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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协会要出手! 聚合支付、扫码支付类App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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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协会要出手! 聚合支付、扫码支付类App要小心

网络支付业务快速发展,行业亟待规范。

近年来,监管部门通过加大支付清算市场整治力度,建立健全支付监管工作机制,持续完善支付监管制度设计,为行业营造了更为良好的发展环境,对我国网络和移动支付等新兴支付业务的快速发展和规范应用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网络和移动支付业务发展中也面临一些问题和困难,本文通过对会员单位的深度市场调研,梳理了近期行业发展的主要问题和困难,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建议和需求。

关于条码支付、聚合支付业务的规范发展

(一)条码支付业务

部分会员单位反映,对于条码支付业务,建议按照银行卡收单业务进行管理,如在分公司备案与属地化监管、商户KYC及巡检、反洗钱、“一证”入网商户条码受理等方面,执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体现监管政策的公平一致。考虑到条码支付业务已在小额支付领域快速普及应用的现状,按照根据客户身份和交易验证安全等级不同,实施交易限额分级管理的总体思路,建议监管部门尽快推动协会发布《条码支付业务规范》和《条码支付安全技术指引》等自律制度,明确条码支付业务管理要求。

(二)聚合支付业务

聚合支付,主要是借助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或清算组织的支付通道与清结算能力,利用自身的技术与服务集成能力,为商户提供支付通道、集合对账、技术对接、会员管理、运行维护等服务。根据服务对象不同,聚合支付可分为线上型和线下型。2017年2月20日,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持续提升收单服务水平规范和促进收单服务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收单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聚合支付服务,明确要求其加强特约商户和外包服务机构管理,强化收单机构管理责任,其中要严格规范聚合支付服务合作,不得将商户审核、风控、资金结算等核心业务外包。但是,目前聚合支付线上业务主要是C扫B模式,拥有大量C端用户的机构扮演着转接清算机构的角色。此外,从事聚合支付业务的机构中,存在参与资金流或仅参与信息流的不同情况,面临资金风险和信息安全风险。

因此,建议监管部门:一是在坚决打击“二清”的同时,明确聚合服务商涉及的相关交易信息的具体边界,确保信息安全。二是尽快明确聚合支付业务转接清算的合法主体,以及监管认可的转接模式和合规路径,避免接口套用和违规从事清算业务。三是尽快明确统一的业务规则,包含转接清算、差错处理、争议等。四是推动网联公司牵头构建标准产品体系替代现有聚合支付产品,促进聚合支付业务健康规范发展。

(三)小微商户的管理

在条码支付和聚合支付业务开展中,对于小微、个体商户在实际操作中普遍采用“一证”入网方式,这一方式与现行管理制度不符,建议综合考虑支付安全性和监管政策灵活性,研究明确小微商户管理的要求和规范。

关于银行间跨行网络支付的问题

随着网络支付业务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在直销银行、银行电商、二维码收单、Ⅱ、Ⅲ类账户入金等领域的跨行支付需求日益增加,但现有可供银行接入的跨行支付通道有限且体验有待提高。建议监管部门或协会牵头为商业银行提供新的跨行通道,使商业银行也能提供类似快捷支付这样的服务,从而具备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平等竞争的基础。

来源:中国支付协会

作者:支付曝光台(微信zhifuBGT)

责编:姜文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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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协会要出手! 聚合支付、扫码支付类App要小心

网络支付业务快速发展,行业亟待规范。

近年来,监管部门通过加大支付清算市场整治力度,建立健全支付监管工作机制,持续完善支付监管制度设计,为行业营造了更为良好的发展环境,对我国网络和移动支付等新兴支付业务的快速发展和规范应用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网络和移动支付业务发展中也面临一些问题和困难,本文通过对会员单位的深度市场调研,梳理了近期行业发展的主要问题和困难,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建议和需求。

关于条码支付、聚合支付业务的规范发展

(一)条码支付业务

部分会员单位反映,对于条码支付业务,建议按照银行卡收单业务进行管理,如在分公司备案与属地化监管、商户KYC及巡检、反洗钱、“一证”入网商户条码受理等方面,执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体现监管政策的公平一致。考虑到条码支付业务已在小额支付领域快速普及应用的现状,按照根据客户身份和交易验证安全等级不同,实施交易限额分级管理的总体思路,建议监管部门尽快推动协会发布《条码支付业务规范》和《条码支付安全技术指引》等自律制度,明确条码支付业务管理要求。

(二)聚合支付业务

聚合支付,主要是借助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或清算组织的支付通道与清结算能力,利用自身的技术与服务集成能力,为商户提供支付通道、集合对账、技术对接、会员管理、运行维护等服务。根据服务对象不同,聚合支付可分为线上型和线下型。2017年2月20日,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持续提升收单服务水平规范和促进收单服务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收单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聚合支付服务,明确要求其加强特约商户和外包服务机构管理,强化收单机构管理责任,其中要严格规范聚合支付服务合作,不得将商户审核、风控、资金结算等核心业务外包。但是,目前聚合支付线上业务主要是C扫B模式,拥有大量C端用户的机构扮演着转接清算机构的角色。此外,从事聚合支付业务的机构中,存在参与资金流或仅参与信息流的不同情况,面临资金风险和信息安全风险。

因此,建议监管部门:一是在坚决打击“二清”的同时,明确聚合服务商涉及的相关交易信息的具体边界,确保信息安全。二是尽快明确聚合支付业务转接清算的合法主体,以及监管认可的转接模式和合规路径,避免接口套用和违规从事清算业务。三是尽快明确统一的业务规则,包含转接清算、差错处理、争议等。四是推动网联公司牵头构建标准产品体系替代现有聚合支付产品,促进聚合支付业务健康规范发展。

(三)小微商户的管理

在条码支付和聚合支付业务开展中,对于小微、个体商户在实际操作中普遍采用“一证”入网方式,这一方式与现行管理制度不符,建议综合考虑支付安全性和监管政策灵活性,研究明确小微商户管理的要求和规范。

关于银行间跨行网络支付的问题

随着网络支付业务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在直销银行、银行电商、二维码收单、Ⅱ、Ⅲ类账户入金等领域的跨行支付需求日益增加,但现有可供银行接入的跨行支付通道有限且体验有待提高。建议监管部门或协会牵头为商业银行提供新的跨行通道,使商业银行也能提供类似快捷支付这样的服务,从而具备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平等竞争的基础。

来源:中国支付协会

作者:支付曝光台(微信zhifuB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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