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恒都律师事务所 综合法律及争议解决事业部
作者|娱乐与传媒专业组 崔晓霞
从2017年7月27日首映至今,《战狼2》票房节节高升,目前,总票房已破50亿,登顶中国大陆电影票房冠军宝座,成功进入全球票房TOP100。“震撼”、“感动”、“骄傲”成为影迷观影后的最大感受。可能这部电影的成功,只有一个人会觉得遗憾,那就是因为临时加价被更换的女演员。今天,笔者想从法律层面与大家探讨一下这位女演员的法律责任。
(一)前情提要——因临时加价被换
在《战狼2》开拍前一天,这位女演员临时加价,无奈之下,导演吴京更换了这位女演员而请自己的老搭档卢靖姗出演。
什么?这位女演员错失了这部火到天际的影片,损失都不足以用惨重来形容,还有法律责任?
是的,你没有看错。从法律角度看,这位女演员(以下均用“演员甲”论述)如果确有违约的事实,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劳务合同》
一般情况下,演员在参演影视作品前都会签署演艺合同,或者叫劳务合同,即合同一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劳务合同隶属合同法范畴,同样需要符合合同法对于“合同”的一般性规定。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界通常认为合同成立需要符合三个要件:首先,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均应具备签订合同的能力,即民事行为能力;其次,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合同内容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最后,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笔者无法了解到双方是否订立合同,以及合同的条款约定,基于研究目的,假定演员甲与制片方按照行业惯例,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了拍摄《战狼2》的劳务合同,则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成立,生效则依据合同的具体规定,如无特殊规定,一般情况下,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如本案中涉及的劳务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那么演员甲就有义务根据合同载明的给付报酬的方式和价格履行合同,完成拍摄任务。临时要求加价不履行合同,属于明显的合同违约。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如果双方已经达成合意订立了合同,演员甲由于临时加价的要求造成了制片方拍摄任务的延迟,则应当向制片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导演违反《劳务合同》致使颗粒无收
四川播众传媒有限公司与刘鹏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2013)成民终字第3681号)中法院认为:影视行业中,电影导演的职责贯穿于筹备阶段、拍摄阶段及后期制作始终,后期制作的主要工作为通过对电影的剪辑、录音等,最终完成对电影作品的创作。
刘鹏称导演工作不包括后期制作,其陈述与影视行业中对电影导演的职责要求明显不符;刘鹏在电影关机后并未完成后期制作,拍摄的画面仅为一些电影素材,不能称为电影产品,故刘鹏作为电影导演,在该电影作品尚未完成时,请求播众公司支付劳务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总结
具体到本案中,假定演员甲与《战狼2》签订了劳务合同,并对双方的责任义务、价款和违约责任作出了明确约定,那么演员甲作为演员应当根据劳务合同的约定,完成电影的录制、配音、宣传等工作,在工作尚未开始时违反合同约定要求加价,导致拍摄进度的延误,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赔偿制片方的损失。
显然,不管是演员还是制片方,均需要依据订立的合同承担己方的责任和义务。任性加价,尤其是在已签订合同的前提下以加价为要挟,延误拍摄进度,毫无疑问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制片方的损失。因此,这位错失《战狼2》的演员及其团队,失去的不仅是一部成功的电影,还可能因为违约需要向《战狼2》制片方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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