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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并购重组十大被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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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并购重组十大被否案例分析

被否决的原因主要涉及标的资产的持续盈利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其次是披露不充分,生产经营合规性、经营模式有变化,存在较多关联交易,中介机构不合规等原因。

截止12月13日,2017年证监会共审核了159家企业的并购重组申请(含二次上会的企业),其中,146家企业并购重组顺利获通过,10家未通过,3家取消审核。

三家企业取消审核,分别是: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次上会后获通过)、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二次上会后未获通过)和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未获通过,二次上会再次取消审核)。

整年并购重组市场的通过率为91.8%。相对IPO而言,并购重组的过会率要比IPO市场高很多。

图来源:国际金融报

上市地方面:上交所主板企业有66家,深交所中小板企业47家,深交所创业板企业46家。

地域方面:今年进行并购重组最多的是江苏省企业,有23家,名列第一;其次是广东省企业21家,第三是北京市20家,第四是浙江省19家,第五是山东省9家。

券商承揽项目能力前五名:

排名主承销商项目量占有率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710.9%2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38.3%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27.7%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127.7%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17.1%

1、2017年并购重组否决原因统计分析

截止12月13日,今年有十家企业并购重组未获通过。

被否决的原因主要涉及标的资产的持续盈利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其次是披露不充分,生产经营合规性、经营模式有变化,存在较多关联交易,中介机构不合规等原因。

1、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意见:申请材料显示,标的资产定价的公允性以及盈利预测的主要业绩指标缺乏合理依据,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2、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意见:申请材料显示,标的资产的持续盈利能力存在不确定性,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

3、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意见:申请材料关于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之间EPC合同履行情况的披露不及时、不充分,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4、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意见: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的资产权属及持续盈利能力披露不充分,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5、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意见: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未来盈利能力具有重大不确定性,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6、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意见:申请材料显示,本次重组资产交易定价以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其中介机构资格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有关信息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7、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意见:申请材料显示,标的资产目前仅取得采矿权证,尚未取得项目立项批复等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审批许可,按期达产存在不确定性,且建设期持续亏损,不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8、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意见:标的公司未来年度预测毛利率的合理性披露不充分,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9、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意见:标的资产持续盈利能力的稳定性和合理性披露不充分,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相关规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申请人前次重组上市的承诺不一致,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相关规定。

10、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意见: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在报告期内经营模式发生重大变化,且交易前后存在大量关联交易,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相关规定。

2、2017年并购重组市场动态趋势

2016年9月,证监会修订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对于并购重组特别是借壳上市等业务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强化了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的责任;2017年2月,证监会又修订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旨在抑制目前市场存在的过度融资、募集资金脱实向虚等现象。

上述两部法规的修订,对于2017年上半年并购重组市场的业务还是有着较大的影响,最直接的,就是2017年上半年并购重组上会数量较往年大幅下降。

2017年以来,证监会明确提出重点遏制“忽悠式”、“跟风式”和盲目跨界重组。重点打击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违规行为,以及通过并购重组伴生的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早在今年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六次会员大会上,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就提出:“证券公司不能只盯着承销保荐,更要在并购重组、盘活存量上做文章,为国企国资改革、化解过剩产能、僵尸企业的市场出清、创新催化等方面提供更加专业化的服务,加快对产业转型升级的支持力度。

目前,90%以上的并购交易已由上市公司自主实施,以更好支持产业整合与经济转型升级。对此,证监会表示,将严格遏制盲目跨界重组,但对优质重组进行鼓励。监管政策将对市场进行正面引导,就现在看来效果已日趋明晰,目前在已审结的并购重组交易中,同行业、上下游产业整合单数占比不断提高;与此同时,“炒壳”现象明显降温,市场估值体系回归理性。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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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并购重组十大被否案例分析

被否决的原因主要涉及标的资产的持续盈利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其次是披露不充分,生产经营合规性、经营模式有变化,存在较多关联交易,中介机构不合规等原因。

截止12月13日,2017年证监会共审核了159家企业的并购重组申请(含二次上会的企业),其中,146家企业并购重组顺利获通过,10家未通过,3家取消审核。

三家企业取消审核,分别是: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次上会后获通过)、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二次上会后未获通过)和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未获通过,二次上会再次取消审核)。

整年并购重组市场的通过率为91.8%。相对IPO而言,并购重组的过会率要比IPO市场高很多。

图来源:国际金融报

上市地方面:上交所主板企业有66家,深交所中小板企业47家,深交所创业板企业46家。

地域方面:今年进行并购重组最多的是江苏省企业,有23家,名列第一;其次是广东省企业21家,第三是北京市20家,第四是浙江省19家,第五是山东省9家。

券商承揽项目能力前五名:

排名主承销商项目量占有率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710.9%2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38.3%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27.7%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127.7%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17.1%

1、2017年并购重组否决原因统计分析

截止12月13日,今年有十家企业并购重组未获通过。

被否决的原因主要涉及标的资产的持续盈利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其次是披露不充分,生产经营合规性、经营模式有变化,存在较多关联交易,中介机构不合规等原因。

1、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意见:申请材料显示,标的资产定价的公允性以及盈利预测的主要业绩指标缺乏合理依据,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2、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意见:申请材料显示,标的资产的持续盈利能力存在不确定性,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

3、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意见:申请材料关于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之间EPC合同履行情况的披露不及时、不充分,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4、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意见: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的资产权属及持续盈利能力披露不充分,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5、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意见: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未来盈利能力具有重大不确定性,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6、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意见:申请材料显示,本次重组资产交易定价以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其中介机构资格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有关信息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7、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意见:申请材料显示,标的资产目前仅取得采矿权证,尚未取得项目立项批复等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审批许可,按期达产存在不确定性,且建设期持续亏损,不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8、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意见:标的公司未来年度预测毛利率的合理性披露不充分,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9、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意见:标的资产持续盈利能力的稳定性和合理性披露不充分,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相关规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申请人前次重组上市的承诺不一致,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相关规定。

10、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意见: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在报告期内经营模式发生重大变化,且交易前后存在大量关联交易,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相关规定。

2、2017年并购重组市场动态趋势

2016年9月,证监会修订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对于并购重组特别是借壳上市等业务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强化了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的责任;2017年2月,证监会又修订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旨在抑制目前市场存在的过度融资、募集资金脱实向虚等现象。

上述两部法规的修订,对于2017年上半年并购重组市场的业务还是有着较大的影响,最直接的,就是2017年上半年并购重组上会数量较往年大幅下降。

2017年以来,证监会明确提出重点遏制“忽悠式”、“跟风式”和盲目跨界重组。重点打击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违规行为,以及通过并购重组伴生的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早在今年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六次会员大会上,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就提出:“证券公司不能只盯着承销保荐,更要在并购重组、盘活存量上做文章,为国企国资改革、化解过剩产能、僵尸企业的市场出清、创新催化等方面提供更加专业化的服务,加快对产业转型升级的支持力度。

目前,90%以上的并购交易已由上市公司自主实施,以更好支持产业整合与经济转型升级。对此,证监会表示,将严格遏制盲目跨界重组,但对优质重组进行鼓励。监管政策将对市场进行正面引导,就现在看来效果已日趋明晰,目前在已审结的并购重组交易中,同行业、上下游产业整合单数占比不断提高;与此同时,“炒壳”现象明显降温,市场估值体系回归理性。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