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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为企业年金划定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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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为企业年金划定归属

办法规定,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法治周末记者 赵晨熙

“退休后记得你又多了一笔钱。”

“找工作时别忘了看看有没有这笔钱。”

近日,诸如此类的评论不时出现在各大网络平台和朋友圈中,这都是因为企业年金新规的出台。

近日,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企业年金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企业年金的缴费比例、领取方式、账户归属等作出明确规定。办法将于今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企业年金发展缓慢

从最近的讨论中不难发现,很多人都将企业年金视为一项“新”制度,这在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副院长郑春荣看来并不意外,因为虽然作为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中的一员,但企业年金在这些年确实被关注度不高。

郑春荣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目前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共有“三大支柱”:第一支柱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为企业(职业)年金;第三支柱为个人商业养老保险。

作为我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出台后,就拉开了我国企业年金的大幕;之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配套政策的施行,逐渐确立了中国企业年金的基本制度框架。

根据《中国社会保险发展年度报告2016》统计显示,2016年,全国共有105.5万人领取了296亿元企业年金,平均每人每月领取2388元,与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2362元几乎相等。这意味着缴纳企业年金的员工在退休后相当于可以领取“双份”养老金。

但一个尴尬的现状却是,企业年金多年来的发展极为缓慢。

据官方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数和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人数分别为7.63万个和2325万人,增幅分别为1.12%和0.39%,均为近10年来最低值。

截至2017年前三季度,企业年金已覆盖的2328.61万名职工在全国4.1亿城镇就业人员中仅占不到6%,企业年金参保职工人数仅为基本养老保险的8.36%,积累基金占GDP比重只有1.5%。

郑春荣坦言,企业年金多年来扩面如此缓慢,也是促使此次办法出台的主要原因。

并不宜强制推行

企业年金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相距甚远,很大程度上源于企业年金并非强制参保,而是由企业自愿选择建立。

2004年出台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可自愿建立企业年金。法治周末记者就此随机采访了10位上班族,其中仅有两位在国企工作的员工表示单位给上了企业年金。

“目前企业年金参与度高的主要集中在两类企业,一是国企;二是效益好的大型民营企业。多数中小民营企业,因为常规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已经较高,企业已没有动力和积极性再去为员工缴纳企业年金了。”郑春荣分析指出。

与2004年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相比,此次办法将此前的企业自愿“升级”成了企业自主,但这种以鼓励为主的弹性机制依然让很多人担心企业年金会成为“纸上谈兵”。

当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的职业年金制度,其性质与作用基本与企业年金一致,不过,根据国务院2015年4月6日发布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规定,职业年金具有强制性。

尽管施行较晚,但据中国社会保险学会会长胡晓义透露,2017年,职业年金制度已覆盖1700多万人,基金积累1600多亿元,未来规模将超过企业年金。

因此,也有声音建议,可否同样将企业年金强制推行。但在郑春荣看来,这二者间是不能直接画等号的。

一方面,机关事业单位的生存压力并没有民企那么大,因此,直接将职业年金作为员工固定福利很正常。但企业年金对一些民企,尤其是刚起步或效益一般的中小企业而言,还是必须要“算计”的一笔开支。

根据测算,当前我国“五险一金”已占工资总额的40%至50%左右,如果在没有其他诸如降低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等优惠政策的情况下,就要求全面强制推行企业年金,对很多中小民营企业的发展是不利的。

此外,郑春荣指出,企业年金属于第二层次的养老保障,是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形式,其定位是在国家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之上的“锦上添花”,而当前劳动者已有的基本养老金已基本可以满足退休后的必要生活开支。

根据国际经验,政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在40%左右就可以,剩下的支出需求可以由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金来解决。据测算,我国当前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已经为60%左右,因此,从实际来看也不需要强制推行企业年金。

法治周末记者在采访中得知,有些民企或外企虽然没有设立企业年金,但会通过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等方式发福利,与还需要员工自己缴纳部分费用的企业年金相比,有些人更倾向于这种方式。

新规试图缩小贫富差距

虽然没有像职业年金那样强制推行,但此次办法在缴费上限上与职业年金看齐。

根据规定,企业年金所需费用需要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其中企业缴费上限由2004年设定的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8.33%)调整为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之和的上限由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16.67%)调整为12%。

修订后的企业缴费上限与企业、职工缴费之和上限除了比之前分别降低了0.33和4.67个百分点外,办法还特别明确,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5倍。

郑春荣分析指出,修改缴费上限是为了与职业年金制度相衔接,将企业缴费进入职工年金个人账户的金额限定为平均额的5倍,则是为了避免出现贫富悬殊过大的问题。

按规定,企业年金具体缴纳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双方协商确定,但企业管理者显然在年金的设置权上要比职工大很多,这也导致此前一些企业出现年金分配不公的问题,个别企业经营者、高管等按照最高上限缴费,其他普通职工则将缴费比例设定得较低,二者间差距明显。

