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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稻香村”又开撕,战火烧到电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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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稻香村”又开撕,战火烧到电商平台

南北“稻香村”的商标之争又出现了新的波澜。

尽管三年前“稻香村”商标之争以北京稻香村胜诉了结,然而,北京稻香村、苏州稻香村的“战火”仍然不断。胡说有理撰稿人精华食报了解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9月22日就北京稻香村(下称“北稻”)诉苏州稻香村(下称“苏稻”)在电商平台使用“稻香村”标识侵权一案作出裁定,要求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在京东商城、天猫商城等电商平台销售带有“稻香村”标识的糕点等产品。

不过,针对这一裁定,苏稻坚决不认同,其9月24日给胡说有理发来声明表示,针对该裁定,公司已按法定程序积极复议,以维护我司、经销商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苏稻被下“诉前禁令”

9月2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根据北京稻香村的申请做出保全裁定,责令北京苏稻、苏州稻香村两家立即停止在1号店、苏宁易购、我买网、京东商城、天猫商城等电商平台销售带有“稻香村”扇形标识、“稻香村”标识的糕点等产品,并立即停止在上述电商平台的涉案糕点等产品宣传推广中使用“稻香村”扇形标识、“稻香村”标识;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在这些电商平台销售带有“稻香村集团”标识的粽子等产品,并立即停止在上述电商平台的涉案粽子等产品宣传推广中使用“稻香村”、“稻香村集团”标识。

据了解,北京稻香村公司是在其起诉北京苏稻公司和苏州稻香村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审理过程中提出上述行为保全申请的。

北京稻香村公司发现北京苏稻公司和苏州稻香村公司在销售了带有“稻香村”扇形商标、“稻香村”文字商标以及“稻香村集团”文字商标标识的糕点等商品,并在电商平台的宣传、推广过程中使用了上述三个商标,北稻主张上述行为构成对其第1011610号“稻香村”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和驰名商标相关权益,以及其在糕点类商品上使用的“稻香村”未注册驰名商标权益的侵犯。此外,其还主张北京苏稻公司在网页宣传中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此,北京稻香村公司诉至法院。

2、苏稻不认同裁决已经复议

“我司相关企业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稻香村商标’纠纷一审审理中出具的‘诉中行为保全’的民事裁定,无法认同并深感遗憾”,苏稻所属的稻香村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月24日给胡说有理撰稿人精华食报发来声明表示:“虽然北京稻香村为该行为保全提供了3000万元担保,但仍不能弥补该行为保全裁定给我司带来的损害。日前,针对该裁定,我司已按法定程序积极复议,以维护我司、经销商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相信法律最终会给出公正结果,今后我司对此不再进行回应”。

苏稻股份公司还表示:苏州稻香村现持有的“稻香村”商标早在1982年申请并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早于2013年就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同时,苏州稻香村于2003年3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2008年1月22日至12月30日,两次授权北京稻香村在糕点上使用“稻香村”商标,双方签订了商标许可合同,并在国家商标局备案,北京稻香村同时承诺共同维护稻香村品牌。

 3、三年前法院终审北稻赢了官司

其实,两个稻香村关于商标的纠纷由来已久,但是在2014年,北京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

北京高院审理后认为,北京“稻香村”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其与苏州稻香村公司的“稻香村DXC及图”商标之间已经存在能够区分的市场实际和稳定的市场秩序。而一旦核准苏稻的“扇形稻香村”商标注册,一方面会破坏已稳定的市场格局,导致稻香村标识之间的混淆或无人,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另一方面也不利于两家企业划分彼此商标标识之间的界限。

 法院终审判决显示:北京稻香村公司和苏州稻香村公司已经形成各自稳定的市场,无正当理由不应打破,并最终支持了北京稻香村公司的主张,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一审法院关于苏州稻香村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即“扇形稻香村”)不应予以获得注册的结论。

(苏稻申请的扇形“稻香村”商标于2014年被法院终裁“不予注册”。)

 北京稻香村负责人此前曾表示,在糕点类产品中,“稻香村”三个字,北稻和苏稻都没有获得注册,但北稻的“北京稻香村”、“三禾北京稻香村”则分别注册成功。

 4、苏稻重申自己是稻香村创立者

如同以往双方就商标问题开撕时所说的那样,苏州稻香村9月24日再次重申,“苏州稻香村是稻香村品牌的真正源头和创立者,是稻香村品牌的在先使用者。”

