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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教科书式老赖”钻法律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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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教科书式老赖”钻法律空子

如何防范“教科书式老赖”,却仍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作者:于立生

近日,一段声讨“教科书式老赖”的视频热传网络:赵勇的父亲被撞成植物人,肇事者黄淑芬两年多来一不道歉,二不赔偿;黄更声称“我就是人品有问题”“反正我判几年,最起码这点钱我不用还了”。据今年6月8日河北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的判决:黄淑芬负事故主责,还需赔偿86万元;视频曝光后,11月24日,唐山市中院对黄淑芬处以15日司法拘留,并冻结其薪酬及名下相关资产。

交通肇事案发的这两年多时间里,都发生了些什么?赵勇一心救父,掏空家底,借遍亲友,卖房、卖画,众筹求助;因要陪护父亲,无法工作;女友也与之分手。经济上勉力维持,精神上备受煎熬。黄淑芬的交通肇事,将一个好端端家庭拖入了黑暗深渊。

而黄淑芬呢,在事发当天和赵勇照过面后,就避而不见,一个多月里,闪电离婚,以女儿名义买房买车,涉嫌转移财产;长期对赔偿推三阻四,甚至法院判决后仍拒不赔偿。如今唐山市中院对之司法拘留,事态的发展终于迎来转机。但如何防范“教科书式老赖”,却仍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黄淑芬之所以被赵勇称为“教科书式老赖”,在于他看到一个网友转给他的帖子,讲的一些交通肇事中,肇事者为逃避责任耍赖的“三不一没有”原则”——即不垫付、不赔偿、不调解和没有钱;而在他看来,黄的所作所为正与此吻合。

其实,又何止吻合而已,实则有过之而无不及。在法院判决下达的情况下,仍不赔偿,甚至早前更涉嫌转移财产,这完全就是在公然挑战法律尊严。而黄淑芬能如此,也暴露出在交通肇事案的处理中,相关机构协作机制的欠缺;甚至背后更有着相关法规衔接不畅的原因。

早在2014年,湖南郴州市北湖区法院做过一个《关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调研报告》,指出依法此类纠纷,须经交警部门处理后才可向法院起诉,而交警部门除了暂扣车辆没有其他控制肇事者财产的手段,客观上为肇事者转移财产赢得了充裕时间。

具体而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作为呈堂证据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出具,是涉事双方对簿公堂的必经之路。

然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换言之,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出炉,快则10日内,但遇到情况特殊需检验、鉴定的话,就可能旷日持久。赵勇就是事发一个多月才拿到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而也就在事发一个多月时间里,黄淑芬闪电离婚,女儿名下多出了房和车,涉嫌转移财产。

诉前财产保全条款,民事诉讼法中自是有的,其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但却难以和交通法规形成有效接驳。

在实践中,交警部门和司法机关还宜加强协作,创新机制,对于预判可能涉诉的交通肇事案,应由交警部门知会相关当事人,可前置性地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对方财产进行保全,由法院视情作出裁定;而不必等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出炉后。

此外,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同样表现出和交通法规的不相适应;因为一旦可以前置性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出炉或许旷日持久,这三十日诉前保全期可能不够用;希望该法条能同步作出适时调整(修法或出台司法解释时),对于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三十日的诉前保全期,不把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时间计算在内,而是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出炉之日计起。

做到上述两点,就可以使诉前财产保全机制和交通法规无缝对接,彻底封堵一些不轨交通肇事者规避赔偿的转移财产之路。

目前,黄淑芬薪酬及名下相关资产已被唐山市中院冻结,是否够赔还是个未知数;至于究竟有没事先转移财产,更需查证。如查证属实,则须把相应财产执行给原告赵勇;而如其转移财产行为对法院执行工作造成了障碍,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立法解释,更要严肃追究其触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只有从前端堵死交通肇事者的转移财产之路,从后端对转移财产拒不赔偿行为依法严惩,双管齐下,才能让“教科书式老赖”偃旗息鼓。只有让权益受损者得到充分救济,令侵权违法者受到严厉制裁,正义才算真正回归,司法的刚性和威严也才得以彰显。

