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本身是法律构造,并非金融投资产品。绿专资本表示信托分为可变更信托和不可变更信托,不同的信托体系框架,会根据其独特的特性产生不同的作用,以达到不同的效果。
可变更信托
可变更信托是信托委托人在世时设立的一种信托形式,其中的各个要素都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意愿被调整、放弃甚至完全重置。它主要用于代持委托人需要调整或者其不愿意放弃所有权的资产。信托的委托人,也可以作为信托的受益人。
此外,绿专资本表示可变更信托不受到遗嘱的认证作用。遗嘱认证的过程相对繁琐而且耗时长,且需要披露设立人全球范围内的所有资产。
同时可变更信托具有一定的阻碍债权人的作用。委托人将资产放入信托后,资产受到信托框架的法律保护。若委托人的债权人前来追讨债务,需向法院申请打开信托,这一过程不仅耗时长且债权人需要花费一笔额外的打开信托的费用。
但是,可变更信托在拥有灵活性的同时也因此具有一定的缺点。第一,由于资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可变更信托没有办法起到完全的资产保护作用。第二,若委托人所属国具有遗产税,则可变更信托内的资产无法避免遗产税。
不可变更信托
不可变更信托的主要功能是税务规划、财富传承和资产保护。设立不可变更信托,相当于将资产权利赠予至信托同时不能撤销。也就是说,信托的委托人放弃了对于信托资产的所有控制权。
由于资产的所有权发生了转变,不可变更信托起到了一定的债务、法律隔离的作用(但是犯罪资产不能被保护)。但委托人不能享受信托资产产生的收益。不可变更信托在设立后,各个要素一般均不可以被调整、放弃甚至修改。
只有在委托人、受托人和所有受益人三方共同同意的前提下才能进行一定的修改,每次修改也会产生一定律师费用,所以建议委托人在设立不可变更信托之前充分考虑各个要素。
委托人在所有受益人允许的条件下,可以对保护人和受托人进行更换。当委托人使用不可变更信托持有资产时,需要按照资产的市值缴纳赠与税,但资产未来收益将免除遗产税。
通过信托进行资产传承时,可以设置条件式的传承方式,在继承人达到规定的年龄或要求后分配指定资产,从而避免继承人在一次性继承大额资产的情况下挥霍资产。同时,美国已有部分州(例如:新泽西州)支持设立永续的不可变更信托,客户可以在永续信托内实现多代传承,并且信托框架也可以一直沿用至后代。
绿专资本表示正是因为对永续信托的合理使用,美国的洛克菲勒家族已经将资产延续传承了6代,并且在传承过程中,后代之间也没有产生重大遗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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