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汪昌莲
据媒体报道,近日,北京市公安局公交总队天安门站派出所的民警发现,在辖区地铁一号线的东单站出现了一伙奇怪的人,他们不停地与过往乘客搭讪,不时会有本来要出站的乘客和他们结伴乘地铁离开。究竟这伙人在干什么?媒体记者跟随民警去一探究竟,原来这些人都是“医托”,专门在地铁站寻找患者以及家属,伺机诈骗。
随着诊疗技术和设备的不断进步,人们的健康有了更好的保障。然而,在趋利的作用下,“医托”现象在社会上日益猖獗,严重损害社会道德底线及危及人们的生命健康。“医托”现象被发现了近20年,有关部门也治理了20年,但这颗医疗“毒瘤”,在轮番治理后仍旧无法根除。
特别是“医托”的阵营,已由医院及周边,转战至地铁等公交场所,手段更加隐蔽。如何才能从根本上对“医托”实施精准打击,让百姓免受其害,成为一个事关民生的社会问题。
早在1998年,原国家卫生部、公安部曾联合下发《关于清理整顿非法医疗机构、严厉打击“医托”违法行为活动的通知》指出,对查获的充当“医托”行骗的违法人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和第23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
然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规定针对的是“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医托的危害不仅是扰乱医院秩序,更在于使病人遭受经济损失,延误疾病诊治,损害身体健康,引用该规定并不合适。而警告、拘留、罚款的治安处罚,也难以医托产生敬畏。
如果将“医托”的猖狂行为,比作是疯长的杂草,那么非法雇佣“医托”的民营医院,就是供其生长肥沃土壤。有的民营医院虽然有正规的行医证照,但其与“医托”相互勾结,那在经营上就是违法的。而外地患者容易上当受骗,助长了“医托”野蛮生长。
可见,“医托”如此猖獗,不仅仅因为有些公立医院门诊力量不足,病人立场不坚定,轻信“医托”,也是主要诱因之一。据媒体报道,在北京某诊所,患者花费1万元,“医托”拿走7000元,如此高的利润,导致非法诊所与“医托”狼狈为奸。
然而,“医托”与诈骗无异,而且骗的都是救命钱。再者,“医托”将患者骗至无良医院,就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比如过多检查,过度诊疗,轻则多付点费用,重则耽误病情。可见,“医托”忽悠病人,等于谋财害命,必须坚决、持久地打击。有关部门应以患者利益为中心,以保护医患双方权益为重点,拿出具体的执行方案,各部门之间应该做到职责分明,配合协调,形成执法合力,大力规范、净化医疗市场。
“医托”上地铁这件事,其实也在倒逼相关立法加速。换言之,要从根本上解决“医托”问题,还须从相关法律入手。目前,我国关于惩罚“医托”的法律尚为空白,即使有证据将“医托”绳之以法,也无法可依,形成了“抓了放、放了抓”的恶性循环。
2015年,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法院曾审理“医托”诈骗系列案,35人被判刑,引发社会关注。不过,以诈骗罪打击医托也有局限性。虚构事实、数额较大是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在现实中,雇佣“医托”的往往并非是非法游医,而是一些有资质的民营医院、小诊所,医托行骗得手的报酬一般也就是几百元,够不上诈骗罪立案标准。
法律惩治的缺位,愈发让一些医托有恃无恐,有的前脚从派出所出来,后脚就重操旧业。医院对此也是束手无策,今年3月,南京市妇幼保健院护士曾现场“抓获”一名医托,其一天内写下了82份保证书,却照来不误。
因此,立法是目前的关键,填补法律这部分的空缺,让执法人员在办案时有法可依,才是铲除“医托”毒瘤的利剑。相关部门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意识,建立反馈机制,并形成合力,追究涉案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比如,对于非法雇佣“医托”的医院、诊所,应严厉查处,直至吊证取缔。
(作者系时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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