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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草案即将三审 你关心的都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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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草案即将三审 你关心的都在这里!

相较于一审稿,草案二审稿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做出补充和完善,同时强化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进一步体现了对电子商务规范的意义。

10月31日,《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相较于一审稿,草案二审稿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做出补充和完善,同时强化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进一步体现了对电子商务规范的意义。对此,小编对草案二审稿新增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整理。

明确电商经营主体

为使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分类和含义规定得更加清晰,草案二审稿将原来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统一改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并增加规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自建网站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三类。

该定义进一步细分了“电子商务”的主体类别,微商、共享经济、直播平台等新业态都可以被纳入法律规范的对象。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表示:“电子商务法草案在制定过程中,特别注意保持了法律框架的开放性,以使其能够容纳未来出现的业态和模式。”

业内人士认为,草案对新事物发展持鼓励和促进态度,体现了原则性和具体性的结合、前瞻性和现实性的结合。

加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直以来,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始终是人们持续关注的重点。尽管如此,仍有很多买家们遇到假货、欺骗等现象。

根据企鹅智库315期间发布的《2017中国网民受骗及维权数据报告》显示,2016年有高达71.5%的网名曾有过上当受骗的经历,其中,近八成网民的损失达百元以上。

其中,在网购过程中,有2%的消费者买过来自核污染地区的日本产品;有59%的老人购买过虚假药品、保健品;有53%的消费者遇到过运动品牌的虚假宣传。

(图片来自企鹅智酷《2017中国网民受骗及维权数据报告》)

尽管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及“七天无理由退换”等网规的保护,但是电子商务法可以进一步加强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1、告别“0差评”网店

购物评价和销量不仅是消费者选择购物的判断依据,也成为商家竞争排名的标准。

而虚假宣传、虚假交易、虚假评论都伤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以及网络购物的环境,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此前,就出现了因买家给差评而遭到商家打电话请求撤销评论的现象,更严重的还会发生威胁、报复等危及买家人身安全的事件。

此外,商家为了提高搜索排名,采取“好评返现”或“刷X”等大量手段提高自己的知名度,从而带起一条新兴的黑色产业链。其中也不乏有人因刷X或不返现而被商家欺骗,因而也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电商法二审稿在一审稿基础上做了修改,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同时,也有同行因恶性竞争恶意刷“黑评”,给商家和消费者也带来了损失。

电商法二审稿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但是,消费者使用侮辱性、诽谤性语言或者明显违背事实进行评价的除外。违者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处1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

2、竞价排名须标明“广告”

去年,“魏则西事件”将“竞价排名”推到风口浪尖,随之引发一系列的连锁反应。魏则西的过世,让莆田系民营医院、百度推广、医疗监管制度等话题成为关注的焦点。

同样,在电商领域,商家通过投入广告提升排名为自己带来利益,对消费者来说却或多或少产生了影响,不仅会误导消费者消费,且不利于电商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电商法二审稿中,新增了一条规定,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高低等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违者将依据《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该项规定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也有利于遏制商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信息安全”将成立法重点

如何保证消费者的信息安全,也是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问题之一。

网络安全的重要内容就是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电商平台上也多次发生大规模的个人信息泄露事件,给消费者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22.97万亿元,同比增长25.5%。在对传统商业模式造成冲击的同时,电商行业存在的诸如“刷单”“电商代运营”等行为使信息安全更加重要。

电商法二审稿中新增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如违反本法

网络安全的重要内容就是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电商平台上也多次发生大规模的个人信息泄露事件,给消费者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

4、消费者维权刻不容缓

根据数据显示,41.3%的消费者在遭遇欺诈后选择忍耐,并没有进行投诉,其最大的原因是维权过程过于繁琐,其次是不知道具体维权渠道。此外,金钱和时间成本也成为妨碍消费者维权的大问题。

针对网购中消费者投诉举报难、获取证据难等问题,草案二审稿也做出进一步完善。

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

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其原因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认为,针对日益增多的电商消费纠纷,可以建立电商消费者举报投诉公示机制,促进电商诚信经营;

同时建立信用等级机制,对电商实现信用等级管理并公示;建立失信惩戒机制,要求电商平台提供商对信用等级电商采取限制性措施,也可结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

制定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使信息公示有操作的依据,明确电商平台提供商的责任与义务。

强化规范平台及经营者责任

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权利更容易受到侵害,所以法律往往加强对其保护。但在互联网时代,有上千万的卖家群体。其中,中小卖家仍占绝大多数。然而,人们把目光放在保护消费者的同时,是否也注意到,商家的权益由谁来保护?

