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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着金融科技外衣的ICO 为何被界定为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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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着金融科技外衣的ICO 为何被界定为非法集资?

ICO以金融科技Fintech为糖衣,包裹着投机、投资甚至骗局的内核,让部分人暴富,也让一些人破产。

图片来源:海洛创意

9月4日下午,央行等7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指出,近期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大量涌现,投机炒作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

此前的9月2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向各省市金融办(局)发布了《关于对代币发行融资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99号,其中明确,ICO本质上属于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售代币募集,以及涉及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

在舆论的质疑、投资者的狂欢、监管的警醒、后知者的懊悔中,无论你是否明白、了解,比特币与ICO等币圈新事物让一部分人先富了起来,而这种暴富与实体经济毫无关联。ICO的暴富不是当年改革开放的挥汗如雨,下海热潮;亦不是民企发展创业,思路换代。它以金融科技Fintech为糖衣,包裹着投机、投资甚至骗局的内核,让部分人暴富,让一些人破产,也让世人惊愕瞠目。

但比特币、ICO等是否应隶属于金融,对于金融体系的影响是什么?ICO缘何被界定为非法集资?

在笔者看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ICO界定为非法集资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中国目前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证券法(修订草案)》等,这些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互联网金融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同时也逐步明确对互联网金融中非法集资行为的监管方向。

目前,能够套用ICO监管政策的是1998年颁布的国务院247号令《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还有中国刑法中采用的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解释》中,对于非法集资行为的重新定义。

根据该司法解释,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需符合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四个方面的构成特征。

ICO几乎符合四个特性中的每一个细节。

第一,非法性

ICO目前没有指定监管机构,其中文翻译为“首次公开发行货币”,以货币之名行事,极易俘获普通群众的信任。大部分没有金融科技基础知识的群众在识别分辨骗局与高科技面前存在基础知识不足的障碍。而在《解释》里,司法机关认为非法集资主要体现在未经批准和借用合法经营者两种形式上。ICO没有任何机构批准,其用途也是发行虚拟世界的数字代码,依据此而募集的区位码金,违反的法规包括《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及人民银行1999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第二,公开性

ICO通过互联网进行白皮书和募集说明书的发布。其传播形式与传播渠道更加简捷和直接,且更具有传染性。司法机关认定非法集资行为具有公开性不仅指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网络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还包括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第三,利诱性

ICO以高额的回报为诱饵,几乎所有的ICO项目负责人一开始都将货币初始发行与股票初始发行相类比,认为甫一上市将快速翻倍。ICO发起人在发布集资信息承诺高额退出回报作为吸引资金的诱饵。根据《解释》中的定义:对于所承诺的回报并不仅限于现金给付,也可以包括非货币方式,包括产品、消费服务或者公司的股权等。ICO承诺的明目张胆就是虚拟货币,同时还承诺虚拟货币的增值回报。

第四,社会性

ICO之所以适用非法集资罪,还包括其项目行为的社会性,向不特定对象集资行为。

同时ICO的风险已经逐步向多区域、多投资人群进行扩散,由于互联网金融传播的病毒性传染特征,ICO募集人所实施的首次公开发行货币行为的辐射面连自己都难以预料、控制,并将风险蔓延至整个社会,等同于认定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上述四个特点,ICO无一例外全部满足。

其次,ICO等虚拟货币是否隶属金融?

金融产品有几个典型特征,但其定义均是对应于“实体经济”而言。

一是,金融相对于实体经济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二是,金融产品的高流动、高风险性,金融与实体经济的差异之处在于其强大的变现能力,也就是其高度的流动性;三是,金融发展的周期性。由于金融脱胎于实体经济,所以在传统经济学理论当中,金融是实体经济的晴雨表、稳定器。

以此三个特点来对照ICO等虚拟货币,可以看出:

第一,他们几乎完全独立于实体经济,涨跌不受任何实物资产的控制,没有可参照实体。股票有公司实体、衍生品有实物支撑,即使是股指期货、信用违约互换也是基于大类别的资产、信用池,但ICO没有。

二是,ICO超越国界的流动性与风险性。众所周知,比特币被诟病最多之处在于其暗网交易、洗钱便利和跨境便利;而ICO则是小部分投资者手中的硬通货,也具有变现能力。与“传统货币”只有流动性没有风险不同之处在于,比特币与ICO具有高流动性和极大的风险性。

三是,ICO不能够反映实体经济的任何特征,做不了稳定器与晴雨表,目前来看,几乎对实体经济没有任何意义。

综上来看,除了全局高风险、局部高流动之外,ICO不符合虚拟经济或传统金融的几乎所有特征。

但它切切实实地运行、创造着套利的机会。历史上有各种套利机会,如外汇套利依靠于国家的信用;股票套利依靠于公司实体;衍生品依靠于基础资产或指数。但比特币与ICO的涨跌依据是什么?是投资者的多寡,还是市场的情绪,或者是监管的态度,还是信息传播挖掘的速度……

