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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岁李嘉诚扫货欧洲,请挂好这包“血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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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岁李嘉诚扫货欧洲,请挂好这包“血袋”

别急着跟着李超人追风口,先搞清境外投资必须了解的N个规则吧 !

作者:屈丽丽

编辑:肖婧

近日来,李嘉诚动作频频,7月30日,和记电讯香港发布公告称,将以144.97亿港元出售和记电讯国际有限公司。不同于在香港的卖卖卖,7月27日,长实地产、长江基建集团发布联合公告,拟收购德国能源公司依斯塔及其附属公司,价格合计约412亿港元。算上此次对依斯塔公司的收购,长实系今年在收购两家海外能源公司上将花费超过800亿港元。

即使发生了英国脱欧与欧洲难民危机等重大事件,李嘉诚近年依然持续重点投资欧洲的策略。

数据显示,中国在境外兼并和收购(并购)领域正在发挥越来越突出的重大作用,2016年公布的中国境外并购交易额约为 2200亿美元,是2015年的两倍。然而,仍有大量交易被监管机构禁止,或者在被禁止前被潜在投资者撤资。据美国年利达律师事务所统计的数据显示,2016年被禁止或撤回的中国境外交易价值约为400亿至750亿美元。

所以,别急着跟着李超人追风口,先搞清境外投资必须了解的N个规则吧 !正如李超人那句广为人知的名言“决定一件事时,事先都会小心谨慎研究清楚,当决定后,就勇往直前去做。”

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中国区管理合伙人方健律师指出,监管机构的关注往往与收购目标所处的行业有关。许多被推迟或取消的交易处于被东道国政府认为对国家安全或国家利益“关键”或“重要”的行业。这类行业包括:能源基础设施行业,如禁止收购澳大利亚的 Ausgrid 公司;高科技行业,如禁止收购德国的 Aixtron 公司;电子行业,如终止出售飞利浦(Philips)在美国的照明业务单元 Lumileds。而对投资或并购企业来说,如何预见并解决这些问题至关重要。”

CFIUS

CFIUS(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简称“美国外资委”)是美国一个联邦政府委员会,由11个政府机构的首长和五个观察员组成,美国财政部长担任委员会主席。

CFIUS 的代表们来自包括国防部、国务部以及国土安全部等,对可能影响美国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交易进行审查。目前,美国外资委审查的时间一般是30天,有些情况下美国外资委有权延长到45天。

尽职调查是一道必需的防线

尽职调查,包括对被收购企业从不同维度的调查,对当地劳工政策、运输政策的全面了解,对监管政策的变化趋势的洞察等等,这对企业并购的成功与否来说至关重要。在并购项目的审查中,一个值得注意的趋势是美国外资委对中国的审查范围更加广泛化,美国议会还专门成立了一个组织,由知名人士和法官、退休的州层面的人来研究中国在医疗、航空、电力、军事等方面的情况,虽然美国不只是研究中国,美国针对每个国家都有这么一个小组的研究,但是2016年底,美国提出了对中国的国有企业要特别加深了解和调查,虽然这是第一次作为参考意见提出,但未来的趋势非常值得警惕。

此外,正视法律议案的真正可能性(可实施性)也非常重要,否则在众多的负面意见面前,企业很可能会被困住手脚。“在美国,经常会有很多消息,比如某某议员建议以后阻止国企进入美国、要对绿地项目加强审查等等。但实际上在美国,每年都有很苛刻的法律提出来,因为提交法案是没有成本的,只要是一个参议员就可以提交法案,每年都有类似的议案,比如提出要求运输美国液化天然气的船,其船籍必须是美国船籍,但是这些议案从来没有通过。”高盖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斯蒂文律师说。

CFIUS审查重点

针对外国投资方:

外国投资方背后的控制主体以及其它关联公司是谁?

外国投资主体是否是直接或者间接被一个外国政府控制的?

外国投资方对于被收购美国主体的商业计划以及目的是什么?是否是用来绕过或者规避一系列美国法律?

CFIUS需要知道外国投资方以及其母公司董事会所有成员以及超过5%控股方管理层成员的个人背景资料。

针对美国国内被收购对象:

被收购主体是否拥有政府授予的接触机密信息的资格或者掌握机密信息?

