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发布信托登记管理办法 设立3个月过渡期

8月30日,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布的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施行设立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为2017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在过渡期内,各信托公司应当在按照信托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进行信托登记的同时,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产品报告。过渡期结束后,前述产品报告按照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此外,对于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施行前已成立或生效的存续信托产品,2018年6月30日(含)前到期的,可不补办信托登记;2018年6月30日后仍存续的,应当于2018年7月1日前按照信托登记管理办法补办信托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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