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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未成年罪犯个人信息能否公开?专家:可首先进行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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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未成年罪犯个人信息能否公开?专家:可首先进行风险评估

专家认为,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这一问题,实际上是在犯罪人员个人隐私、社会公共安全尤其是儿童利益中寻求平衡。而在这种平衡中,儿童利益优先应成为社会的价值取向。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者的个人信息能否向社会公开?近日随着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法院决定把四名涉嫌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犯罪人员的姓名照片等向网络公布,引发了舆论对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与保护个人隐私问题的热烈讨论。

2017年12月1日,江苏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四名涉嫌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进行集中宣判。而在刑事判决生效一个月之后,司法机关将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向社会公开这4名犯罪人员的个人信息,公开内容包括犯罪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年龄、性别、案由等事项。同时将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

淮阴区法院之所以有如此决定,是基于12月1日淮阴区政法委、检察院、法院等9家单位共同发布的《关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及信息公开制度》正式启动。

该文件规定,除非作案时不满18周岁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所有性侵害未成年人的严重刑事犯罪人员,自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都将被公开个人信息。

文件还对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从业禁止作出了规定,提出被公开信息人员刑满释放或缓刑、假释考验期间,不得在淮阴区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比如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妇科及儿童医院、儿童乐园等机构。且该区范围内所有招聘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工作人员的机构,在录用人员的过程中,均要求其主动接受行政监督。对性侵未成年人罪犯的从业禁止,将由检察机关在起诉时提出禁止令量刑建议,法院判决时决定采纳。

该新闻一经媒体报道便引发社会各界关注,有网友对此拍手称快,认为“早该公开了”,但也有法律界人士提出“是否侵犯了犯罪人员隐私权”的疑虑。

事实上,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者信息的制度探索在国外早已有之。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梅根法案,强制所有州制定法律,要求性侵犯假释或刑满出狱后,必须向警方登记住所,并公布给社区知悉。而英国、韩国、日本,都有各自版本的“梅根法案”,甚至不仅仅限于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人。

近些年来,我国未成年人被性侵问题也被越来越多人被注意到,相关公益机构所作报告也显示未年成人受到潜在性侵害风险极高。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在今年初发布的《2016年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显示,2016年媒体公开报道过的性侵儿童(14岁以下)案件共有433起,平均每天曝光1.2起,同比增长27.35%。

在这433起性侵儿童案件中,熟人作案的有300起,占总案件的69%。且易于接触儿童职业的从业者作案占比高,明确表述职业的案例中有98起,包含教师、校车司机、学校厨师、幼儿园工作人员、保安等,占总数的22.12%。

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国内不少地方开始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性保护,在有关性犯罪登记和公告制度方面进行探索,以期保护更多未成年人免受潜在性侵害。如,2016年6月,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联合当地公安机关、法院、司法局等部门,制定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应当公开的情形和例外条件、公开期限、公开内容、公开途径、公开程序均作了详细规定。

2017年3月2日,在公益组织“女童保护”2017年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座谈会上,“女童保护”也公开发布倡议,建议实施“一定程度上公开有性侵儿童前科人员的信息,禁止其从事易于接触儿童的行业”的制度,并联合全国政协委员汤素兰等人提交了相关提案。

今年7月,浙江慈溪检察院等9部门再次下发修改细化后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并规定对于本办法规定的信息公开情形行为的犯罪人员,不得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教育、培训、物业、医护等相关行业。

上海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也在今年8月25日启动了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工作的机制,对曾经有强奸、猥亵等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

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余超认为,防止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犯罪,除了事后惩戒,建立预防体系也尤为重要。公开个人信息,并防止有涉性侵害的违法犯罪前科劣迹人员进入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对建立未成年人性保护立体防护体系,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潜在的性侵害具有十分重大意义。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研究员张雪梅也对界面新闻表示,对于儿童,预防性侵害,不能单纯依赖教育,也不能仅仅依赖父母保护,更不能依赖于强制报告制度,强制报告制度是滞后措施,且具有强制报告义务的主体报告率非常低。“那么,公开性侵犯犯罪人员信息、限制其密切接触儿童的措施很有必要,既可以提升儿童的识别防范能力,也可以增加犯罪人员的附加犯罪成本,警示其他潜在危险人员,起到震慑作用,又有利于社会监督、发现、报告,有助于整个社会儿童保护意识的提升。”她说道。

