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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纵火案受害人家属再次申请公开消防调查报告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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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纵火案受害人家属再次申请公开消防调查报告等信息

2017年12月25日,杭州保姆纵火案受害人家属林生斌通过个人微博发布《信息公开申请书》,向杭州市公安消防局申请公开6·22火灾现场录音、调查报告等信息。这是他第二次在微博上公布向杭州市公安消防局提出的公开消防调查报告申请书。

杭州保姆纵火案受害人家属林生斌,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7年12月25日,杭州保姆纵火案受害人家属林生斌通过个人微博发布《信息公开申请书》,向杭州市公安消防局申请公开6·22火灾现场录音、调查报告等信息。这是他第二次在微博上公布向杭州市公安消防局提出的公开消防调查报告申请书。

25日公开的这份申请书称,2017年7月17日,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参谋长陈骏华先生等领导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到,该起放火案中消防部队的灭火救援符合《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和《公安消防部队作战训练安全要则》的要求;针对社会上对物业的消防管理是否存在问题的疑问,已在事后收集并固定相关证据,发现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的6个行为、物业管理单位应急处置能力不足提到的3方面人员;事发小区(消防水泵、供水管网、消火栓水泵接合器和屋顶水箱等)消防设施运行不正常给灭火救人行动带来了影响等。此外,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官方微博也于2017年7月17日权威发布中配发了数幅消防人员救援的视频截图。

因此,杭州保姆纵火案受害者家属林生斌向杭州市消防公安局申请公开以下信息:1,省市消防部门联合调查组的调查结论;2,起火建筑小区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的证据;3,起火建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应急处置能力不足的证据;4,起火建筑小区消防设施设置和消防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证据;5,此起火灾扑救的战评与总结报告(文字、图表、照片、录像);6,此起火灾火警接处警的录音计时记录;7,火灾现场指挥员下达的命令、指示和贯彻执行情况的文字记录或者现场录音摄录像和照片;8,抢救申请人妻子和三个孩子行动的文字记录或者现场录音摄录像和照片;9,采取火场侦察、灭火力量部署、战斗展开、破拆和火场供水等灭火措施的文字记录或者现场录音摄录像和照片。

这是林生斌在第二次在微博上公布信息公开申请书。2017年12月6日,他就曾在微博上发布《关于公开6.22火灾《消防技术调查报告》和消防监督及火灾扑救信息的申请》。

在这份申请书中,林生斌称自己曾于2017年10月向杭州市公安消防局申请查阅相关调查报告,但杭州市公安消防局以该案件定性为刑事案件,已经移交刑侦部门继续调查。消防部门仅在案件现场提供相应技术支持,未制作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为由拒绝了他的要求。

而他认为根据公安部新颁布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三条“对较大以上的火灾事故或者特殊的火灾事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开展消防技术调查,形成消防技术调查报告,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大以上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的规定,杭州市消防公安局应该制作《消防技术调查报告》,也应该将报告一并移交公安刑侦部门。

在申请中,他表示,如果杭州市消防公安局没有制作上述报告,请求公开公安消防部门对起火建筑及绿城物业管理公司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复查和处罚信息,以及6.22火灾扑救过程的火场影像资料和战评总结报告。

不过,在12月19日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林生斌曾透露该申请递交后一直没有收到回复。

此前在21日的庭审现场,该案犯罪嫌疑人莫焕晶辩护律师党琳山在庭审发言中指出该案作为一起放火案,应该将起火的原因、报警的经过、灭火的经过调查清楚,而要调查清楚就必然要向灭火现场的消防部队指挥人员、第一批进入火场的消防员收集证据。但是现有案卷却显示,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只收集了参与灭火的84名消防人员中第二批进入火场的2名消防员证言,认为“杭州市公安局的上述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3条有关全面搜集证据的规定”。

在党琳山退庭事件发生之后,该案受害人家属林生斌的代理律师林杰也于23日在微博发布说明,称理解并支持党律师关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调查清楚事实过程的要求,“因为这也同样也是我们的对法庭的要求”。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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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纵火案受害人家属再次申请公开消防调查报告等信息