1、“店大欺店”怎么办? 电商平台“二选一”将被遏制

日前,腾讯、京东和唯品会共同宣布,三方达成最终协议,腾讯和京东将在交易交割时以现金形式向唯品会投资总计约8.63亿美元。刘强东表示,此举是为了针对行业垄断和“二选一”等不正当竞争。

巨头之争下,“受伤”的往往是商家。对于商家们来说,电商节日促销总是令他们喜忧参半。在利用电商购物节获取利益的同时,他们也可能面临在不同电商平台之间“二选一”或者“多选一”的问题。

对此,草案二审稿中新增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交易价格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对于违反者也规定了具体的罚则,包括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小经营者是创造财富、推动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中坚力量。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更要注重对平台内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经营者的保护。

根据草案二审稿,电商平台不得滥用市场地位来侵犯网店的经营自由与合法权利,将为打击平台“店大欺店”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打假”从根本抓起: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责任

在每年一度的“315”晚会上,都会曝出一大波问题企业及问题产品。假货不仅威胁着消费者和正品品牌,也严重伤害整个商业链条上中下游的所有参与者。

一直以来,各大电商平台对于“打假”力度不减。阿里先后推出打假系统、升级诚信维权机制、建立打假特战队,依托大数据开展了多次线下打假行动。京东则建立直接追究第三方商家违规责任的执法机制。

但究其原因,还在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如今,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多。对此,电商法草案二审稿对一审稿做了相应修改。

二审稿要求,电子商务经营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修改强化了对平台上发生知识产权侵权情形应的注意义务,扩大了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职责和义务,体现立法层面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进一步打击网上侵权假冒行为,净化网购环境。

3、争议电商征税

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同时,电子商务法立法还要打击违规商家,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

今年年初,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发布的电商税收研究报告显示,大型电商缴税较为规范,天猫、京东商城、苏宁易购等10余家第三方平台的B2C电商均已进行税务登记并实施正常纳税。但仍有一些商户,会通过不开发票或虚开假发票进行避税。

根据测算,全国C2C电商少缴的两个主要税种主要是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与实体店相比,C2C电商2015年少缴税在436.6亿~614.33亿元;2016年少缴税在531.53亿~747.92亿元。

大企业严格征管,小作坊避税的格局对社会信用体系构建造成的阻碍,已经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目前我国对企业的税收管理是以税务登记为基础的,2014年工商总局出台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按照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其中,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此外,个税的免征额为每月3500元。

4、商家不能随意砍单

《电子商务法》二审稿中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当事人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既然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格式合同已经偏向于商家,再要求用合同自由的原则来规范双方交易行为,就不合适了。

“合同自由的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地位平等,协商充分的前提下,但是消费者本身属于弱势地位,网络购物模式的虚拟性使消费者在交易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如果过度强调合同自由的原则,则无法保障消费者获得实质公平的交易。”据杨晓军介绍,北京消协调查了全国排名靠前的多家大型网站,发现80%的网站利用格式条款规定消费者成功下单并付款后并不代表双方已建立合同关系,只有商家确认发货后才算合同成立。这个条款就是所谓的“另有约定”,对消费者非常不利。

此外,草案二审稿还增加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对损害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上述两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草案二审稿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交易出问题可找平台负责

新消法提倡平台先行赔付,就是说在发生消费纠纷时,如果平台不能提供商家的真实信息和联系方式,应先行赔付给消费者,平台再去向商家追偿。《电子商务法》二审稿延续了这一思路,提出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在目前的实际操作中,天猫、京东等大电商平台已经建立了自己的先行赔付机制,采用极速退款等方式先行赔付消费者。但是在一些新兴平台上,“先行赔付”并不那么“保障有力”,因为消费者很难拿到商家信息,而且就算拿到了,消费者对商家也没有什么约束力,无法追回损失。

最近,杭州消费者赵先生在某网约车平台叫车后,司机在无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取消了订单。赵先生随即向网络平台投诉,平台相关负责人表示,平台只是为双方提供交易的机会,网约车的合同关系是赵先生跟出租车司机的合同关系,司机违约,赵先生可以投诉,平台一定帮忙解决投诉。最终,这件事还是不了了之。

就像这家网约车平台一样,不少电子商务平台往往认为自己只是交易的撮合方,不参与交易,以此为理由拒绝承担赔付责任,只表示配合消费者向商家追责。对此,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建议,平台责任方面应增加一条:“具有市场优势地位的平台经营者应当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据了解,电子商务法草案或将在本月迎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并在明年最终立法。

电商法二审稿的修改,解决了很多具有争议性的问题,总体来说已经相对完善,但仍有不足的地方需要继续改进。相信在三审落地后,能够尽快促进完成电子商务立法。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综合:派代网、《中国经营报》 《经济日报》;文/杜丽娟、佘颖)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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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草案即将三审 你关心的都在这里!

