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闻记者 |
私家车跑顺风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以“车辆变营运”为由拒赔合理吗?
近日,界面新闻记者关注到某社交平台上的一则相关案例。杨先生春节返岗前,在微信群里发了条顺风车消息,接了两位同乡一起坐车,每人收费400元,分摊油钱等。
返岗途中,杨先生的车辆失控发生交通事故,在高速公路上撞上护栏和中央隔离墙,造成杨先生多处骨折。本想着保险理赔的杨先生,却被保险公司以“车辆变为营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赔。
所谓 “顺风车”,又称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指合乘服务提供者预先发布自身出行信息,路线相同的乘客搭乘其私家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事实上,这一出行方式受到政策支持。2016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

但现实中,顺风车却因“收费”而被保司认定为“营运”属性并拒赔的案例并不鲜见。
例如,周先生送孩子上学时,顺路捎带6名学生一同去学校,乘客均付了车费。吴先生家住杭州,工作地在上海,每周末定期开车往返两地,每次都会在顺风车平台接单带1-2位乘客。二者也均面临与杨先生类似的情况——保险公司以“车辆变营运”为由拒赔。
好意同乘or营运车辆?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上述三者的情况均不属于“好意同乘”。
“三人均收取费用,不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意义上的好意同乘,该条以无偿搭乘为前提,法律效果是在驾驶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减轻其赔偿责任。”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郭越律师对界面新闻分析称。
“好意同乘的核心定义为是否以载客为盈利性目的,而非分担出行成本。好意同乘的核心条件是:无偿、互助,向不特定人群收取固定车费,分担出行成本。”某头部产险公司核保人员告诉界面新闻。
那么,私家车接顺风车订单是否构成营运?郭越对界面新闻表示,司法实践通常综合以下因素判断:一是收费是否明显超出能耗与通行成本,二是路线是否与车主自身行程重合,三是接单频率是否具有经常性,四是是否面向不特定公众招揽乘客、载客是否成为独立目的。
在保险公司看来,营运车辆判定的因素除上述四点外,还包括顺风车车主是否有其他主业。
上述核保人员对界面新闻表示,“营运车辆的定义包括为接单而调整线路,专门安排行程;接单对象固定,不面对公众进行招揽;收取费用明显高于本次出行的成本;长期通过此途径进行盈利,无其他正当职业。”
分情况而定
在具体实践中,对于保险是否能因顺风车“车辆变营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而拒赔,郭越认为,关键看车辆的使用性质是否因搭载行为发生实质变化。
“判断依据是《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须同时满足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事故因该危险增加而发生三个要件。”郭越表示。
从具体案例分别来看,在杨先生的案例中,其返岗的出行需求在先、搭载在后,属偶发顺路搭乘,未持续接单。“车辆主体用途仍为家庭自用,危险程度未实质增加,保险公司据此拒赔难以成立。”郭越告诉界面新闻。
上述核保人员也有类似观点,他对界面新闻表示,“杨先生的情况属于特定性出行目的,实际明显属于分担出行成本,且当日接单次数不超3单,不应该以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拒赔。”
吴先生的案例则相对更有争议。上述核保人员认为,与杨先生的案例同理,吴先生也属于有特定的目的地及固定时段往返,不存在当日往返两地,不属于以载客作为收入来源,属于合规合乘。
“吴先生每周末固定往返杭州与上海,在平台接单带1至2人,路线与其通勤行程重合,接单频率和乘客数量均在自身出行范围内。”郭越称,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单次顺路分摊成本不属于营运,但对于长期周期性稳定接单的情形司法实践存在分歧,不能直接认定保险公司必然不得拒赔。
在周先生的案例中,是否经常性以载客收费为目的揽客为判断焦点。
上述核保人员对界面新闻分析称,“周先生的情况是否拒赔应取决于以下几点条件:第一,长期都接送;第二,固定收费;第三,总价高于出行成本收取出行费用以此达到盈利目的;第四,是否有通过家长群或别的渠道招揽乘客。根据事件背景,其行为容易被定义为营运性质。”
郭越对界面新闻表示,“如果长期固定时段批量揽客收费,则容易被认定属于营运性质,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赔有较大可能被支持。”
“若为五座私家车,一次搭载6名学生已构成超员;超载本身一般不构成营运性质变更,但超载客观上会造成危险程度上升,保险公司可另行依据超载对应的免责条款主张拒赔,并非本案保司提出的营运类拒赔理由。”郭越补充道。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未通知的,因该危险增加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郭越表示,驾驶人、车主在接顺风车单时应考虑使用性质变更未通知的风险与行为特征被认定营运的风险。
“多数商业车险条款亦约定车辆须为非营业性质使用,从事营业性活动未通知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收费明显超出成本、高频接单、路线脱离自身出行需求,是实践中认定营运的依据。”郭越对界面新闻表示,“建议驾驶人、车主保留平台订单、行程记录与费用明细,避免私下议价和超员搭载;确有常态化接单需求的,应主动告知保险公司并办理保单批改,投保相应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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