无论如何,比特币与ICO距离实体经济都有点远。它只是基于信息社会信息传播的一种金融现象,需要新理论阐释。

最后来看下ICO对金融体系的影响。

截至2016年底,中国金融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为8.4%,超过美国、日本等多数发达国家。

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发布的《2017上半年国内ICO发展情况报告》显示,2017年上半年,国内已完成的ICO项目共65个,融资规模折合人民币达26.16亿元,参与人次达10.5万。2017年以来,以比特币、以太坊为代表的虚拟货币价格和市值快速飙升,全球主要虚拟货币市值总和由177亿美元增长至1000亿美元。国内比特币交易成交额为301.7亿元,从全球范围来看,人民币比特币交易占全球总交易量的30%。

尽管比特币与ICO占金融业比重的规模不大,但是其所隶属的互联网金融、Fintech,已暴露出较为明显的风险。

中国金融圈有一句老话:逢新必炒,逢炒必输。ICO和比特币等作为新贵,遭到了热烈追捧。然而,可怕的是这一人民币交易占比如此之高商品的核心开发成员里没有一个华人,而ICO这一不成熟的币圈新品种的交易几乎全部集中于中国国内。

监管部门以“监管沙盒”的态度对待新生事物与Fintech,但脱离于实体的金融产品、工具,其所能够产生的传染性风险,仍不容忽视。

尤其是2016年中国互联网金融交易总规模超过17.8万亿,互联网金融用户人数超过5亿,参与比特币与ICO等币圈的人群也超百万,如此庞大的交易规模与用户基数使得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较强的传染性,容易将风险引至传统金融机构与金融风险易感人群,特别是当今中国社会无现金化、移动支付观念的不断普及深入,使比特币、ICO可以致富发家的理念易于被广大群众接受。

一旦ICO出现舆情或风险将会使民众的金融消费信心崩塌,导致严重的虚拟经济的系统性风险。

通过上述总结可知,ICO项目中大部分包裹着金融科技的外衣,行庞氏骗局之实。金融科技能够服务实体经济、造福普罗大众应是判别其益弊的唯一标准。那么,ICO对实体毫无意义的金融是否属于金融?对防风险毫无意义的ICO是否有存在的必要?首次公开发行货币,无监管机构、无信用背书、无项目主旨,是否有存在的价值?“货币”二字混淆视听,容易使普通群众联想为国家信用或银行信用。

对于这种满足非金融特点、非法集资特点的金融科技产品应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值得拥护与激赏。

(李虹含,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所研究员,苏宁金融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微信ID:yingtonghuo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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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着金融科技外衣的ICO 为何被界定为非法集资?

ICO以金融科技Fintech为糖衣,包裹着投机、投资甚至骗局的内核,让部分人暴富,也让一些人破产。

图片来源:海洛创意

9月4日下午,央行等7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指出,近期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大量涌现,投机炒作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

此前的9月2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向各省市金融办(局)发布了《关于对代币发行融资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99号,其中明确,ICO本质上属于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售代币募集,以及涉及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

在舆论的质疑、投资者的狂欢、监管的警醒、后知者的懊悔中,无论你是否明白、了解,比特币与ICO等币圈新事物让一部分人先富了起来,而这种暴富与实体经济毫无关联。ICO的暴富不是当年改革开放的挥汗如雨,下海热潮;亦不是民企发展创业,思路换代。它以金融科技Fintech为糖衣,包裹着投机、投资甚至骗局的内核,让部分人暴富,让一些人破产,也让世人惊愕瞠目。

但比特币、ICO等是否应隶属于金融,对于金融体系的影响是什么?ICO缘何被界定为非法集资?

在笔者看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ICO界定为非法集资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中国目前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证券法(修订草案)》等,这些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互联网金融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同时也逐步明确对互联网金融中非法集资行为的监管方向。

目前,能够套用ICO监管政策的是1998年颁布的国务院247号令《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还有中国刑法中采用的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解释》中,对于非法集资行为的重新定义。

根据该司法解释,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需符合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四个方面的构成特征。

ICO几乎符合四个特性中的每一个细节。

第一,非法性

ICO目前没有指定监管机构,其中文翻译为“首次公开发行货币”,以货币之名行事,极易俘获普通群众的信任。大部分没有金融科技基础知识的群众在识别分辨骗局与高科技面前存在基础知识不足的障碍。而在《解释》里,司法机关认为非法集资主要体现在未经批准和借用合法经营者两种形式上。ICO没有任何机构批准,其用途也是发行虚拟世界的数字代码,依据此而募集的区位码金,违反的法规包括《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及人民银行1999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第二,公开性

ICO通过互联网进行白皮书和募集说明书的发布。其传播形式与传播渠道更加简捷和直接,且更具有传染性。司法机关认定非法集资行为具有公开性不仅指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网络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还包括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第三,利诱性