被收购主体是否拥有美国政府授予的政府工程合同?如果有,该合同是否涉及美国国家安全以及重要基础设施项目或者向美国政府机构提供某种服务?

被收购主体是否研究或者生产受美国出口限制的技术或者产品?

被收购主体是否拥有或者有直接接触美国重要基础设施的机会?

被收购主体是否拥有或者有直接接触美国重要资产以及资源的机会?

如果外国主体收购了某美国公司,结果会不会影响到美国国家安全?

收购的后果是否影响到美国高科技领域的安全性?

被收购主体是否拥有美国国防基地附近的设施以及设备?

CFIUS并非死亡门槛

美国外资委是一个障碍,但并不是使项目死亡的门槛。对于企业来说,可以通过很多种手段避免项目死亡。

我们可以首先具体分析一下这个问题:如果外国主体收购了美国某公司,什么情况才不会影响到美国的国防安全?比如被收购企业的所在地离美国国防基地很近,曾经发生过一个失败案例,就是因为收购方其中一个厂址200米以外是一个空军基地。在斯蒂文律师看来,“这不是项目死亡的主要原因。在很多收购项目中,美国公司的资产是被连带着,比如你收购一个加拿大公司,而这个公司可能拥有美国的两个矿或者其他两个美国资产。只要把这些资产剥离就可以,可以在美国当地找这些资产的接盘人。”

对于外国投资者来说,关键是要把这个责任转到卖方身上,比如要求‘在军工基地的200米附近’这类事项必须得事先披露,或者要提供保证,保证你的资产没有距离美国国防敏感地区较近,未来有可能通不过美国外资委审查的距离等等。

“如果对方承诺这类保证,但结果是假的或不成立的,那么被收购企业就是违约,作为买方是可以获得赔偿金或者可以退出这个交易。另外,还可以在投资合同中加入一个交割前提,比如如果审查碰到问题,被收购方需要剥离掉有问题的资产,把它装到另外一个公司里面去,对方负责把这公司卖给第三方(非中方),而我们可以拿到其他国家的资产。”斯蒂文律师表示。

本文版权归《家族企业》杂志所有

家族企业杂志微信公众号(ID:jiazuqiyezazhi)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李嘉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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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急着跟着李超人追风口,先搞清境外投资必须了解的N个规则吧 !

作者:屈丽丽

编辑:肖婧

近日来,李嘉诚动作频频,7月30日,和记电讯香港发布公告称,将以144.97亿港元出售和记电讯国际有限公司。不同于在香港的卖卖卖,7月27日,长实地产、长江基建集团发布联合公告,拟收购德国能源公司依斯塔及其附属公司,价格合计约412亿港元。算上此次对依斯塔公司的收购,长实系今年在收购两家海外能源公司上将花费超过800亿港元。

即使发生了英国脱欧与欧洲难民危机等重大事件,李嘉诚近年依然持续重点投资欧洲的策略。

数据显示,中国在境外兼并和收购(并购)领域正在发挥越来越突出的重大作用,2016年公布的中国境外并购交易额约为 2200亿美元,是2015年的两倍。然而,仍有大量交易被监管机构禁止,或者在被禁止前被潜在投资者撤资。据美国年利达律师事务所统计的数据显示,2016年被禁止或撤回的中国境外交易价值约为400亿至750亿美元。

所以,别急着跟着李超人追风口,先搞清境外投资必须了解的N个规则吧 !正如李超人那句广为人知的名言“决定一件事时,事先都会小心谨慎研究清楚,当决定后,就勇往直前去做。”

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中国区管理合伙人方健律师指出,监管机构的关注往往与收购目标所处的行业有关。许多被推迟或取消的交易处于被东道国政府认为对国家安全或国家利益“关键”或“重要”的行业。这类行业包括:能源基础设施行业,如禁止收购澳大利亚的 Ausgrid 公司;高科技行业,如禁止收购德国的 Aixtron 公司;电子行业,如终止出售飞利浦(Philips)在美国的照明业务单元 Lumileds。而对投资或并购企业来说,如何预见并解决这些问题至关重要。”

CFIUS

CFIUS(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简称“美国外资委”)是美国一个联邦政府委员会,由11个政府机构的首长和五个观察员组成,美国财政部长担任委员会主席。