(作者系时评人)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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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教科书式老赖”钻法律空子

如何防范“教科书式老赖”,却仍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作者:于立生

近日,一段声讨“教科书式老赖”的视频热传网络:赵勇的父亲被撞成植物人,肇事者黄淑芬两年多来一不道歉,二不赔偿;黄更声称“我就是人品有问题”“反正我判几年,最起码这点钱我不用还了”。据今年6月8日河北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的判决:黄淑芬负事故主责,还需赔偿86万元;视频曝光后,11月24日,唐山市中院对黄淑芬处以15日司法拘留,并冻结其薪酬及名下相关资产。

交通肇事案发的这两年多时间里,都发生了些什么?赵勇一心救父,掏空家底,借遍亲友,卖房、卖画,众筹求助;因要陪护父亲,无法工作;女友也与之分手。经济上勉力维持,精神上备受煎熬。黄淑芬的交通肇事,将一个好端端家庭拖入了黑暗深渊。

而黄淑芬呢,在事发当天和赵勇照过面后,就避而不见,一个多月里,闪电离婚,以女儿名义买房买车,涉嫌转移财产;长期对赔偿推三阻四,甚至法院判决后仍拒不赔偿。如今唐山市中院对之司法拘留,事态的发展终于迎来转机。但如何防范“教科书式老赖”,却仍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黄淑芬之所以被赵勇称为“教科书式老赖”,在于他看到一个网友转给他的帖子,讲的一些交通肇事中,肇事者为逃避责任耍赖的“三不一没有”原则”——即不垫付、不赔偿、不调解和没有钱;而在他看来,黄的所作所为正与此吻合。

其实,又何止吻合而已,实则有过之而无不及。在法院判决下达的情况下,仍不赔偿,甚至早前更涉嫌转移财产,这完全就是在公然挑战法律尊严。而黄淑芬能如此,也暴露出在交通肇事案的处理中,相关机构协作机制的欠缺;甚至背后更有着相关法规衔接不畅的原因。

早在2014年,湖南郴州市北湖区法院做过一个《关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调研报告》,指出依法此类纠纷,须经交警部门处理后才可向法院起诉,而交警部门除了暂扣车辆没有其他控制肇事者财产的手段,客观上为肇事者转移财产赢得了充裕时间。

具体而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作为呈堂证据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出具,是涉事双方对簿公堂的必经之路。

然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换言之,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出炉,快则10日内,但遇到情况特殊需检验、鉴定的话,就可能旷日持久。赵勇就是事发一个多月才拿到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而也就在事发一个多月时间里,黄淑芬闪电离婚,女儿名下多出了房和车,涉嫌转移财产。

诉前财产保全条款,民事诉讼法中自是有的,其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但却难以和交通法规形成有效接驳。

在实践中,交警部门和司法机关还宜加强协作,创新机制,对于预判可能涉诉的交通肇事案,应由交警部门知会相关当事人,可前置性地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对方财产进行保全,由法院视情作出裁定;而不必等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出炉后。

此外,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同样表现出和交通法规的不相适应;因为一旦可以前置性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出炉或许旷日持久,这三十日诉前保全期可能不够用;希望该法条能同步作出适时调整(修法或出台司法解释时),对于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三十日的诉前保全期,不把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时间计算在内,而是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出炉之日计起。

做到上述两点,就可以使诉前财产保全机制和交通法规无缝对接,彻底封堵一些不轨交通肇事者规避赔偿的转移财产之路。

目前,黄淑芬薪酬及名下相关资产已被唐山市中院冻结,是否够赔还是个未知数;至于究竟有没事先转移财产,更需查证。如查证属实,则须把相应财产执行给原告赵勇;而如其转移财产行为对法院执行工作造成了障碍,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立法解释,更要严肃追究其触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只有从前端堵死交通肇事者的转移财产之路,从后端对转移财产拒不赔偿行为依法严惩,双管齐下,才能让“教科书式老赖”偃旗息鼓。只有让权益受损者得到充分救济,令侵权违法者受到严厉制裁,正义才算真正回归,司法的刚性和威严也才得以彰显。

(作者系时评人)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