“设定平均额的最高倍数正是为了防止这类问题的发生。”郑春荣说。

跳槽不影响最终领取

对于企业年金的发展,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中国保险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主任陈秉正认为,最重要的就是如何提升企业参与的积极性,毕竟企业是我国年金制度贯彻落实的主体。

此次办法也力图通过设立企业遇到经营亏损可通过与职工协商,暂时中止缴费等规定消除企业的顾虑,鼓励设立企业年金。

其实,当前已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关注到企业年金在增强企业人才吸引力、稳定职工队伍等方面的作用。

目前正在求职的北京小伙索靖,就发现企业年金已经被一些企业列为公司福利,来“助力”人才招聘。

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同的是,企业年金实行的是完全市场化的运营,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

北京一家电子商务企业人资部的员工周斌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企业年金采取的是信托模式运作,企业会委托有企业年金管理资质的银行、保险公司、信托等机构用企业年金去投资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等金融产品,取得投资收益。

不过,作为员工,最关心的还是自己和单位共同缴纳的这笔企业年金和取得的投资收益如何才能真正领取到手上?

根据办法规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出国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如果现在这家企业给上了企业年金,但跳槽到下一家企业却没有,会不会影响这笔钱的最终领取?实际中,不少人都有这样的顾虑。

对此,郑春荣表示,这种情况不会影响企业年金的领取,因为根据规定,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入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比如,新入职的b企业也有年金计划,可以将在a企业的缴费转移到b企业的年金计划中继续缴费;如果b企业没有建立年金,这笔钱还会留在a企业的年金计划中,达到条件后就可以领取。

周斌补充指出,由于企业年金的资产是独立于企业的,因此,即便企业倒闭,员工符合领取条件的,也可以在受托管机构领取自己的年金。

杜绝“锁死”员工

在之前企业年金的施行中,郑春荣注意到了一些企业会利用企业年金“强行”留住职工的问题。

设立企业年金的公司都会制定各自的企业年金制度,对于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和收益,肯定归属于职工个人,但一些企业会在企业缴费部分“设卡”。

比如,要全额领取企业年金,必须是正式退休或者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5年以上,如果员工中途跳槽辞职,就只能领个人缴费部分的收益。

“这相当于用企业年金这项福利‘锁死’了企业员工,极大限制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也侵害了职工的权益。”郑春荣坦言,这是因为在2004年的规定中没有对企业年金的归属问题作出明确规范。

此次办法规定,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这意味着企业虽然可以对企业年金领取进行限制,但最长期限就在8年。比如,某企业规定,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全部归属职工个人;单位缴费部分权益归属按照职工工作年限的时间有不同比例的划分,小于3年的,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形成权益的归属比例为30%;3年到5年的为50%;如果工作年限超过8年,就必须全部划入职工个人账户。

“办法增加了归属期的限制,既满足了企业正常留住员工的需求,也堵住了企业锁死员工的漏洞,是企业年金制度科学发展的关键。”郑春荣说。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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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为企业年金划定归属

办法规定,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法治周末记者 赵晨熙

“退休后记得你又多了一笔钱。”

“找工作时别忘了看看有没有这笔钱。”

近日,诸如此类的评论不时出现在各大网络平台和朋友圈中,这都是因为企业年金新规的出台。

近日,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企业年金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企业年金的缴费比例、领取方式、账户归属等作出明确规定。办法将于今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企业年金发展缓慢

从最近的讨论中不难发现,很多人都将企业年金视为一项“新”制度,这在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副院长郑春荣看来并不意外,因为虽然作为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中的一员,但企业年金在这些年确实被关注度不高。

郑春荣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目前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共有“三大支柱”:第一支柱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为企业(职业)年金;第三支柱为个人商业养老保险。

作为我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出台后,就拉开了我国企业年金的大幕;之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配套政策的施行,逐渐确立了中国企业年金的基本制度框架。

根据《中国社会保险发展年度报告2016》统计显示,2016年,全国共有105.5万人领取了296亿元企业年金,平均每人每月领取2388元,与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2362元几乎相等。这意味着缴纳企业年金的员工在退休后相当于可以领取“双份”养老金。

但一个尴尬的现状却是,企业年金多年来的发展极为缓慢。

据官方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数和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人数分别为7.63万个和2325万人,增幅分别为1.12%和0.39%,均为近10年来最低值。

截至2017年前三季度,企业年金已覆盖的2328.61万名职工在全国4.1亿城镇就业人员中仅占不到6%,企业年金参保职工人数仅为基本养老保险的8.36%,积累基金占GDP比重只有1.5%。

郑春荣坦言,企业年金多年来扩面如此缓慢,也是促使此次办法出台的主要原因。

并不宜强制推行

企业年金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相距甚远,很大程度上源于企业年金并非强制参保,而是由企业自愿选择建立。

2004年出台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可自愿建立企业年金。法治周末记者就此随机采访了10位上班族,其中仅有两位在国企工作的员工表示单位给上了企业年金。

“目前企业年金参与度高的主要集中在两类企业,一是国企;二是效益好的大型民营企业。多数中小民营企业,因为常规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已经较高,企业已没有动力和积极性再去为员工缴纳企业年金了。”郑春荣分析指出。