CFIUS 的代表们来自包括国防部、国务部以及国土安全部等,对可能影响美国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交易进行审查。目前,美国外资委审查的时间一般是30天,有些情况下美国外资委有权延长到45天。

尽职调查是一道必需的防线

尽职调查,包括对被收购企业从不同维度的调查,对当地劳工政策、运输政策的全面了解,对监管政策的变化趋势的洞察等等,这对企业并购的成功与否来说至关重要。在并购项目的审查中,一个值得注意的趋势是美国外资委对中国的审查范围更加广泛化,美国议会还专门成立了一个组织,由知名人士和法官、退休的州层面的人来研究中国在医疗、航空、电力、军事等方面的情况,虽然美国不只是研究中国,美国针对每个国家都有这么一个小组的研究,但是2016年底,美国提出了对中国的国有企业要特别加深了解和调查,虽然这是第一次作为参考意见提出,但未来的趋势非常值得警惕。

此外,正视法律议案的真正可能性(可实施性)也非常重要,否则在众多的负面意见面前,企业很可能会被困住手脚。“在美国,经常会有很多消息,比如某某议员建议以后阻止国企进入美国、要对绿地项目加强审查等等。但实际上在美国,每年都有很苛刻的法律提出来,因为提交法案是没有成本的,只要是一个参议员就可以提交法案,每年都有类似的议案,比如提出要求运输美国液化天然气的船,其船籍必须是美国船籍,但是这些议案从来没有通过。”高盖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斯蒂文律师说。

CFIUS审查重点

针对外国投资方:

外国投资方背后的控制主体以及其它关联公司是谁?

外国投资主体是否是直接或者间接被一个外国政府控制的?

外国投资方对于被收购美国主体的商业计划以及目的是什么?是否是用来绕过或者规避一系列美国法律?

CFIUS需要知道外国投资方以及其母公司董事会所有成员以及超过5%控股方管理层成员的个人背景资料。

针对美国国内被收购对象:

被收购主体是否拥有政府授予的接触机密信息的资格或者掌握机密信息?

被收购主体是否拥有美国政府授予的政府工程合同?如果有,该合同是否涉及美国国家安全以及重要基础设施项目或者向美国政府机构提供某种服务?

被收购主体是否研究或者生产受美国出口限制的技术或者产品?

被收购主体是否拥有或者有直接接触美国重要基础设施的机会?

被收购主体是否拥有或者有直接接触美国重要资产以及资源的机会?

如果外国主体收购了某美国公司,结果会不会影响到美国国家安全?

收购的后果是否影响到美国高科技领域的安全性?

被收购主体是否拥有美国国防基地附近的设施以及设备?

CFIUS并非死亡门槛

美国外资委是一个障碍,但并不是使项目死亡的门槛。对于企业来说,可以通过很多种手段避免项目死亡。

我们可以首先具体分析一下这个问题:如果外国主体收购了美国某公司,什么情况才不会影响到美国的国防安全?比如被收购企业的所在地离美国国防基地很近,曾经发生过一个失败案例,就是因为收购方其中一个厂址200米以外是一个空军基地。在斯蒂文律师看来,“这不是项目死亡的主要原因。在很多收购项目中,美国公司的资产是被连带着,比如你收购一个加拿大公司,而这个公司可能拥有美国的两个矿或者其他两个美国资产。只要把这些资产剥离就可以,可以在美国当地找这些资产的接盘人。”

对于外国投资者来说,关键是要把这个责任转到卖方身上,比如要求‘在军工基地的200米附近’这类事项必须得事先披露,或者要提供保证,保证你的资产没有距离美国国防敏感地区较近,未来有可能通不过美国外资委审查的距离等等。

“如果对方承诺这类保证,但结果是假的或不成立的,那么被收购企业就是违约,作为买方是可以获得赔偿金或者可以退出这个交易。另外,还可以在投资合同中加入一个交割前提,比如如果审查碰到问题,被收购方需要剥离掉有问题的资产,把它装到另外一个公司里面去,对方负责把这公司卖给第三方(非中方),而我们可以拿到其他国家的资产。”斯蒂文律师表示。

本文版权归《家族企业》杂志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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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