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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孙氏三兄弟涉黑案反转后获国家赔偿 律师称赔偿存在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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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孙氏三兄弟涉黑案反转后获国家赔偿 律师称赔偿存在不当

吉林省高院对曾轰动一时的“孙氏三兄弟涉黑”一案中老三孙宝东做出30万的国家赔偿的决定,但是孙宝东的代理律师认为,吉林省高院的赔偿决定存在不当。

图片来源:网络

吉林省高院日前对曾轰动一时的“孙氏三兄弟涉黑”一案中老三孙宝东做出国家赔偿的决定,赔偿孙宝东30多万元。其中包括24.77万元人身自由赔偿金和5.7万精神抚慰金。11月25日上午,孙宝东代理律师张铁雁对界面新闻称,吉林省高院作出的赔偿决定存在不当。

孙氏三兄弟涉黑案重新改判

“孙氏三兄弟涉黑案”曾被吉林省吉林市作为打黑典型案例加以宣传。案犯孙宝国、孙宝东被认为与1996年发生在辽宁省鞍山市火车站的一起案件有关。

1996年3月11日晚,当时24岁的孙宝国与弟弟孙宝东乘火车去鞍山市购买钢材。他们与同行的同事孙明伟、陈秀芳共携带30万元现金。

列车在次日凌晨3时到站。刚下火车,一名李姓出租车司机向他们招揽生意,他们没有同意,转而走向另一名女司机。冲突随后发生了。一审法院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1997年的判决认定,李姓司机十分不满,纠集裴某某等多名司机伺机报复。当孙宝国等人行至火车站地面出口时,李姓司机从孙宝国身后将其拦腰抱住,裴某某则持折叠凳击打孙宝国的头部。

该判决认定,孙宝国、孙宝东在突然遭到暴力袭击后,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向围打他们的众人乱刺。此举造成一人刺死、一人刺成重伤,孙宝东则造成了一人重伤、两人轻伤,而他也被刺,受到了轻伤。

铁东区法院认为,孙宝国、孙宝东在遭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持刀反抗,造成严重后果,构成伤害犯罪,但系防卫过当,应依法减轻处罚。最终,二人均被认定犯故意伤害罪,孙宝国获刑3年、缓刑3年,孙宝东获刑1年、缓刑1年。受害人家属则获赔7万元。

但是到2008年,吉林省司法机关在查处孙宝国等人“涉黑案”时,该判决经协调被撤销,该起犯罪事实被并入“涉黑案”中重新审判并被改判为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孙宝国死刑,孙宝东无期徒刑;二审改判孙保国死缓刑,孙宝东有期徒刑19年。

在当时的“涉黑”宣传中,孙宝国三兄弟被描述为“横行市场多年,称霸一方”,报道称3人养了众多社会闲散人员充当打手,逐渐垄断了凯旋路钢材市场,欺行霸市。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提审

对于吉林省高院的判决,孙氏三兄弟不服,开始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申诉。

2016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提审该案,庭审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当庭认为故意杀人罪和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定性、证据均存在问题,同时“诉讼程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并因此导致定罪量刑明显不当,显失公正。”

2017年1月22日上午,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当庭宣布,被告人孙宝国、孙宝东的“故意杀人罪”、“组织领导和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项原审判决当庭撤销。

16名被告人中有9人被改判无罪,而其他7名被告的实际服刑期限也均已超过了此次改判的刑期。这16名被告中有12名在此次判决前已刑满释放,正在服刑的孙宝国、孙宝东等4名被告因已服刑的期限已超过此次再审判决的刑期,均被依法当庭释放。

30多万国家赔偿是否适当?

今日(11月25日)界面新闻从该案件中孙宝东的代理律师、北京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铁雁和北京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彭红红处了解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就该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申请人孙宝东的部分申请赔偿事项被支持。

界面新闻注意到,孙宝东共提出3项赔偿申请,一是人身自由赔偿金23万余元、精神抚慰金11万余元、差旅费和律师费等100万元。而吉林省高院决定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24万余元,判决精神抚慰金5.7万,对于其他100万元则被驳回。

对于此赔偿结果,张铁雁表示不能接受,并指出该决定虽然支付赔偿请求人孙宝东精神损害抚慰金5.7万元,但没有达到依法应当支付的数额。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意见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把超期监禁作为国家赔偿的范围,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对赔偿请求人被超期监禁957天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办理中的标准,应当是错误羁押赔偿金的35%,结合本案,应当为247,757.36元的35%,即86,715.20元,而不应当为5.7万元。近年来,浙江省的相关赔偿案件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有的已达50%。

此外关于律师费问题,张铁雁认为,赔偿请求人经申诉和再审,由生效判决的有期徒刑十九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六年。其间,耗费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其根本是由于赔偿义务机关的错判造成的,赔偿义务机关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应当参考北京地区法院在国家赔偿案件当中支付赔偿请求人差旅费等相关费用的做法,合理支付相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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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孙氏三兄弟涉黑案反转后获国家赔偿 律师称赔偿存在不当

