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彭飞
“才下眉头,又上心头。”
近日,和睦家医疗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和睦家医疗)在赢得商标权诉讼之后,又面临了新的烦恼——侵权医院拒不变更商标和医院名称。

2017年8月,“和睦家医疗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诉贵阳和睦家妇产医院、贵阳和睦家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定,维持了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判定被告贵阳和睦家妇产医院、贵阳和睦家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赔偿原告和睦家医疗经济损失80万元,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和睦家”文字,并于判决生效30日内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变更名称。
截至目前,贵阳和睦家妇产医院、贵阳和睦家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仍未履行生效判决内容,仍在使用侵权商标名称。
不过,这一烦恼正有望得到解决。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稿已将强制企业更名的内容纳入其中,对于拒不变更商标名称的企业,将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
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明星楠表示,这种做法在香港地区已经实践,反不正当竞争法新法出台后,关于更改名称执行难问题也有望得到解决。
并非孤例
贵阳和睦家妇产医院并非孤例。2016年,在诉威宁和睦家医院商标侵权一案中,和睦家医疗同样胜诉。但是,威宁和睦家赔偿了损失,改变了标识,却也未改变名称。
“我们甚至不看重他们赔的钱,我们希望他们能不再使用我们的名称。”和睦家医疗总法律顾问王凌军告诉记者,目前,和睦家医疗仅在北京、上海、天津、青岛、广州、南京、无锡7个地方设立了医院和诊所,然而全国山寨和睦家却多达20余家。近年来,和睦家医疗在维护商标权上下了不小功夫,但在要求侵权企业变更名称问题上却屡屡受挫。
王凌军指出,由于变更企业名称需要企业主动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如果侵权企业拒不配合,申请执行人往往束手无策。
记者就此联系贵阳和睦家妇产医院,截至发稿未获得回复。威宁和睦家医院接受记者采访时,一位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名称已改成“威宁和睦医院”,但其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名称仍未改变。
明星楠告诉记者,对此情况,目前深圳地区已经开展了登记机关直接在企业名称数据库中删除拒不更名企业名称,暂以企业注册号代替,并将该企业以注册号纳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机制。不过该做法仅在广东省范围内实施,尚未在全国推广开。
“真和睦家”替“假和睦家”背黑锅
“盘院长,我是贵阳和睦家医院的。”2016年4月,北京和睦家医院院长盘仲莹参加中国医生集团大会的圆桌讨论下来后,一位听众迎上来介绍自己。盘仲莹告诉他,贵阳和睦家是山寨的。
“他惊呆了,因为他老板曾亲口告诉他们贵阳和睦家医院跟北京和睦家医院是合作关系。贵阳、威宁、西宁、徐州和睦家的员工啊,你们老板这样骗你你知道吗?”会后,盘仲莹将此事在微博上分享,评论区有网友称,也是在看到这条微博后才知道自己所在地区的和睦家医院不是真的和睦家。如今,盘仲莹的个人微博几乎成了“打假专场”,会不定时的发布打假信息。
被假和睦家品牌蒙蔽的并不只有身处其中的员工,王凌军表示,和睦家医疗经常会收到来自患者的投诉,甚至在贴吧等平台上还出现了指摘和睦家坑害病人的帖子,“之后我们了解到,这些投诉都是针对山寨和睦家医院的,患者并不知情,但是我们的品牌也跟着受影响”。
和睦家医疗机构是一家在华经营20年的外资民营医疗机构,因很多明星在此就医而声名日隆,伴随名气而来的却是山寨医院的遍地开花。
和睦家医疗法务部统计的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各地出现了二十多家山寨和睦家医院,有些地区甚至同时存在两家山寨医院。其中,大部分直接使用了“和睦家”三个字,有些则使用相似名称“和美家”“和睦佳”等。据悉,目前和睦家医疗针对福州和睦佳、重庆和睦佳医院、潍坊和睦家妇婴医院,都在诉讼过程中。
明星楠告诉记者,以相似名称误导消费者,混淆认知,也属于商标侵权的情形之一。
和睦家创始人,CEO李碧菁表示,医疗服务上的“和睦家”商标尚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这是造成频繁“被山寨”的原因之一。
记者了解到,和睦家曾多年申请将“和睦家”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但一直未能实现。
医疗行业商标侵权情况有望改善
李碧菁每天都会在网上浏览有关和睦家的新闻,每当她看到一些有关“和睦家”的负面新闻时都会觉得难过,因为这些投诉对象大部分都不是真的和睦家。“其实我们和睦家最早建立的目标之一,是能将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带进中国,我们也非常欢迎我们的一些好的理念被复制,如果他们学习我们的‘循证医疗’‘无痛分娩技术’理念,我们会很自豪。但是如果他们是复制我们的商标,欺骗脆弱的病人,我觉得是很不好的。”她告诉记者。
“事实上,医疗(医院)行业商标侵权的情况存在已久。公立医院过去没有市场部,法律部的人员也只是处理医疗纠纷,所以很少去打商标官司。民营医院在这方面动力更大,我们希望通过和睦家的努力推动整个医疗行业的商标保护意识。”李碧菁直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信息显示,2009年,国内才出现“首起医院商标侵权案原告胜诉”案例——湖北省新华医院诉山东烟台仁爱医院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纠纷案。该案历经半年,跨省维权的湖北省新华医院最终胜诉,并获赔8万元。
多位知识产权律师向记者表示,知识产权案件通常用时长,有时投入成本很高,赔偿的却可能很少,这也是很多医院保护知识产权动力不足的重要原因。
以和睦家为例,已经胜诉的案件,用时大都在两年以上。在威宁和睦家商标侵权案中,2014年和睦家医疗在工商局便投诉成功,但至今仍未彻底执行。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谭秋桂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要求企业更改名称,涉及对行为的执行问题,建议原告在书写请求事项时可以更加明确,比如,请求被告在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商标名称中的字样,这样法院在执行时也可以更明确。如果被执行人仍拒不配合执行,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要求支付迟延履行金。
记者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稿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明星楠表示,这种做法将有望解决商标案件中更改名称执行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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