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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行政处罚诉讼案保持“零败诉” 刘士余强调:要耐心听取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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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行政处罚诉讼案保持“零败诉” 刘士余强调:要耐心听取诉求

12月29日,证监会通报了2017年证监会行政处罚案件诉讼情况综述,2015年、2016年和2017年,证监会系统行政处罚诉讼案件分别为31件、43件和48件,连续三年创造历史新高。

图片来源:海洛创意

记者 左永刚

同时连续三年行政处罚诉讼案件保持实体“零败诉”。

面对行政处罚诉讼工作的新形势、新特点及日趋严格的司法审查,证监会高度重视行政处罚应诉工作,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反复强调,无论胜诉败诉都是证监会的宝贵财富,要求出庭人员耐心听取当事人的诉求;证监会副主席姜洋多次重申,要坚决打消怕诉讼而不敢处罚的心理,执法要有“置之死地而后生”的勇气和定力。

连续三年保持“零败诉”

据介绍,2017年,证监会强化监管执法,回归监管本位,依法全面从严履行监管职责,执法全覆盖、零容忍,加大对重点监管领域的执法力度,整顿金融乱象,对危害市场秩序的各类违法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行政处罚数量、罚款金额、市场禁入数量屡创新高,行政处罚工作蹄疾步稳,质效齐升。

强大的执法态势,对各种金融乱象起到了强有力的遏制作用,有效震慑了证券期货市场各类违法行为,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与此同时,行政处罚诉讼案件数量持续保持高位运行。2015年、2016年和2017年,证监会系统行政处罚诉讼案件分别为31件、43件和48件,连续三年创造历史新高。

面对诉讼多发、高发的态势,证监会从容应对,依法充分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积极主动配合司法审查,依法开展行政应诉工作,连续三年行政处罚诉讼案件保持实体“零败诉”,远低于2017年12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北京金融类行政诉讼一审实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率18.07%。2017年证监会行政处罚诉讼的48件案件中,法院对其中35件案件作出判决或裁定。35件案件中,原告主动撤诉5件;法院驳回再审申请1件;剩余案件无一例判决撤销或改变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

建立应诉一体化责任制

证监会充分尊重司法审查,主动适应司法审查的新形势、新要求,遵循监管规律、审判规律,严守法律底线,坚持专业化方向,注重提升行政处罚的质量与效能,注重保障应诉工作,打造专业化审理、应诉队伍,建立符合应诉工作一般规律的应诉工作机制。

为做好行政处罚应诉工作,履行应诉职责,证监会建立了“谁审理,谁应诉”的案件审理、应诉一体化责任制,一方面倒逼审理人员恪守法律,用应诉的抗辩思路审视证据、适用法律、确定量罚尺度,从源头上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另一方面审理人员担纲出庭应诉,行政执法战线的同志凝心聚力、迎难而上,辅之以专业化的应诉工作保障机制,实现了符合应诉工作一般规律的执法责任制与应诉工作专业化的有机结合。

在证监会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在日趋成熟、规范的应诉工作机制的保障下,证监会机关未外聘过一名执业律师代理诉讼,没有为应诉额外花过国家一分钱,证监会执法水平、应诉专业化、法治化水平通过法院审判和判决得以体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十大金融典型行政案例中有6个是证监会案件。2017年,行政处罚诉讼工作中,无论是首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还是首例因巨额错单交易引发的行政处罚诉讼案件落槌、首例因操纵期货市场行政处罚诉讼案取得最终胜诉,都成为具有标志意义的事件。

首先,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拔得头筹、赢得好评。近日,欣泰电气诉证监会一案,二审在北京市高院公开开庭审理,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出庭应诉,成为中央部级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首例。黄炜在法庭上郑重申明,证监会应诉不仅是为证监会自身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抗辩,更是为被违法行为侵害、遭受巨额经济损失的广大中小投资者抗辩,更是为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健康运行的正常秩序而抗辩。通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证监会再次向市场传递了监管部门的法治理念,推动了资本市场厉行法治的进程。

第二,首例再审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当事人之一杨某某诉证监会再审一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听证,历时4年的因“光大乌龙指”引发的杨某某诉证监会一案完美收官。此案是一例涉及ETF及股指期货的新型内幕交易案件,无先例可循,因具有跨市场、跨品种的特点,案件处理引起广泛关注。一审、二审及再审听证均围绕本案的错单交易信息是否构成内幕信息、信息是否已在光大证券交易前公开、光大证券的交易是否构成内幕交易的豁免情形以及处罚幅度等问题展开。证监会在庭审过程中向法院充分说明了案件事实、相关证据与法律逻辑,经法院的严格审查,最终得到了司法的认可。该案再审被驳回,进一步树立证监会执法权威和公信力,实现执法警示效应,有效发挥了司法判决的理性引领作用。