相较于一审稿,草案二审稿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做出补充和完善,同时强化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进一步体现了对电子商务规范的意义。

10月31日,《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相较于一审稿,草案二审稿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做出补充和完善,同时强化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进一步体现了对电子商务规范的意义。对此,小编对草案二审稿新增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整理。

明确电商经营主体

为使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分类和含义规定得更加清晰,草案二审稿将原来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统一改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并增加规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自建网站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三类。

该定义进一步细分了“电子商务”的主体类别,微商、共享经济、直播平台等新业态都可以被纳入法律规范的对象。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表示:“电子商务法草案在制定过程中,特别注意保持了法律框架的开放性,以使其能够容纳未来出现的业态和模式。”

业内人士认为,草案对新事物发展持鼓励和促进态度,体现了原则性和具体性的结合、前瞻性和现实性的结合。

加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直以来,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始终是人们持续关注的重点。尽管如此,仍有很多买家们遇到假货、欺骗等现象。

根据企鹅智库315期间发布的《2017中国网民受骗及维权数据报告》显示,2016年有高达71.5%的网名曾有过上当受骗的经历,其中,近八成网民的损失达百元以上。

其中,在网购过程中,有2%的消费者买过来自核污染地区的日本产品;有59%的老人购买过虚假药品、保健品;有53%的消费者遇到过运动品牌的虚假宣传。

(图片来自企鹅智酷《2017中国网民受骗及维权数据报告》)

尽管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及“七天无理由退换”等网规的保护,但是电子商务法可以进一步加强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1、告别“0差评”网店

购物评价和销量不仅是消费者选择购物的判断依据,也成为商家竞争排名的标准。

而虚假宣传、虚假交易、虚假评论都伤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以及网络购物的环境,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此前,就出现了因买家给差评而遭到商家打电话请求撤销评论的现象,更严重的还会发生威胁、报复等危及买家人身安全的事件。

此外,商家为了提高搜索排名,采取“好评返现”或“刷X”等大量手段提高自己的知名度,从而带起一条新兴的黑色产业链。其中也不乏有人因刷X或不返现而被商家欺骗,因而也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电商法二审稿在一审稿基础上做了修改,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同时,也有同行因恶性竞争恶意刷“黑评”,给商家和消费者也带来了损失。

电商法二审稿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但是,消费者使用侮辱性、诽谤性语言或者明显违背事实进行评价的除外。违者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处1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

2、竞价排名须标明“广告”

去年,“魏则西事件”将“竞价排名”推到风口浪尖,随之引发一系列的连锁反应。魏则西的过世,让莆田系民营医院、百度推广、医疗监管制度等话题成为关注的焦点。

同样,在电商领域,商家通过投入广告提升排名为自己带来利益,对消费者来说却或多或少产生了影响,不仅会误导消费者消费,且不利于电商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电商法二审稿中,新增了一条规定,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高低等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违者将依据《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该项规定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也有利于遏制商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信息安全”将成立法重点

如何保证消费者的信息安全,也是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问题之一。

网络安全的重要内容就是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电商平台上也多次发生大规模的个人信息泄露事件,给消费者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22.97万亿元,同比增长25.5%。在对传统商业模式造成冲击的同时,电商行业存在的诸如“刷单”“电商代运营”等行为使信息安全更加重要。

电商法二审稿中新增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如违反本法

网络安全的重要内容就是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电商平台上也多次发生大规模的个人信息泄露事件,给消费者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

4、消费者维权刻不容缓

根据数据显示,41.3%的消费者在遭遇欺诈后选择忍耐,并没有进行投诉,其最大的原因是维权过程过于繁琐,其次是不知道具体维权渠道。此外,金钱和时间成本也成为妨碍消费者维权的大问题。

针对网购中消费者投诉举报难、获取证据难等问题,草案二审稿也做出进一步完善。

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

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其原因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认为,针对日益增多的电商消费纠纷,可以建立电商消费者举报投诉公示机制,促进电商诚信经营;

同时建立信用等级机制,对电商实现信用等级管理并公示;建立失信惩戒机制,要求电商平台提供商对信用等级电商采取限制性措施,也可结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

制定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使信息公示有操作的依据,明确电商平台提供商的责任与义务。

强化规范平台及经营者责任

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权利更容易受到侵害,所以法律往往加强对其保护。但在互联网时代,有上千万的卖家群体。其中,中小卖家仍占绝大多数。然而,人们把目光放在保护消费者的同时,是否也注意到,商家的权益由谁来保护?