苏稻表示,稻香村创始于公元1773年(乾隆三十八年)的苏州。历经清朝、民国已持续经营244年,稻香村从苏州观前街前店后厂发展成为在全国拥有9家分公司、7家大型现代化生产加工中心的集团化食品企业。是国家商务部首批认证的“中华老字号”企业,稻香村“苏式月饼制作技艺”被列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苏州稻香村其关联企业在“糕点、月饼”上持续使用“稻香村”文字商标及字号已244年,具有悠久历史。而1983年成立的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称“北京稻香村南味食品店”)在1996年申请了“禾禾禾”商标。

苏稻还称,“苏州稻香村是第30类糕点‘稻香村’商标的唯一持有者,且多次许可北京稻香村使用”。苏州稻香村现持有的“稻香村”商标早在1982年申请并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早于2013年就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同时,苏州稻香村于2003年3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2008年1月22日至12月30日,两次授权北京稻香村在糕点上使用“稻香村”商标,双方签订了商标许可合同,并在国家商标局备案,北京稻香村同时承诺共同维护稻香村品牌。

“厚道做人、地道做事、成人达己、追求卓越”,是我们一贯的发展理念。我们一直团结同行,积极传承并发扬传统中华老字号,致力于将“稻香村”品牌做大做强,走向世界。

 5、北稻指苏稻实际使用的并非自己注册的商标

 对于苏稻强调自己才是“稻香村”字号的创立者,同时也是糕点食品类“稻香村”商标的唯一持有者的说法,北稻方面并不完全否认。但是,北稻在去年举行的一场新闻发布会上这样指出:在糕点这一大类的注册商标里,苏稻持有的“稻香村”商标是圆形的图案,该商标是由“稻香村”和“DXC”组合成的图形,与北稻注册下来的手写体“北京稻香村”商标有着明显的区别。

 

(苏州稻香村持有的图形商标,是由“稻香村”和“DXC”自合而成)

针对苏稻曾授权北稻使用商标的说法,北稻表示,苏州稻香村授权北京稻香村使用商标是针对“稻香村”和“DXC”组合成的图形商标,而非“稻香村”文字商标,且苏州稻香村也并不拥有“稻香村”文字商标,同时这份授权从未被执行。

北稻相关负责人曾向胡说有理撰稿人精华食报表示,如果苏稻使用自己现有的商标,北稻无话可说,但是苏稻在商品外包装上淡化了“苏州”字样,而且使用跟北稻字号非常类似的“稻香村”手写体的商标,且在游客聚集区开店,给众多购买北稻产品的消费者造成“错买”事件,这是明显故意侵权。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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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稻香村”又开撕,战火烧到电商平台

南北“稻香村”的商标之争又出现了新的波澜。

尽管三年前“稻香村”商标之争以北京稻香村胜诉了结,然而,北京稻香村、苏州稻香村的“战火”仍然不断。胡说有理撰稿人精华食报了解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9月22日就北京稻香村(下称“北稻”)诉苏州稻香村(下称“苏稻”)在电商平台使用“稻香村”标识侵权一案作出裁定,要求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在京东商城、天猫商城等电商平台销售带有“稻香村”标识的糕点等产品。

不过,针对这一裁定,苏稻坚决不认同,其9月24日给胡说有理发来声明表示,针对该裁定,公司已按法定程序积极复议,以维护我司、经销商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苏稻被下“诉前禁令”

9月2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根据北京稻香村的申请做出保全裁定,责令北京苏稻、苏州稻香村两家立即停止在1号店、苏宁易购、我买网、京东商城、天猫商城等电商平台销售带有“稻香村”扇形标识、“稻香村”标识的糕点等产品,并立即停止在上述电商平台的涉案糕点等产品宣传推广中使用“稻香村”扇形标识、“稻香村”标识;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在这些电商平台销售带有“稻香村集团”标识的粽子等产品,并立即停止在上述电商平台的涉案粽子等产品宣传推广中使用“稻香村”、“稻香村集团”标识。

据了解,北京稻香村公司是在其起诉北京苏稻公司和苏州稻香村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审理过程中提出上述行为保全申请的。

北京稻香村公司发现北京苏稻公司和苏州稻香村公司在销售了带有“稻香村”扇形商标、“稻香村”文字商标以及“稻香村集团”文字商标标识的糕点等商品,并在电商平台的宣传、推广过程中使用了上述三个商标,北稻主张上述行为构成对其第1011610号“稻香村”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和驰名商标相关权益,以及其在糕点类商品上使用的“稻香村”未注册驰名商标权益的侵犯。此外,其还主张北京苏稻公司在网页宣传中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此,北京稻香村公司诉至法院。

