闻表示,草案重申了监视居住作为替代措施、意在减少羁押的制度定位。在一些实践中,指定居住监视居住(下称“指居”)异化为规避羁押程序约束的工具,如看守所内有驻所检察、联网监控、律师会见室等监督与保障机制,而在部分指居场所,这些机制均未落实。

现行刑诉法涉及两种“指居”的情形:一种是“无固定住处”,另一种是“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有碍侦查”。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吕博雄律师告诉界面新闻,本次修法,“指居”的适用范围较大幅度压缩,基本满足了社会的呼求。“指居”并没有废止,涉嫌上述第二种情况的,仍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秦律师向界面新闻表示,实践中,当事人即使在日常生活地有固定住所,也可能因被异地办案,在办案机关所在地被认定为“无固定住处”,进而适用指居。取消这条适用路径,有助于减少住所条件被扩大解释的空间。

草案中提及,取代指居的是“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那么,原本因“无固定住处”而适用指居的刑事被追诉人,今后如何分流?

吕博雄律师认为,草案所指的可能是尽可能采取监视居住。对于原本依法适用指居的人员,存在不宜取保候审、也不宜羁押的因素。监视居住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之间,无非是解决在办案地的固定住所的问题。据此,由刑事被追诉人在办案地租房也是便利可行的,实践中已有司法机关采取类似处理方式。

郭学亮律师分析,刑诉法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强制措施。拘传是强制当事人到案接受讯问的措施,拘留则是临时羁押。监视居住仍然保留,需要有可供执行的住处。因此,如果无固定住处的当事人无法落实住所,后续安排主要指向两个选项:取保候审,或者逮捕后羁押。所以,需要警惕的是,办案人员是否会出于办案便利,对符合逮捕条件、但本可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的当事人,转而采取逮捕措施,从而增加不必要的羁押。

由此可见,“指居”适用的调整,也涉及到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等强制措施如何衔接。

据新华社报道,草案还完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明确审查批准逮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定期进行;完善羁押制度,防止超期羁押。草案增加规定,羁押期限即将超过可能判处的刑期的,应当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奋飞向界面新闻表示,此次修法尚未最终落地,可以借此契机,进一步讨论如何完善包括拘留、逮捕在内的强制措施。

首先,应放宽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李奋飞认为,当前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轻罪案件占比大幅上升,应扩大此类案件的取保候审适用,减少不必要的审前羁押。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除具有法定例外情形的,原则上都应适用取保候审。

李奋飞建议,刑事拘留的适用对象、适用期限,也应当完善。在适用对象上,应将其限制为现行犯。对于刑诉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或者“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情形,可以考虑予以删除。

对于逮捕的适用条件,他建议将刑罚条件由“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改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通过提高逮捕门槛,与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相衔接,减少不必要的未决羁押。此外,还建议结合近年来我国检察机关审查逮捕诉讼化改革的初步实践,建立审查逮捕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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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居”的适用范围较大幅度压缩,基本满足了社会的呼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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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闻记者 | 张钰馨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2026年11月2日,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时隔8年,刑诉法迎来第四次修改。此前备受关注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也在此次草案中得到回应。

据新华社报道,草案明确监视居住作为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的定位,对于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由公安机关指定一个处所进行监视居住,而是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此外,草案对各类人身强制措施提出总体要求,强调以保障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为目的,适用必须确有必要,并与当事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和情节相适应。

提请初次审议的草案释放了怎样的信号?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刑事事务部主任郭学亮律师向界面新闻表示,草案重申了监视居住作为替代措施、意在减少羁押的制度定位。在一些实践中,指定居住监视居住(下称“指居”)异化为规避羁押程序约束的工具,如看守所内有驻所检察、联网监控、律师会见室等监督与保障机制,而在部分指居场所,这些机制均未落实。

现行刑诉法涉及两种“指居”的情形:一种是“无固定住处”,另一种是“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有碍侦查”。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吕博雄律师告诉界面新闻,本次修法,“指居”的适用范围较大幅度压缩,基本满足了社会的呼求。“指居”并没有废止,涉嫌上述第二种情况的,仍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秦律师向界面新闻表示,实践中,当事人即使在日常生活地有固定住所,也可能因被异地办案,在办案机关所在地被认定为“无固定住处”,进而适用指居。取消这条适用路径,有助于减少住所条件被扩大解释的空间。

草案中提及,取代指居的是“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那么,原本因“无固定住处”而适用指居的刑事被追诉人,今后如何分流?

吕博雄律师认为,草案所指的可能是尽可能采取监视居住。对于原本依法适用指居的人员,存在不宜取保候审、也不宜羁押的因素。监视居住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之间,无非是解决在办案地的固定住所的问题。据此,由刑事被追诉人在办案地租房也是便利可行的,实践中已有司法机关采取类似处理方式。

郭学亮律师分析,刑诉法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强制措施。拘传是强制当事人到案接受讯问的措施,拘留则是临时羁押。监视居住仍然保留,需要有可供执行的住处。因此,如果无固定住处的当事人无法落实住所,后续安排主要指向两个选项:取保候审,或者逮捕后羁押。所以,需要警惕的是,办案人员是否会出于办案便利,对符合逮捕条件、但本可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的当事人,转而采取逮捕措施,从而增加不必要的羁押。

由此可见,“指居”适用的调整,也涉及到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等强制措施如何衔接。

据新华社报道,草案还完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明确审查批准逮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定期进行;完善羁押制度,防止超期羁押。草案增加规定,羁押期限即将超过可能判处的刑期的,应当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奋飞向界面新闻表示,此次修法尚未最终落地,可以借此契机,进一步讨论如何完善包括拘留、逮捕在内的强制措施。

首先,应放宽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李奋飞认为,当前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轻罪案件占比大幅上升,应扩大此类案件的取保候审适用,减少不必要的审前羁押。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除具有法定例外情形的,原则上都应适用取保候审。

李奋飞建议,刑事拘留的适用对象、适用期限,也应当完善。在适用对象上,应将其限制为现行犯。对于刑诉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或者“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情形,可以考虑予以删除。

对于逮捕的适用条件,他建议将刑罚条件由“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改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通过提高逮捕门槛,与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相衔接,减少不必要的未决羁押。此外,还建议结合近年来我国检察机关审查逮捕诉讼化改革的初步实践,建立审查逮捕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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