ICO以高额的回报为诱饵,几乎所有的ICO项目负责人一开始都将货币初始发行与股票初始发行相类比,认为甫一上市将快速翻倍。ICO发起人在发布集资信息承诺高额退出回报作为吸引资金的诱饵。根据《解释》中的定义:对于所承诺的回报并不仅限于现金给付,也可以包括非货币方式,包括产品、消费服务或者公司的股权等。ICO承诺的明目张胆就是虚拟货币,同时还承诺虚拟货币的增值回报。

第四,社会性

ICO之所以适用非法集资罪,还包括其项目行为的社会性,向不特定对象集资行为。

同时ICO的风险已经逐步向多区域、多投资人群进行扩散,由于互联网金融传播的病毒性传染特征,ICO募集人所实施的首次公开发行货币行为的辐射面连自己都难以预料、控制,并将风险蔓延至整个社会,等同于认定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上述四个特点,ICO无一例外全部满足。

其次,ICO等虚拟货币是否隶属金融?

金融产品有几个典型特征,但其定义均是对应于“实体经济”而言。

一是,金融相对于实体经济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二是,金融产品的高流动、高风险性,金融与实体经济的差异之处在于其强大的变现能力,也就是其高度的流动性;三是,金融发展的周期性。由于金融脱胎于实体经济,所以在传统经济学理论当中,金融是实体经济的晴雨表、稳定器。

以此三个特点来对照ICO等虚拟货币,可以看出:

第一,他们几乎完全独立于实体经济,涨跌不受任何实物资产的控制,没有可参照实体。股票有公司实体、衍生品有实物支撑,即使是股指期货、信用违约互换也是基于大类别的资产、信用池,但ICO没有。

二是,ICO超越国界的流动性与风险性。众所周知,比特币被诟病最多之处在于其暗网交易、洗钱便利和跨境便利;而ICO则是小部分投资者手中的硬通货,也具有变现能力。与“传统货币”只有流动性没有风险不同之处在于,比特币与ICO具有高流动性和极大的风险性。

三是,ICO不能够反映实体经济的任何特征,做不了稳定器与晴雨表,目前来看,几乎对实体经济没有任何意义。

综上来看,除了全局高风险、局部高流动之外,ICO不符合虚拟经济或传统金融的几乎所有特征。

但它切切实实地运行、创造着套利的机会。历史上有各种套利机会,如外汇套利依靠于国家的信用;股票套利依靠于公司实体;衍生品依靠于基础资产或指数。但比特币与ICO的涨跌依据是什么?是投资者的多寡,还是市场的情绪,或者是监管的态度,还是信息传播挖掘的速度……

无论如何,比特币与ICO距离实体经济都有点远。它只是基于信息社会信息传播的一种金融现象,需要新理论阐释。

最后来看下ICO对金融体系的影响。

截至2016年底,中国金融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为8.4%,超过美国、日本等多数发达国家。

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发布的《2017上半年国内ICO发展情况报告》显示,2017年上半年,国内已完成的ICO项目共65个,融资规模折合人民币达26.16亿元,参与人次达10.5万。2017年以来,以比特币、以太坊为代表的虚拟货币价格和市值快速飙升,全球主要虚拟货币市值总和由177亿美元增长至1000亿美元。国内比特币交易成交额为301.7亿元,从全球范围来看,人民币比特币交易占全球总交易量的30%。

尽管比特币与ICO占金融业比重的规模不大,但是其所隶属的互联网金融、Fintech,已暴露出较为明显的风险。

中国金融圈有一句老话:逢新必炒,逢炒必输。ICO和比特币等作为新贵,遭到了热烈追捧。然而,可怕的是这一人民币交易占比如此之高商品的核心开发成员里没有一个华人,而ICO这一不成熟的币圈新品种的交易几乎全部集中于中国国内。

监管部门以“监管沙盒”的态度对待新生事物与Fintech,但脱离于实体的金融产品、工具,其所能够产生的传染性风险,仍不容忽视。

尤其是2016年中国互联网金融交易总规模超过17.8万亿,互联网金融用户人数超过5亿,参与比特币与ICO等币圈的人群也超百万,如此庞大的交易规模与用户基数使得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较强的传染性,容易将风险引至传统金融机构与金融风险易感人群,特别是当今中国社会无现金化、移动支付观念的不断普及深入,使比特币、ICO可以致富发家的理念易于被广大群众接受。

一旦ICO出现舆情或风险将会使民众的金融消费信心崩塌,导致严重的虚拟经济的系统性风险。

通过上述总结可知,ICO项目中大部分包裹着金融科技的外衣,行庞氏骗局之实。金融科技能够服务实体经济、造福普罗大众应是判别其益弊的唯一标准。那么,ICO对实体毫无意义的金融是否属于金融?对防风险毫无意义的ICO是否有存在的必要?首次公开发行货币,无监管机构、无信用背书、无项目主旨,是否有存在的价值?“货币”二字混淆视听,容易使普通群众联想为国家信用或银行信用。

对于这种满足非金融特点、非法集资特点的金融科技产品应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值得拥护与激赏。

(李虹含,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所研究员,苏宁金融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微信ID:yingtonghuo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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