第三,首例操纵期货市场类诉讼案件两审胜诉。陶某诉证监会一案,法院全面支持了证监会依据交易终端重合比例、交易行为特征等综合认定共同操纵的认定思路;支持了证监会关于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认定标准。期货市场具有价格发现、套期保值、风险规避和资源配置功能,采取保证金交易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T+0),杠杆效应明显。操纵期货市场类案件与操纵证券市场类案件既有共通之处,也存在一定的差异,通过对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司法审查,确定了此类案件相对清晰、明确的执法标准,再次为期货市场的有序运行划定监管红线,为推动期货立法积累了案例基础,为期货更好发挥风险管理、服务国民经济和实体产业起到积极作用。

司法判决认同执法标准

通过近年来的行政处罚诉讼案件,证监会的执法原则和标准得到进一步巩固和确认,证监会的执法权威和执法理念得到进一步加强。在内幕交易类、操纵市场类、上市公司大股东违法减持类、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类等典型案件中,司法判决对证监会的执法原则和执法标准予以支持和认同。

与此同时,法院审判过程中对证监会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提出了有益建议,积极推进证监会规范和完善行政执法工作。证监会高度重视法院的审判意见和建议,积极主动完善体制机制,不断提高依法处罚、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诉讼结果表明,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经得起司法机关的检验,证监会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在法院公平公正的审判中获得了赞同和支持。

下一步,证监会将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引领,继续践行恪尽职守、敢于监管、精于监管、严格问责的监管精神,持续强化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坚决打击资本市场各类违法行为,切实净化市场生态,引导市场主体敬畏法律、尊重法律、恪守法律,提高资本市场的法治化水平,为新时代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稳定保驾护航。

来源:证券日报

原标题:证监会行政处罚诉讼案保持“零败诉” 刘士余强调出庭人员要耐心听取诉求

最新更新时间:12/30 14:27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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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行政处罚诉讼案保持“零败诉” 刘士余强调:要耐心听取诉求

12月29日,证监会通报了2017年证监会行政处罚案件诉讼情况综述,2015年、2016年和2017年,证监会系统行政处罚诉讼案件分别为31件、43件和48件,连续三年创造历史新高。

图片来源:海洛创意

记者 左永刚

同时连续三年行政处罚诉讼案件保持实体“零败诉”。

面对行政处罚诉讼工作的新形势、新特点及日趋严格的司法审查,证监会高度重视行政处罚应诉工作,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反复强调,无论胜诉败诉都是证监会的宝贵财富,要求出庭人员耐心听取当事人的诉求;证监会副主席姜洋多次重申,要坚决打消怕诉讼而不敢处罚的心理,执法要有“置之死地而后生”的勇气和定力。

连续三年保持“零败诉”

据介绍,2017年,证监会强化监管执法,回归监管本位,依法全面从严履行监管职责,执法全覆盖、零容忍,加大对重点监管领域的执法力度,整顿金融乱象,对危害市场秩序的各类违法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行政处罚数量、罚款金额、市场禁入数量屡创新高,行政处罚工作蹄疾步稳,质效齐升。

强大的执法态势,对各种金融乱象起到了强有力的遏制作用,有效震慑了证券期货市场各类违法行为,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与此同时,行政处罚诉讼案件数量持续保持高位运行。2015年、2016年和2017年,证监会系统行政处罚诉讼案件分别为31件、43件和48件,连续三年创造历史新高。

面对诉讼多发、高发的态势,证监会从容应对,依法充分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积极主动配合司法审查,依法开展行政应诉工作,连续三年行政处罚诉讼案件保持实体“零败诉”,远低于2017年12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北京金融类行政诉讼一审实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率18.07%。2017年证监会行政处罚诉讼的48件案件中,法院对其中35件案件作出判决或裁定。35件案件中,原告主动撤诉5件;法院驳回再审申请1件;剩余案件无一例判决撤销或改变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

