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棚改”: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只租不售

为加快深圳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依法有序推进,深圳市住建局于8月1日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透露,凡是深圳市范围内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存在住房质量安全隐患、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老旧住宅区项目应当纳入棚户区改造政策适用范围,不再采用城市更新的方式进行改造。各区政府应当优先将配套不完善的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库。对于辖区内的城中村,各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充分论证改造可行性后有序纳入。

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深圳市政府推广“政府主导一国企实施一公共住房”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模式。棚户区改造项目原则上只通过拆旧建新的方式进行实施。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库的,由深圳市人才住房专营机构及其他国有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住宅部分,除用于搬迁安置住房外,应当全部用作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

意见稿表示,应合理制定项目搬迁安置补偿标淮。棚户区改造搬迁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产权置换以及两者结合等方式,由被搬迁人自愿选择。各区政府应当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适用于辖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搬迁安置补偿标准,指导本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开展工作,并向社会公布。

意见稿提出,要支持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各区政府应当坚持以租为主的原则,根据辖区入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供应情况,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租售比例。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四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只租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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