1、“店大欺店”怎么办? 电商平台“二选一”将被遏制

日前,腾讯、京东和唯品会共同宣布,三方达成最终协议,腾讯和京东将在交易交割时以现金形式向唯品会投资总计约8.63亿美元。刘强东表示,此举是为了针对行业垄断和“二选一”等不正当竞争。

巨头之争下,“受伤”的往往是商家。对于商家们来说,电商节日促销总是令他们喜忧参半。在利用电商购物节获取利益的同时,他们也可能面临在不同电商平台之间“二选一”或者“多选一”的问题。

对此,草案二审稿中新增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交易价格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对于违反者也规定了具体的罚则,包括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小经营者是创造财富、推动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中坚力量。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更要注重对平台内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经营者的保护。

根据草案二审稿,电商平台不得滥用市场地位来侵犯网店的经营自由与合法权利,将为打击平台“店大欺店”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打假”从根本抓起: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责任

在每年一度的“315”晚会上,都会曝出一大波问题企业及问题产品。假货不仅威胁着消费者和正品品牌,也严重伤害整个商业链条上中下游的所有参与者。

一直以来,各大电商平台对于“打假”力度不减。阿里先后推出打假系统、升级诚信维权机制、建立打假特战队,依托大数据开展了多次线下打假行动。京东则建立直接追究第三方商家违规责任的执法机制。

但究其原因,还在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如今,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多。对此,电商法草案二审稿对一审稿做了相应修改。

二审稿要求,电子商务经营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修改强化了对平台上发生知识产权侵权情形应的注意义务,扩大了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职责和义务,体现立法层面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进一步打击网上侵权假冒行为,净化网购环境。

3、争议电商征税

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同时,电子商务法立法还要打击违规商家,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

今年年初,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发布的电商税收研究报告显示,大型电商缴税较为规范,天猫、京东商城、苏宁易购等10余家第三方平台的B2C电商均已进行税务登记并实施正常纳税。但仍有一些商户,会通过不开发票或虚开假发票进行避税。

根据测算,全国C2C电商少缴的两个主要税种主要是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与实体店相比,C2C电商2015年少缴税在436.6亿~614.33亿元;2016年少缴税在531.53亿~747.92亿元。

大企业严格征管,小作坊避税的格局对社会信用体系构建造成的阻碍,已经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目前我国对企业的税收管理是以税务登记为基础的,2014年工商总局出台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按照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其中,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此外,个税的免征额为每月3500元。

4、商家不能随意砍单

《电子商务法》二审稿中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当事人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既然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格式合同已经偏向于商家,再要求用合同自由的原则来规范双方交易行为,就不合适了。

“合同自由的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地位平等,协商充分的前提下,但是消费者本身属于弱势地位,网络购物模式的虚拟性使消费者在交易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如果过度强调合同自由的原则,则无法保障消费者获得实质公平的交易。”据杨晓军介绍,北京消协调查了全国排名靠前的多家大型网站,发现80%的网站利用格式条款规定消费者成功下单并付款后并不代表双方已建立合同关系,只有商家确认发货后才算合同成立。这个条款就是所谓的“另有约定”,对消费者非常不利。

此外,草案二审稿还增加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对损害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上述两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草案二审稿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交易出问题可找平台负责

新消法提倡平台先行赔付,就是说在发生消费纠纷时,如果平台不能提供商家的真实信息和联系方式,应先行赔付给消费者,平台再去向商家追偿。《电子商务法》二审稿延续了这一思路,提出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在目前的实际操作中,天猫、京东等大电商平台已经建立了自己的先行赔付机制,采用极速退款等方式先行赔付消费者。但是在一些新兴平台上,“先行赔付”并不那么“保障有力”,因为消费者很难拿到商家信息,而且就算拿到了,消费者对商家也没有什么约束力,无法追回损失。

最近,杭州消费者赵先生在某网约车平台叫车后,司机在无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取消了订单。赵先生随即向网络平台投诉,平台相关负责人表示,平台只是为双方提供交易的机会,网约车的合同关系是赵先生跟出租车司机的合同关系,司机违约,赵先生可以投诉,平台一定帮忙解决投诉。最终,这件事还是不了了之。

就像这家网约车平台一样,不少电子商务平台往往认为自己只是交易的撮合方,不参与交易,以此为理由拒绝承担赔付责任,只表示配合消费者向商家追责。对此,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建议,平台责任方面应增加一条:“具有市场优势地位的平台经营者应当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据了解,电子商务法草案或将在本月迎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并在明年最终立法。

电商法二审稿的修改,解决了很多具有争议性的问题,总体来说已经相对完善,但仍有不足的地方需要继续改进。相信在三审落地后,能够尽快促进完成电子商务立法。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综合:派代网、《中国经营报》 《经济日报》;文/杜丽娟、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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