2、苏稻不认同裁决已经复议

“我司相关企业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稻香村商标’纠纷一审审理中出具的‘诉中行为保全’的民事裁定,无法认同并深感遗憾”,苏稻所属的稻香村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月24日给胡说有理撰稿人精华食报发来声明表示:“虽然北京稻香村为该行为保全提供了3000万元担保,但仍不能弥补该行为保全裁定给我司带来的损害。日前,针对该裁定,我司已按法定程序积极复议,以维护我司、经销商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相信法律最终会给出公正结果,今后我司对此不再进行回应”。

苏稻股份公司还表示:苏州稻香村现持有的“稻香村”商标早在1982年申请并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早于2013年就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同时,苏州稻香村于2003年3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2008年1月22日至12月30日,两次授权北京稻香村在糕点上使用“稻香村”商标,双方签订了商标许可合同,并在国家商标局备案,北京稻香村同时承诺共同维护稻香村品牌。

 3、三年前法院终审北稻赢了官司

其实,两个稻香村关于商标的纠纷由来已久,但是在2014年,北京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

北京高院审理后认为,北京“稻香村”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其与苏州稻香村公司的“稻香村DXC及图”商标之间已经存在能够区分的市场实际和稳定的市场秩序。而一旦核准苏稻的“扇形稻香村”商标注册,一方面会破坏已稳定的市场格局,导致稻香村标识之间的混淆或无人,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另一方面也不利于两家企业划分彼此商标标识之间的界限。

 法院终审判决显示:北京稻香村公司和苏州稻香村公司已经形成各自稳定的市场,无正当理由不应打破,并最终支持了北京稻香村公司的主张,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一审法院关于苏州稻香村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即“扇形稻香村”)不应予以获得注册的结论。

(苏稻申请的扇形“稻香村”商标于2014年被法院终裁“不予注册”。)

 北京稻香村负责人此前曾表示,在糕点类产品中,“稻香村”三个字,北稻和苏稻都没有获得注册,但北稻的“北京稻香村”、“三禾北京稻香村”则分别注册成功。

 4、苏稻重申自己是稻香村创立者

如同以往双方就商标问题开撕时所说的那样,苏州稻香村9月24日再次重申,“苏州稻香村是稻香村品牌的真正源头和创立者,是稻香村品牌的在先使用者。”

苏稻表示,稻香村创始于公元1773年(乾隆三十八年)的苏州。历经清朝、民国已持续经营244年,稻香村从苏州观前街前店后厂发展成为在全国拥有9家分公司、7家大型现代化生产加工中心的集团化食品企业。是国家商务部首批认证的“中华老字号”企业,稻香村“苏式月饼制作技艺”被列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苏州稻香村其关联企业在“糕点、月饼”上持续使用“稻香村”文字商标及字号已244年,具有悠久历史。而1983年成立的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称“北京稻香村南味食品店”)在1996年申请了“禾禾禾”商标。

苏稻还称,“苏州稻香村是第30类糕点‘稻香村’商标的唯一持有者,且多次许可北京稻香村使用”。苏州稻香村现持有的“稻香村”商标早在1982年申请并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早于2013年就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同时,苏州稻香村于2003年3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2008年1月22日至12月30日,两次授权北京稻香村在糕点上使用“稻香村”商标,双方签订了商标许可合同,并在国家商标局备案,北京稻香村同时承诺共同维护稻香村品牌。

“厚道做人、地道做事、成人达己、追求卓越”,是我们一贯的发展理念。我们一直团结同行,积极传承并发扬传统中华老字号,致力于将“稻香村”品牌做大做强,走向世界。

 5、北稻指苏稻实际使用的并非自己注册的商标

 对于苏稻强调自己才是“稻香村”字号的创立者,同时也是糕点食品类“稻香村”商标的唯一持有者的说法,北稻方面并不完全否认。但是,北稻在去年举行的一场新闻发布会上这样指出:在糕点这一大类的注册商标里,苏稻持有的“稻香村”商标是圆形的图案,该商标是由“稻香村”和“DXC”组合成的图形,与北稻注册下来的手写体“北京稻香村”商标有着明显的区别。

 

(苏州稻香村持有的图形商标,是由“稻香村”和“DXC”自合而成)

针对苏稻曾授权北稻使用商标的说法,北稻表示,苏州稻香村授权北京稻香村使用商标是针对“稻香村”和“DXC”组合成的图形商标,而非“稻香村”文字商标,且苏州稻香村也并不拥有“稻香村”文字商标,同时这份授权从未被执行。

北稻相关负责人曾向胡说有理撰稿人精华食报表示,如果苏稻使用自己现有的商标,北稻无话可说,但是苏稻在商品外包装上淡化了“苏州”字样,而且使用跟北稻字号非常类似的“稻香村”手写体的商标,且在游客聚集区开店,给众多购买北稻产品的消费者造成“错买”事件,这是明显故意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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