针对淮安市淮阴区首次公开性侵未成年罪犯信息这一做法,争议声音最大的就是认为侵犯了犯罪人员的隐私权,同时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犯罪人员重新融入社会。比如,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教授姜丽萍在接受新京报采访时就曾直言,公民享有的隐私权、名誉权不因犯罪而丧失,司法机关公布其个人信息侵犯了个人隐私权,公权力要依法行使,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司法机关这样做没有法律依据。

张雪梅则对此持不同意见,她认为公开信息都是经过生效判决确定的基本信息,且公开的目的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尤其是保护没有足够识别能力的儿童的利益和安全,不应该成为公开信息制度的障碍。

“公开这一问题,我认为实际上就是在犯罪人员个人隐私、社会公共安全尤其是儿童利益中寻求平衡,而我们的价值取向是看要保护谁的权利?”她告诉界面新闻,在这种平衡中,儿童利益优先应成为社会的价值取向,不能只片面强调性侵害犯罪人员的隐私,而忽视儿童的利益和安全,在儿童最大利益面前,性侵害犯罪人员的隐私应当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余超也同样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于判决已生效的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在依法保护被害人隐私的前提下,可以在互联网公布相关裁判文书,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而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人员的个人身份信息也是裁判文书内容,法院进行公开,于法不悖。

此外,张雪梅还建议规范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机制,对所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建立档案登记的数据库,信息变更的进行变更登记。并且数据库的建立以及公开的载体还要和教育系统、医疗系统、社会工作服务系统联合,便于查询以及与儿童工作相关部门的知晓与职业管理。

同时还需要引入风险评估,在决定是否公开犯罪人员信息前要进行专业的风险评估。“如同少年司法的进展,过去对一个涉罪未成年人的司法分流或量刑更多通过办案人员经验去判断,后来引入专业社会调查和再犯风险评估,变得更加科学。因此,建议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要引入专业的风险评估,开发风险评估标准。”她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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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未成年罪犯个人信息能否公开?专家:可首先进行风险评估

专家认为,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这一问题,实际上是在犯罪人员个人隐私、社会公共安全尤其是儿童利益中寻求平衡。而在这种平衡中,儿童利益优先应成为社会的价值取向。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者的个人信息能否向社会公开?近日随着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法院决定把四名涉嫌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犯罪人员的姓名照片等向网络公布,引发了舆论对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与保护个人隐私问题的热烈讨论。

2017年12月1日,江苏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四名涉嫌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进行集中宣判。而在刑事判决生效一个月之后,司法机关将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向社会公开这4名犯罪人员的个人信息,公开内容包括犯罪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年龄、性别、案由等事项。同时将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

淮阴区法院之所以有如此决定,是基于12月1日淮阴区政法委、检察院、法院等9家单位共同发布的《关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及信息公开制度》正式启动。

该文件规定,除非作案时不满18周岁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所有性侵害未成年人的严重刑事犯罪人员,自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都将被公开个人信息。

文件还对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从业禁止作出了规定,提出被公开信息人员刑满释放或缓刑、假释考验期间,不得在淮阴区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比如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妇科及儿童医院、儿童乐园等机构。且该区范围内所有招聘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工作人员的机构,在录用人员的过程中,均要求其主动接受行政监督。对性侵未成年人罪犯的从业禁止,将由检察机关在起诉时提出禁止令量刑建议,法院判决时决定采纳。

该新闻一经媒体报道便引发社会各界关注,有网友对此拍手称快,认为“早该公开了”,但也有法律界人士提出“是否侵犯了犯罪人员隐私权”的疑虑。

事实上,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者信息的制度探索在国外早已有之。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梅根法案,强制所有州制定法律,要求性侵犯假释或刑满出狱后,必须向警方登记住所,并公布给社区知悉。而英国、韩国、日本,都有各自版本的“梅根法案”,甚至不仅仅限于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人。

