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

“公共场所禁烟第一案”今日开庭 铁路部门称不违法

扫一扫下载界面新闻APP

“公共场所禁烟第一案”今日开庭 铁路部门称不违法

2017年暑假期间,准大学生李某因为在普通列车上遭遇二手烟困扰,起诉了哈尔滨市铁路局。该案被媒体称为“公共场所无烟诉讼第一案”,备受社会各界关注。12月27日上午9点半,该案在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公开审理。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7年暑假期间,准大学生李某因为在普通列车上遭遇二手烟困扰,起诉了哈尔滨市铁路局。该案被媒体称为“公共场所无烟诉讼第一案”,备受社会各界关注。12月27日上午9点半,该案在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将择日宣判。

2017年6月9日,该案原告河北省17岁的准大学生李某从北京站乘坐被告哈尔滨铁路局运营的K1301次列车到天津旅游。她发现北京站、天津站站台上,均有大量人员吸烟,而列车上也设置有吸烟区并放置了烟具(烟灰盒、烟灰缸),多名乘客在客运列车上吸烟,甚至列车工作人员也在列车上吸烟,都无人劝阻。一路上,她饱受二手烟困扰。

结束旅程之后,李某先后向国家铁路局运输监督管理司和北京市卫计委等部门反映投诉了该情况,均没有得到满意回复,最后决定将运营K1301次列车的哈尔滨市铁路局告上法庭。

在起诉书中,李某要求被告哈尔滨市铁路局赔偿其购票款人民币102.5元,并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和本案诉讼费。还要求被告取消北京站及天津站站台上和齐齐哈尔客运段K1301次列车内的吸烟区,并拆除烟具;同时禁止在北京站、天津站站台上以及在齐齐哈尔客运段 K1301次列车内吸烟。此外,李某还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费人民币1元,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于8月8日受理了该案。

在今天的庭审中,法庭围绕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答辩意见、证据交换情况、案件事实等情况开展法庭调查,重点组织双方当事人就被告在列车设立吸烟区是否违反运输合同承运人的义务、若被告存在违反运输合同的情形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等争议焦点发表了辩论意见。

原告李某的代理律师钟兰安认为,在普通列车上吸烟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而被告铁路部门有义务制止此类行为。

他告诉界面新闻,在本案中,K1301次普通列车上行驶在北京、天津的辖区时,乘客在列车上吸烟,违反了《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和《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普通列车驶出北京市、天津市的辖区时,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吸烟同样属于违法行为,铁路部门仍有义务制止。

他还指出,在普通列车上吸烟,导致车厢内空气严重污染,被告铁路部门作为场所的经营者,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规定,而原告购买了车票,既是乘客也是消费者,有权要求铁路部门赔偿损失。

但是被告哈尔滨市铁路局则提交了一份名为《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规范》(列车部分)的内部用书,认为哈尔滨铁路局是严格依照该法律法规操作,不存在违法。

被告指出,根据车票,被告已经将原告按时送达目的地,履行了相关的义务;同时,被告设置吸烟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吸烟区是设置在车厢和车厢的连接处,通风条件相对较好,原告并没有实际损害,认为其是在通过个人诉讼达到公益诉讼的目的,不符合民事诉讼的规定,应该予以驳回。

原告的另一位代理律师于丽颖则认为,被告作为承运人虽已按照铁路旅客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路线将原告运送至目的地,但并未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违反了其明示的承诺,即2014年12月3日自行公布的“铁路旅客乘车安全须知”中的第五条:“禁止在列车各个部位吸烟”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指出,客运列车上吸烟严重危害旅客及乘务人员的身体健康。

“本案中K1301次列车属于相对封闭的公共空间,即使吸烟者在车厢连接处吸烟,产生的二手烟依然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到达非吸烟者所处的车厢内,危害列车内所有乘务人员、旅客和吸烟者本人的健康。”她表示,唯一能够有效地避免非吸烟者暴露于二手烟的方法,就是在室内环境中完全禁烟。

庭审结束后,法院并未当庭宣判,将择日宣判。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评论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价一下吧!

