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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异议和无效,对商标抢注、恶意注册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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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异议和无效,对商标抢注、恶意注册说“不”

如果对恶意商标抢注等行为,执行一定的惩罚措施,相比是极好的。

作者:高锦荣

商标抢注(恶意注册),是一个让人异常烦恼的事情。

但是又是防不胜防的。

当然,实际案件处理时情况也是多种多样,今天我们就其中常见的一种情况,做简单的一个分析,——商标异议。

首先,商标抢注、恶意注册的情况有很多,一般有一下几种情形:

1、经销商、代理商等销售代理关系意义上的代理人、代表人,抢注商标。

2、商标贩子(以注册好的商标名,后经行交易获取利益的),抢注商标。

3、商标业务代理机构,抢注商标。

4、同行,竞争对手,抢注商标。

5、... ...

大致老高能想到的常见的,就是上列4种情况居多。

提出异议或者无效宣告的法律依据:

1、《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该条款作为民事活动的最高指导原则,是2013年《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时新增加的,充分体现了新法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视。该条并未列入《商标法》第三十三条中异议可供引用的法律条款,但老高注意到有一些商标局的不予注册决定(异议裁定)书中,在引用《商标法》第七条的同时,通常会同时引用《商标法》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这也许是一种曲线救国策略(满足三十三条异议的法律依据)。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2、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3、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4、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在现行《商标法》框架下,如果商标异议不成立,被异议商标即获得注册。虽然还有无效宣告的救济途径,但总体来说,能再异议阶段就处理好,千万别拖。

商标局处在商标审查的第一线,再联想到中国采用“注册在先”的商标注册原则,所以商标局的责任是非常重大的。要充分考虑审查标准,权利人利益等多方面情况。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严厉打击商标抢注,恶意注册。

如果在商标异议阶段没有发现,没有及时提出异议申请,那么根据《商标法》规定,如第二部分中提到的《商标法》第44条1款:对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商标局可以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从法律条文的文义来讲,该条款针对的是已注册的商标。老高曾经代理过好多起此类案件。

当然,如第32条: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就常常与第44条一起作为法律适用依据处理案件。

老高代理过的案件中,恶意抢注商标尤其在文化创意领域更多,很多漫画家等创作的漫画卡通形象作品,被第三方公司或个人截图全部卡通形象或者部分形象注册成了商标,导致真正的权利人,既浪费时间去做异议,无效工作,又无形中多花了很多本不必花的金钱。

如果对恶意商标抢注等行为,执行一定的惩罚措施,相比是极好的。哪怕异议成功或者无效成功后,官方费用由侵权方承担,也不失为一种较严厉打击手段。

作者高锦荣(万文知识产权)丨知识产权运营师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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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异议和无效,对商标抢注、恶意注册说“不”

如果对恶意商标抢注等行为,执行一定的惩罚措施,相比是极好的。

作者:高锦荣

商标抢注(恶意注册),是一个让人异常烦恼的事情。

但是又是防不胜防的。

当然,实际案件处理时情况也是多种多样,今天我们就其中常见的一种情况,做简单的一个分析,——商标异议。

首先,商标抢注、恶意注册的情况有很多,一般有一下几种情形:

1、经销商、代理商等销售代理关系意义上的代理人、代表人,抢注商标。

2、商标贩子(以注册好的商标名,后经行交易获取利益的),抢注商标。

3、商标业务代理机构,抢注商标。

4、同行,竞争对手,抢注商标。

5、... ...

大致老高能想到的常见的,就是上列4种情况居多。

提出异议或者无效宣告的法律依据:

1、《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该条款作为民事活动的最高指导原则,是2013年《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时新增加的,充分体现了新法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视。该条并未列入《商标法》第三十三条中异议可供引用的法律条款,但老高注意到有一些商标局的不予注册决定(异议裁定)书中,在引用《商标法》第七条的同时,通常会同时引用《商标法》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这也许是一种曲线救国策略(满足三十三条异议的法律依据)。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2、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3、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4、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在现行《商标法》框架下,如果商标异议不成立,被异议商标即获得注册。虽然还有无效宣告的救济途径,但总体来说,能再异议阶段就处理好,千万别拖。

商标局处在商标审查的第一线,再联想到中国采用“注册在先”的商标注册原则,所以商标局的责任是非常重大的。要充分考虑审查标准,权利人利益等多方面情况。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严厉打击商标抢注,恶意注册。

如果在商标异议阶段没有发现,没有及时提出异议申请,那么根据《商标法》规定,如第二部分中提到的《商标法》第44条1款:对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商标局可以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从法律条文的文义来讲,该条款针对的是已注册的商标。老高曾经代理过好多起此类案件。

当然,如第32条: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就常常与第44条一起作为法律适用依据处理案件。

老高代理过的案件中,恶意抢注商标尤其在文化创意领域更多,很多漫画家等创作的漫画卡通形象作品,被第三方公司或个人截图全部卡通形象或者部分形象注册成了商标,导致真正的权利人,既浪费时间去做异议,无效工作,又无形中多花了很多本不必花的金钱。

如果对恶意商标抢注等行为,执行一定的惩罚措施,相比是极好的。哪怕异议成功或者无效成功后,官方费用由侵权方承担,也不失为一种较严厉打击手段。

作者高锦荣(万文知识产权)丨知识产权运营师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