近些年来,我国未成年人被性侵问题也被越来越多人被注意到,相关公益机构所作报告也显示未年成人受到潜在性侵害风险极高。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在今年初发布的《2016年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显示,2016年媒体公开报道过的性侵儿童(14岁以下)案件共有433起,平均每天曝光1.2起,同比增长27.35%。

在这433起性侵儿童案件中,熟人作案的有300起,占总案件的69%。且易于接触儿童职业的从业者作案占比高,明确表述职业的案例中有98起,包含教师、校车司机、学校厨师、幼儿园工作人员、保安等,占总数的22.12%。

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国内不少地方开始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性保护,在有关性犯罪登记和公告制度方面进行探索,以期保护更多未成年人免受潜在性侵害。如,2016年6月,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联合当地公安机关、法院、司法局等部门,制定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应当公开的情形和例外条件、公开期限、公开内容、公开途径、公开程序均作了详细规定。

2017年3月2日,在公益组织“女童保护”2017年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座谈会上,“女童保护”也公开发布倡议,建议实施“一定程度上公开有性侵儿童前科人员的信息,禁止其从事易于接触儿童的行业”的制度,并联合全国政协委员汤素兰等人提交了相关提案。

今年7月,浙江慈溪检察院等9部门再次下发修改细化后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并规定对于本办法规定的信息公开情形行为的犯罪人员,不得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教育、培训、物业、医护等相关行业。

上海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也在今年8月25日启动了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工作的机制,对曾经有强奸、猥亵等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

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余超认为,防止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犯罪,除了事后惩戒,建立预防体系也尤为重要。公开个人信息,并防止有涉性侵害的违法犯罪前科劣迹人员进入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对建立未成年人性保护立体防护体系,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潜在的性侵害具有十分重大意义。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研究员张雪梅也对界面新闻表示,对于儿童,预防性侵害,不能单纯依赖教育,也不能仅仅依赖父母保护,更不能依赖于强制报告制度,强制报告制度是滞后措施,且具有强制报告义务的主体报告率非常低。“那么,公开性侵犯犯罪人员信息、限制其密切接触儿童的措施很有必要,既可以提升儿童的识别防范能力,也可以增加犯罪人员的附加犯罪成本,警示其他潜在危险人员,起到震慑作用,又有利于社会监督、发现、报告,有助于整个社会儿童保护意识的提升。”她说道。

针对淮安市淮阴区首次公开性侵未成年罪犯信息这一做法,争议声音最大的就是认为侵犯了犯罪人员的隐私权,同时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犯罪人员重新融入社会。比如,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教授姜丽萍在接受新京报采访时就曾直言,公民享有的隐私权、名誉权不因犯罪而丧失,司法机关公布其个人信息侵犯了个人隐私权,公权力要依法行使,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司法机关这样做没有法律依据。

张雪梅则对此持不同意见,她认为公开信息都是经过生效判决确定的基本信息,且公开的目的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尤其是保护没有足够识别能力的儿童的利益和安全,不应该成为公开信息制度的障碍。

“公开这一问题,我认为实际上就是在犯罪人员个人隐私、社会公共安全尤其是儿童利益中寻求平衡,而我们的价值取向是看要保护谁的权利?”她告诉界面新闻,在这种平衡中,儿童利益优先应成为社会的价值取向,不能只片面强调性侵害犯罪人员的隐私,而忽视儿童的利益和安全,在儿童最大利益面前,性侵害犯罪人员的隐私应当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余超也同样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于判决已生效的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在依法保护被害人隐私的前提下,可以在互联网公布相关裁判文书,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而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人员的个人身份信息也是裁判文书内容,法院进行公开,于法不悖。

此外,张雪梅还建议规范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机制,对所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建立档案登记的数据库,信息变更的进行变更登记。并且数据库的建立以及公开的载体还要和教育系统、医疗系统、社会工作服务系统联合,便于查询以及与儿童工作相关部门的知晓与职业管理。

同时还需要引入风险评估,在决定是否公开犯罪人员信息前要进行专业的风险评估。“如同少年司法的进展,过去对一个涉罪未成年人的司法分流或量刑更多通过办案人员经验去判断,后来引入专业社会调查和再犯风险评估,变得更加科学。因此,建议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要引入专业的风险评估,开发风险评估标准。”她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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