建立应诉一体化责任制

证监会充分尊重司法审查,主动适应司法审查的新形势、新要求,遵循监管规律、审判规律,严守法律底线,坚持专业化方向,注重提升行政处罚的质量与效能,注重保障应诉工作,打造专业化审理、应诉队伍,建立符合应诉工作一般规律的应诉工作机制。

为做好行政处罚应诉工作,履行应诉职责,证监会建立了“谁审理,谁应诉”的案件审理、应诉一体化责任制,一方面倒逼审理人员恪守法律,用应诉的抗辩思路审视证据、适用法律、确定量罚尺度,从源头上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另一方面审理人员担纲出庭应诉,行政执法战线的同志凝心聚力、迎难而上,辅之以专业化的应诉工作保障机制,实现了符合应诉工作一般规律的执法责任制与应诉工作专业化的有机结合。

在证监会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在日趋成熟、规范的应诉工作机制的保障下,证监会机关未外聘过一名执业律师代理诉讼,没有为应诉额外花过国家一分钱,证监会执法水平、应诉专业化、法治化水平通过法院审判和判决得以体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十大金融典型行政案例中有6个是证监会案件。2017年,行政处罚诉讼工作中,无论是首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还是首例因巨额错单交易引发的行政处罚诉讼案件落槌、首例因操纵期货市场行政处罚诉讼案取得最终胜诉,都成为具有标志意义的事件。

首先,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拔得头筹、赢得好评。近日,欣泰电气诉证监会一案,二审在北京市高院公开开庭审理,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出庭应诉,成为中央部级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首例。黄炜在法庭上郑重申明,证监会应诉不仅是为证监会自身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抗辩,更是为被违法行为侵害、遭受巨额经济损失的广大中小投资者抗辩,更是为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健康运行的正常秩序而抗辩。通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证监会再次向市场传递了监管部门的法治理念,推动了资本市场厉行法治的进程。

第二,首例再审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当事人之一杨某某诉证监会再审一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听证,历时4年的因“光大乌龙指”引发的杨某某诉证监会一案完美收官。此案是一例涉及ETF及股指期货的新型内幕交易案件,无先例可循,因具有跨市场、跨品种的特点,案件处理引起广泛关注。一审、二审及再审听证均围绕本案的错单交易信息是否构成内幕信息、信息是否已在光大证券交易前公开、光大证券的交易是否构成内幕交易的豁免情形以及处罚幅度等问题展开。证监会在庭审过程中向法院充分说明了案件事实、相关证据与法律逻辑,经法院的严格审查,最终得到了司法的认可。该案再审被驳回,进一步树立证监会执法权威和公信力,实现执法警示效应,有效发挥了司法判决的理性引领作用。

第三,首例操纵期货市场类诉讼案件两审胜诉。陶某诉证监会一案,法院全面支持了证监会依据交易终端重合比例、交易行为特征等综合认定共同操纵的认定思路;支持了证监会关于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认定标准。期货市场具有价格发现、套期保值、风险规避和资源配置功能,采取保证金交易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T+0),杠杆效应明显。操纵期货市场类案件与操纵证券市场类案件既有共通之处,也存在一定的差异,通过对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司法审查,确定了此类案件相对清晰、明确的执法标准,再次为期货市场的有序运行划定监管红线,为推动期货立法积累了案例基础,为期货更好发挥风险管理、服务国民经济和实体产业起到积极作用。

司法判决认同执法标准

通过近年来的行政处罚诉讼案件,证监会的执法原则和标准得到进一步巩固和确认,证监会的执法权威和执法理念得到进一步加强。在内幕交易类、操纵市场类、上市公司大股东违法减持类、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类等典型案件中,司法判决对证监会的执法原则和执法标准予以支持和认同。

与此同时,法院审判过程中对证监会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提出了有益建议,积极推进证监会规范和完善行政执法工作。证监会高度重视法院的审判意见和建议,积极主动完善体制机制,不断提高依法处罚、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诉讼结果表明,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经得起司法机关的检验,证监会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在法院公平公正的审判中获得了赞同和支持。

下一步,证监会将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引领,继续践行恪尽职守、敢于监管、精于监管、严格问责的监管精神,持续强化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坚决打击资本市场各类违法行为,切实净化市场生态,引导市场主体敬畏法律、尊重法律、恪守法律,提高资本市场的法治化水平,为新时代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稳定保驾护航。

来源:证券日报

原标题:证监会行政处罚诉讼案保持“零败诉” 刘士余强调出庭人员要耐心听取诉求

最新更新时间:12/30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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