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近日就《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明确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由现行3%的固定费率降为总费率不超过2%,失业人员可享受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等待遇,同时,农民工失业后也可以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据人社部网站消息,为了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功能,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人社部研究起草了《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和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比例之和不得超过2%,具体缴费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比例应当统一。
哪些失业人员可领失业保险金?《征求意见稿》明确: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同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的,中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中止情形消除后,失业人员可以按照现行标准继续领取其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人社部就《征求意见稿》得修改做说明时表示,本次修改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预防失业”,制度功能从现行条例的“保生活、促就业”两项增加到“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三项,明确了失业保险制度“三位一体”功能,符合中央、社会和制度发展要求。
同时,扩大了适用范围。参保范围由“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扩大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基本覆盖了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业人群。
而对于降低缴费费率。人社部表示,自2015年起,经国务院同意,失业保险金已经连续三次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2015年由3%降至2%,2016年降至1%-1.5%,2017年降至1%,执行到2018年4月30日。2015年和2016年两年降费,共减收失业保险费900亿元,2017年预计减收234亿元,切实为降成本做出了贡献。
人社部表示,目前,基金运行总体平稳,但由于基金分布不平衡,当期基金收不抵支的省份不断增多,长远看,1%的费率不足以维持制度可持续运行。《征求意见稿》将费率水平确定为不超过2%,是在总结长期实践经验,统筹考虑地区差异,反复测算基金收支的基础上作出的,既降低了用人单位成本,也能确保广大参保主体的权益,还能应对经济波动造成的大规模失业风险。兼顾了当前平稳运行和长远可持续发展,同时还为各地建立合理的费率调整机制预留了空间。
《征求意见稿》将基金支出范围扩大到预防失业领域,同时增强了保生活和促就业功能。在保生活方面,保留失业保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将医疗补助金调整为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新增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防失业方面,新增技能提升补贴、稳岗补贴;在促就业方面,保留职业培训补贴,取消职业介绍补贴,新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创业补贴。
对失业人员,在现有生活保障的基础上,增加了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保证领金期间不中断养老保险关系,保障更加全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同时,加大促就业力度,在现有培训补贴的基础上,增加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创业补贴,鼓励失业人员提升技能,发挥创业主动性,尽快再就业。
《征求意见稿》还将现行受益对象仅是失业人员扩大到参保职工和参保企业,从源头上稳定就业。向参保职工发放技能提升补贴,激励其学习技能,提升就业竞争力,降低失业风险;向参保企业发放稳岗补贴,鼓励不裁员或少裁员,尽量减少失业。
《征求意见稿》也统一了农民工和城镇职工的参保办法。取消了现行条例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费,失业后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特殊规定,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办法一致,在制度上实现了城乡统筹和公平。
根据人社部数据,从1999年至2017年9月,失业保险基金支出7000多亿元,为9435万人次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2017年1月至9月,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水平达到了1100元。2017年9月末,全国参保人数达到18552万人,比1999年增长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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