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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片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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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片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使用人以盈利为目的使用网络图片时应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如果仅仅是个人学习、研究使用,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但是应署名作者以及作品出处。

作者:何月红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兴起和广泛使用,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成为人们表达自我的主要渠道,但是每位用户在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上表达自我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风险。例如当网络用户在自己经营的微博中使用他人网络图片时,是构成侵权还是合理使用?值得每一位网络用户思考。

2017年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好公司)诉被告上海悠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悠哉公司)、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原告是一家专业图片公司,通过许可他人有偿使用摄影作品获得合理收入,被告悠哉公司在微梦公司所管理的新浪微博上使用了一幅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二被告的行为未获得原告授权,也未向原告支付使用费,侵害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被告悠哉公司辩称:“被告使用涉案图片并非商业使用,被告微博中的图片均来源于互联网中已发表的图片,被告系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目的合理使用,涉案图片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摄影作品。原告并未在涉案图片上署名,并非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本案诉争内容为著作权财产权,不适用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第一,涉案图片为摄影作品,具有独创性;第二,涉案微博内容发布于2013年,侵权持续时间较长;第三,涉案图片的拍摄不具有较高的创作难度;第四,美好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图片存在较高的市场收益;第五,悠哉公司使用涉案图片并非直接用于商业宣传;第六,涉案微博转发、评论、点赞量极低,受关注程度低。综合以上因素,法院酌情判定悠哉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500元, 驳回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使用网络图片需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使用权利不明的图片,涉嫌侵犯他人的著作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很可能要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

第二,使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图片,如果侵权人在其经营网站上向公众提供了权利人的摄影作品,未给著作权人署名,侵犯了原权利人对摄影作品所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使用人如果仅仅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为了评论某一作品、说明某一问题,或者为了报道时事新闻,引用已经发表的图片作品,那么就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可以不经图片作者的许可使用图片,但是需要说明图片作者以及作品名称。

第四,网络图片如果被作为商业性使用,就需要取得图片作者的许可,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有关规定支付原作者一定费用,才可以予以使用,否则将构成著作权侵权。

因此,使用人以盈利为目的使用网络图片时应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如果仅仅是个人学习、研究使用,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但是应署名作者以及作品出处。

二、近些年常见的微商盗用他人的网络产品图片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是著作权重要的限制机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了12种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其作品的情况。而微商盗用他人的产品图片是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首先,从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来看,微商盗用他人的产品图片,往往是因为自己销售同类的商品,所以其盗用他人产品图片是作为商业性使用,是以盈利为目的。因此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是否因为使用行为而获利,并不是合理使用考虑的重点。如果使用人确为商业使用,但是使用人通过使用产品图片未获利,也不能视为合理使用。

其次,从被使用作品的数量、时间以及被使用作品的质量来看,如果微商未经许可使用了大量的产品图片,且持续使用的时间较长,说明微商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如果微商使用的产品图片独创性较强,创作难度非常高,说明产品图片价值较大,这种使用也对原权利人利益损害更严重。

最后,从产品图片的潜在市场价值来看,如果产品图片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微商如果盗用他人的产品图片来宣传自己的同类型商品,这势必会影响原权利人的商品销售,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综上所述,微商盗用他人产品图片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是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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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片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使用人以盈利为目的使用网络图片时应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如果仅仅是个人学习、研究使用,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但是应署名作者以及作品出处。

作者:何月红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兴起和广泛使用,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成为人们表达自我的主要渠道,但是每位用户在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上表达自我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风险。例如当网络用户在自己经营的微博中使用他人网络图片时,是构成侵权还是合理使用?值得每一位网络用户思考。

2017年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好公司)诉被告上海悠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悠哉公司)、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原告是一家专业图片公司,通过许可他人有偿使用摄影作品获得合理收入,被告悠哉公司在微梦公司所管理的新浪微博上使用了一幅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二被告的行为未获得原告授权,也未向原告支付使用费,侵害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被告悠哉公司辩称:“被告使用涉案图片并非商业使用,被告微博中的图片均来源于互联网中已发表的图片,被告系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目的合理使用,涉案图片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摄影作品。原告并未在涉案图片上署名,并非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本案诉争内容为著作权财产权,不适用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第一,涉案图片为摄影作品,具有独创性;第二,涉案微博内容发布于2013年,侵权持续时间较长;第三,涉案图片的拍摄不具有较高的创作难度;第四,美好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图片存在较高的市场收益;第五,悠哉公司使用涉案图片并非直接用于商业宣传;第六,涉案微博转发、评论、点赞量极低,受关注程度低。综合以上因素,法院酌情判定悠哉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500元, 驳回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使用网络图片需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使用权利不明的图片,涉嫌侵犯他人的著作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很可能要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

第二,使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图片,如果侵权人在其经营网站上向公众提供了权利人的摄影作品,未给著作权人署名,侵犯了原权利人对摄影作品所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使用人如果仅仅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为了评论某一作品、说明某一问题,或者为了报道时事新闻,引用已经发表的图片作品,那么就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可以不经图片作者的许可使用图片,但是需要说明图片作者以及作品名称。

第四,网络图片如果被作为商业性使用,就需要取得图片作者的许可,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有关规定支付原作者一定费用,才可以予以使用,否则将构成著作权侵权。

因此,使用人以盈利为目的使用网络图片时应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如果仅仅是个人学习、研究使用,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但是应署名作者以及作品出处。

二、近些年常见的微商盗用他人的网络产品图片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是著作权重要的限制机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了12种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其作品的情况。而微商盗用他人的产品图片是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首先,从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来看,微商盗用他人的产品图片,往往是因为自己销售同类的商品,所以其盗用他人产品图片是作为商业性使用,是以盈利为目的。因此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是否因为使用行为而获利,并不是合理使用考虑的重点。如果使用人确为商业使用,但是使用人通过使用产品图片未获利,也不能视为合理使用。

其次,从被使用作品的数量、时间以及被使用作品的质量来看,如果微商未经许可使用了大量的产品图片,且持续使用的时间较长,说明微商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如果微商使用的产品图片独创性较强,创作难度非常高,说明产品图片价值较大,这种使用也对原权利人利益损害更严重。

最后,从产品图片的潜在市场价值来看,如果产品图片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微商如果盗用他人的产品图片来宣传自己的同类型商品,这势必会影响原权利人的商品销售,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综上所述,微商盗用他人产品图片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是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