吉林省高院对曾轰动一时的“孙氏三兄弟涉黑”一案中老三孙宝东做出30万的国家赔偿的决定,但是孙宝东的代理律师认为,吉林省高院的赔偿决定存在不当。

图片来源:网络

吉林省高院日前对曾轰动一时的“孙氏三兄弟涉黑”一案中老三孙宝东做出国家赔偿的决定,赔偿孙宝东30多万元。其中包括24.77万元人身自由赔偿金和5.7万精神抚慰金。11月25日上午,孙宝东代理律师张铁雁对界面新闻称,吉林省高院作出的赔偿决定存在不当。

孙氏三兄弟涉黑案重新改判

“孙氏三兄弟涉黑案”曾被吉林省吉林市作为打黑典型案例加以宣传。案犯孙宝国、孙宝东被认为与1996年发生在辽宁省鞍山市火车站的一起案件有关。

1996年3月11日晚,当时24岁的孙宝国与弟弟孙宝东乘火车去鞍山市购买钢材。他们与同行的同事孙明伟、陈秀芳共携带30万元现金。

列车在次日凌晨3时到站。刚下火车,一名李姓出租车司机向他们招揽生意,他们没有同意,转而走向另一名女司机。冲突随后发生了。一审法院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1997年的判决认定,李姓司机十分不满,纠集裴某某等多名司机伺机报复。当孙宝国等人行至火车站地面出口时,李姓司机从孙宝国身后将其拦腰抱住,裴某某则持折叠凳击打孙宝国的头部。

该判决认定,孙宝国、孙宝东在突然遭到暴力袭击后,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向围打他们的众人乱刺。此举造成一人刺死、一人刺成重伤,孙宝东则造成了一人重伤、两人轻伤,而他也被刺,受到了轻伤。

铁东区法院认为,孙宝国、孙宝东在遭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持刀反抗,造成严重后果,构成伤害犯罪,但系防卫过当,应依法减轻处罚。最终,二人均被认定犯故意伤害罪,孙宝国获刑3年、缓刑3年,孙宝东获刑1年、缓刑1年。受害人家属则获赔7万元。

但是到2008年,吉林省司法机关在查处孙宝国等人“涉黑案”时,该判决经协调被撤销,该起犯罪事实被并入“涉黑案”中重新审判并被改判为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孙宝国死刑,孙宝东无期徒刑;二审改判孙保国死缓刑,孙宝东有期徒刑19年。

在当时的“涉黑”宣传中,孙宝国三兄弟被描述为“横行市场多年,称霸一方”,报道称3人养了众多社会闲散人员充当打手,逐渐垄断了凯旋路钢材市场,欺行霸市。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提审

对于吉林省高院的判决,孙氏三兄弟不服,开始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申诉。

2016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提审该案,庭审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当庭认为故意杀人罪和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定性、证据均存在问题,同时“诉讼程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并因此导致定罪量刑明显不当,显失公正。”

2017年1月22日上午,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当庭宣布,被告人孙宝国、孙宝东的“故意杀人罪”、“组织领导和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项原审判决当庭撤销。

16名被告人中有9人被改判无罪,而其他7名被告的实际服刑期限也均已超过了此次改判的刑期。这16名被告中有12名在此次判决前已刑满释放,正在服刑的孙宝国、孙宝东等4名被告因已服刑的期限已超过此次再审判决的刑期,均被依法当庭释放。

30多万国家赔偿是否适当?

今日(11月25日)界面新闻从该案件中孙宝东的代理律师、北京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铁雁和北京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彭红红处了解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就该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申请人孙宝东的部分申请赔偿事项被支持。

界面新闻注意到,孙宝东共提出3项赔偿申请,一是人身自由赔偿金23万余元、精神抚慰金11万余元、差旅费和律师费等100万元。而吉林省高院决定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24万余元,判决精神抚慰金5.7万,对于其他100万元则被驳回。

对于此赔偿结果,张铁雁表示不能接受,并指出该决定虽然支付赔偿请求人孙宝东精神损害抚慰金5.7万元,但没有达到依法应当支付的数额。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意见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把超期监禁作为国家赔偿的范围,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对赔偿请求人被超期监禁957天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办理中的标准,应当是错误羁押赔偿金的35%,结合本案,应当为247,757.36元的35%,即86,715.20元,而不应当为5.7万元。近年来,浙江省的相关赔偿案件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有的已达50%。

此外关于律师费问题,张铁雁认为,赔偿请求人经申诉和再审,由生效判决的有期徒刑十九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六年。其间,耗费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其根本是由于赔偿义务机关的错判造成的,赔偿义务机关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应当参考北京地区法院在国家赔偿案件当中支付赔偿请求人差旅费等相关费用的做法,合理支付相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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