2017年12月25日,杭州保姆纵火案受害人家属林生斌通过个人微博发布《信息公开申请书》,向杭州市公安消防局申请公开6·22火灾现场录音、调查报告等信息。这是他第二次在微博上公布向杭州市公安消防局提出的公开消防调查报告申请书。

杭州保姆纵火案受害人家属林生斌,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7年12月25日,杭州保姆纵火案受害人家属林生斌通过个人微博发布《信息公开申请书》,向杭州市公安消防局申请公开6·22火灾现场录音、调查报告等信息。这是他第二次在微博上公布向杭州市公安消防局提出的公开消防调查报告申请书。

25日公开的这份申请书称,2017年7月17日,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参谋长陈骏华先生等领导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到,该起放火案中消防部队的灭火救援符合《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和《公安消防部队作战训练安全要则》的要求;针对社会上对物业的消防管理是否存在问题的疑问,已在事后收集并固定相关证据,发现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的6个行为、物业管理单位应急处置能力不足提到的3方面人员;事发小区(消防水泵、供水管网、消火栓水泵接合器和屋顶水箱等)消防设施运行不正常给灭火救人行动带来了影响等。此外,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官方微博也于2017年7月17日权威发布中配发了数幅消防人员救援的视频截图。

因此,杭州保姆纵火案受害者家属林生斌向杭州市消防公安局申请公开以下信息:1,省市消防部门联合调查组的调查结论;2,起火建筑小区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的证据;3,起火建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应急处置能力不足的证据;4,起火建筑小区消防设施设置和消防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证据;5,此起火灾扑救的战评与总结报告(文字、图表、照片、录像);6,此起火灾火警接处警的录音计时记录;7,火灾现场指挥员下达的命令、指示和贯彻执行情况的文字记录或者现场录音摄录像和照片;8,抢救申请人妻子和三个孩子行动的文字记录或者现场录音摄录像和照片;9,采取火场侦察、灭火力量部署、战斗展开、破拆和火场供水等灭火措施的文字记录或者现场录音摄录像和照片。

这是林生斌在第二次在微博上公布信息公开申请书。2017年12月6日,他就曾在微博上发布《关于公开6.22火灾《消防技术调查报告》和消防监督及火灾扑救信息的申请》。

在这份申请书中,林生斌称自己曾于2017年10月向杭州市公安消防局申请查阅相关调查报告,但杭州市公安消防局以该案件定性为刑事案件,已经移交刑侦部门继续调查。消防部门仅在案件现场提供相应技术支持,未制作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为由拒绝了他的要求。

而他认为根据公安部新颁布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三条“对较大以上的火灾事故或者特殊的火灾事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开展消防技术调查,形成消防技术调查报告,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大以上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的规定,杭州市消防公安局应该制作《消防技术调查报告》,也应该将报告一并移交公安刑侦部门。

在申请中,他表示,如果杭州市消防公安局没有制作上述报告,请求公开公安消防部门对起火建筑及绿城物业管理公司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复查和处罚信息,以及6.22火灾扑救过程的火场影像资料和战评总结报告。

不过,在12月19日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林生斌曾透露该申请递交后一直没有收到回复。

此前在21日的庭审现场,该案犯罪嫌疑人莫焕晶辩护律师党琳山在庭审发言中指出该案作为一起放火案,应该将起火的原因、报警的经过、灭火的经过调查清楚,而要调查清楚就必然要向灭火现场的消防部队指挥人员、第一批进入火场的消防员收集证据。但是现有案卷却显示,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只收集了参与灭火的84名消防人员中第二批进入火场的2名消防员证言,认为“杭州市公安局的上述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3条有关全面搜集证据的规定”。

在党琳山退庭事件发生之后,该案受害人家属林生斌的代理律师林杰也于23日在微博发布说明,称理解并支持党律师关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调查清楚事实过程的要求,“因为这也同样也是我们的对法庭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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