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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拟规定: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将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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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拟规定: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将被处罚

此次征求意见稿要求,慈善组织有五类需要面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募捐、慈善项目、慈善信托信息,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和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12月14日,民政部发布《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份文件拟规定,慈善组织应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以及组织领取薪酬最高前五位人员的职务和薪酬等信息。

征求意见稿要求,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真实、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信息,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慈善组织还应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年来,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迅速。据新华社报道,我国社会捐赠额从2006年的不足100亿元,发展到目前过1000亿元。

2016年9月,中国公益研究院召开《透明宝典——中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指南》发布会,指南显示,慈善透明公众满意度达56%。2016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我国首部慈善法,慈善法明确规定了信息公开的对象、内容和程序。

2017年9月,民政部开通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并实时公布了全国2134家慈善组织信息、38件慈善信托备案信息,慈善信托合同规模近8.6亿元。平台将与民政部制定的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的数据对接。

此次征求意见稿要求,慈善组织有五类需要面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募捐、慈善项目、慈善信托信息,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和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在慈善组织各项活动产生的信息中,征求意见稿在慈善法规定的基础上,选择了与慈善宗旨相关程度高、公众关切程度高、风险程度高的信息要求面向社会公开。

征求意见稿指出,慈善组织应当自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的基本情况,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管理人员、被投资方等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等。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基本信息还应当包括:在本组织领取薪酬最高前五位人员的职务和薪酬;本组织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用、公务招待费用、公务差旅费用的标准。

在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过程中,曾出现一些被公众质疑“假捐”、“骗捐”的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对慈善事业的信任。

据《法制晚报》报道,2011年,中国版权协会教育委员会与尚德公司合作,举办中国青少年创意大赛,尚德公司承诺,向版权协会教委会捐献价值1500万元的太阳能电池组件。 在没有收到捐赠品的情况下,版权协会教委会给尚德公司开出了收据。但在这之后,中国版权协会教委会却迟迟没有收到尚德公司的捐赠物,一度被质疑“假捐骗税”,随后中华慈善总会回应称,对捐赠过程的核查方面确实存在一定过失。

本次征求意见稿强调,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募捐取得的款物等收入情况、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和尚未使用的募捐款物的使用计划。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应当每三个月公布一次收入情况和支出情况。

在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结束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布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应当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慈善组织发生关联交易容易对资金带来潜在风险。据《中国财富》报道,2014年,“书院中国”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李亚鹏借“书院中国”之名在云南投资了一个名为“丽江雪山书院”的项目,用的是自己的企业“中书控股”,主要建“书院酒店、客栈和别墅”。尽管李亚鹏回应说企业与基金会相互独立,但不少媒体依然抓住“李亚鹏同是两者的法定代表人”、“两者一起办公”等事实不放,强烈质疑。

征求意见稿要求,慈善组织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以及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应当在交易发生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交易内容和金额。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的,依据《慈善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征求意见稿提出,慈善组织不及时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或者公开的事项不真实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可以要求慈善组织就信息公开的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约谈。

民政部表示,慈善组织履行慈善宗旨,管理和使用慈善财产,公开、透明是慈善组织的基本义务,是慈善组织接受监督的基础。慈善组织如果没有做到信息公开,本身就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和自身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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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拟规定: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将被处罚

此次征求意见稿要求,慈善组织有五类需要面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募捐、慈善项目、慈善信托信息,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和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12月14日,民政部发布《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份文件拟规定,慈善组织应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以及组织领取薪酬最高前五位人员的职务和薪酬等信息。

征求意见稿要求,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真实、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信息,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慈善组织还应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年来,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迅速。据新华社报道,我国社会捐赠额从2006年的不足100亿元,发展到目前过1000亿元。

2016年9月,中国公益研究院召开《透明宝典——中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指南》发布会,指南显示,慈善透明公众满意度达56%。2016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我国首部慈善法,慈善法明确规定了信息公开的对象、内容和程序。

2017年9月,民政部开通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并实时公布了全国2134家慈善组织信息、38件慈善信托备案信息,慈善信托合同规模近8.6亿元。平台将与民政部制定的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的数据对接。

此次征求意见稿要求,慈善组织有五类需要面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募捐、慈善项目、慈善信托信息,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和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在慈善组织各项活动产生的信息中,征求意见稿在慈善法规定的基础上,选择了与慈善宗旨相关程度高、公众关切程度高、风险程度高的信息要求面向社会公开。

征求意见稿指出,慈善组织应当自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的基本情况,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管理人员、被投资方等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等。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基本信息还应当包括:在本组织领取薪酬最高前五位人员的职务和薪酬;本组织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用、公务招待费用、公务差旅费用的标准。

在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过程中,曾出现一些被公众质疑“假捐”、“骗捐”的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对慈善事业的信任。

据《法制晚报》报道,2011年,中国版权协会教育委员会与尚德公司合作,举办中国青少年创意大赛,尚德公司承诺,向版权协会教委会捐献价值1500万元的太阳能电池组件。 在没有收到捐赠品的情况下,版权协会教委会给尚德公司开出了收据。但在这之后,中国版权协会教委会却迟迟没有收到尚德公司的捐赠物,一度被质疑“假捐骗税”,随后中华慈善总会回应称,对捐赠过程的核查方面确实存在一定过失。

本次征求意见稿强调,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募捐取得的款物等收入情况、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和尚未使用的募捐款物的使用计划。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应当每三个月公布一次收入情况和支出情况。

在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结束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布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应当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慈善组织发生关联交易容易对资金带来潜在风险。据《中国财富》报道,2014年,“书院中国”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李亚鹏借“书院中国”之名在云南投资了一个名为“丽江雪山书院”的项目,用的是自己的企业“中书控股”,主要建“书院酒店、客栈和别墅”。尽管李亚鹏回应说企业与基金会相互独立,但不少媒体依然抓住“李亚鹏同是两者的法定代表人”、“两者一起办公”等事实不放,强烈质疑。

征求意见稿要求,慈善组织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以及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应当在交易发生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交易内容和金额。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的,依据《慈善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征求意见稿提出,慈善组织不及时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或者公开的事项不真实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可以要求慈善组织就信息公开的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约谈。

民政部表示,慈善组织履行慈善宗旨,管理和使用慈善财产,公开、透明是慈善组织的基本义务,是慈善组织接受监督的基础。慈善组织如果没有做到信息公开,本身就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和自身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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