下载界面新闻

微信公众号

微博

“公共场所禁烟第一案”今日开庭 铁路部门称不违法

2017年暑假期间,准大学生李某因为在普通列车上遭遇二手烟困扰,起诉了哈尔滨市铁路局。该案被媒体称为“公共场所无烟诉讼第一案”,备受社会各界关注。12月27日上午9点半,该案在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公开审理。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7年暑假期间,准大学生李某因为在普通列车上遭遇二手烟困扰,起诉了哈尔滨市铁路局。该案被媒体称为“公共场所无烟诉讼第一案”,备受社会各界关注。12月27日上午9点半,该案在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将择日宣判。

2017年6月9日,该案原告河北省17岁的准大学生李某从北京站乘坐被告哈尔滨铁路局运营的K1301次列车到天津旅游。她发现北京站、天津站站台上,均有大量人员吸烟,而列车上也设置有吸烟区并放置了烟具(烟灰盒、烟灰缸),多名乘客在客运列车上吸烟,甚至列车工作人员也在列车上吸烟,都无人劝阻。一路上,她饱受二手烟困扰。

结束旅程之后,李某先后向国家铁路局运输监督管理司和北京市卫计委等部门反映投诉了该情况,均没有得到满意回复,最后决定将运营K1301次列车的哈尔滨市铁路局告上法庭。

在起诉书中,李某要求被告哈尔滨市铁路局赔偿其购票款人民币102.5元,并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和本案诉讼费。还要求被告取消北京站及天津站站台上和齐齐哈尔客运段K1301次列车内的吸烟区,并拆除烟具;同时禁止在北京站、天津站站台上以及在齐齐哈尔客运段 K1301次列车内吸烟。此外,李某还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费人民币1元,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于8月8日受理了该案。

在今天的庭审中,法庭围绕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答辩意见、证据交换情况、案件事实等情况开展法庭调查,重点组织双方当事人就被告在列车设立吸烟区是否违反运输合同承运人的义务、若被告存在违反运输合同的情形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等争议焦点发表了辩论意见。

原告李某的代理律师钟兰安认为,在普通列车上吸烟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而被告铁路部门有义务制止此类行为。

他告诉界面新闻,在本案中,K1301次普通列车上行驶在北京、天津的辖区时,乘客在列车上吸烟,违反了《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和《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普通列车驶出北京市、天津市的辖区时,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吸烟同样属于违法行为,铁路部门仍有义务制止。

他还指出,在普通列车上吸烟,导致车厢内空气严重污染,被告铁路部门作为场所的经营者,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规定,而原告购买了车票,既是乘客也是消费者,有权要求铁路部门赔偿损失。

但是被告哈尔滨市铁路局则提交了一份名为《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规范》(列车部分)的内部用书,认为哈尔滨铁路局是严格依照该法律法规操作,不存在违法。

被告指出,根据车票,被告已经将原告按时送达目的地,履行了相关的义务;同时,被告设置吸烟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吸烟区是设置在车厢和车厢的连接处,通风条件相对较好,原告并没有实际损害,认为其是在通过个人诉讼达到公益诉讼的目的,不符合民事诉讼的规定,应该予以驳回。

原告的另一位代理律师于丽颖则认为,被告作为承运人虽已按照铁路旅客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路线将原告运送至目的地,但并未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违反了其明示的承诺,即2014年12月3日自行公布的“铁路旅客乘车安全须知”中的第五条:“禁止在列车各个部位吸烟”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指出,客运列车上吸烟严重危害旅客及乘务人员的身体健康。

“本案中K1301次列车属于相对封闭的公共空间,即使吸烟者在车厢连接处吸烟,产生的二手烟依然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到达非吸烟者所处的车厢内,危害列车内所有乘务人员、旅客和吸烟者本人的健康。”她表示,唯一能够有效地避免非吸烟者暴露于二手烟的方法,就是在室内环境中完全禁烟。

庭审结束后,法院并未当庭宣判,将择日宣判。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