与2004年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相比,此次办法将此前的企业自愿“升级”成了企业自主,但这种以鼓励为主的弹性机制依然让很多人担心企业年金会成为“纸上谈兵”。

当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的职业年金制度,其性质与作用基本与企业年金一致,不过,根据国务院2015年4月6日发布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规定,职业年金具有强制性。

尽管施行较晚,但据中国社会保险学会会长胡晓义透露,2017年,职业年金制度已覆盖1700多万人,基金积累1600多亿元,未来规模将超过企业年金。

因此,也有声音建议,可否同样将企业年金强制推行。但在郑春荣看来,这二者间是不能直接画等号的。

一方面,机关事业单位的生存压力并没有民企那么大,因此,直接将职业年金作为员工固定福利很正常。但企业年金对一些民企,尤其是刚起步或效益一般的中小企业而言,还是必须要“算计”的一笔开支。

根据测算,当前我国“五险一金”已占工资总额的40%至50%左右,如果在没有其他诸如降低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等优惠政策的情况下,就要求全面强制推行企业年金,对很多中小民营企业的发展是不利的。

此外,郑春荣指出,企业年金属于第二层次的养老保障,是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形式,其定位是在国家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之上的“锦上添花”,而当前劳动者已有的基本养老金已基本可以满足退休后的必要生活开支。

根据国际经验,政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在40%左右就可以,剩下的支出需求可以由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金来解决。据测算,我国当前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已经为60%左右,因此,从实际来看也不需要强制推行企业年金。

法治周末记者在采访中得知,有些民企或外企虽然没有设立企业年金,但会通过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等方式发福利,与还需要员工自己缴纳部分费用的企业年金相比,有些人更倾向于这种方式。

新规试图缩小贫富差距

虽然没有像职业年金那样强制推行,但此次办法在缴费上限上与职业年金看齐。

根据规定,企业年金所需费用需要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其中企业缴费上限由2004年设定的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8.33%)调整为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之和的上限由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16.67%)调整为12%。

修订后的企业缴费上限与企业、职工缴费之和上限除了比之前分别降低了0.33和4.67个百分点外,办法还特别明确,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5倍。

郑春荣分析指出,修改缴费上限是为了与职业年金制度相衔接,将企业缴费进入职工年金个人账户的金额限定为平均额的5倍,则是为了避免出现贫富悬殊过大的问题。

按规定,企业年金具体缴纳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双方协商确定,但企业管理者显然在年金的设置权上要比职工大很多,这也导致此前一些企业出现年金分配不公的问题,个别企业经营者、高管等按照最高上限缴费,其他普通职工则将缴费比例设定得较低,二者间差距明显。

“设定平均额的最高倍数正是为了防止这类问题的发生。”郑春荣说。

跳槽不影响最终领取

对于企业年金的发展,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中国保险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主任陈秉正认为,最重要的就是如何提升企业参与的积极性,毕竟企业是我国年金制度贯彻落实的主体。

此次办法也力图通过设立企业遇到经营亏损可通过与职工协商,暂时中止缴费等规定消除企业的顾虑,鼓励设立企业年金。

其实,当前已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关注到企业年金在增强企业人才吸引力、稳定职工队伍等方面的作用。

目前正在求职的北京小伙索靖,就发现企业年金已经被一些企业列为公司福利,来“助力”人才招聘。

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同的是,企业年金实行的是完全市场化的运营,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

北京一家电子商务企业人资部的员工周斌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企业年金采取的是信托模式运作,企业会委托有企业年金管理资质的银行、保险公司、信托等机构用企业年金去投资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等金融产品,取得投资收益。

不过,作为员工,最关心的还是自己和单位共同缴纳的这笔企业年金和取得的投资收益如何才能真正领取到手上?

根据办法规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出国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如果现在这家企业给上了企业年金,但跳槽到下一家企业却没有,会不会影响这笔钱的最终领取?实际中,不少人都有这样的顾虑。

对此,郑春荣表示,这种情况不会影响企业年金的领取,因为根据规定,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入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比如,新入职的b企业也有年金计划,可以将在a企业的缴费转移到b企业的年金计划中继续缴费;如果b企业没有建立年金,这笔钱还会留在a企业的年金计划中,达到条件后就可以领取。

周斌补充指出,由于企业年金的资产是独立于企业的,因此,即便企业倒闭,员工符合领取条件的,也可以在受托管机构领取自己的年金。

杜绝“锁死”员工

在之前企业年金的施行中,郑春荣注意到了一些企业会利用企业年金“强行”留住职工的问题。

设立企业年金的公司都会制定各自的企业年金制度,对于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和收益,肯定归属于职工个人,但一些企业会在企业缴费部分“设卡”。

比如,要全额领取企业年金,必须是正式退休或者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5年以上,如果员工中途跳槽辞职,就只能领个人缴费部分的收益。

“这相当于用企业年金这项福利‘锁死’了企业员工,极大限制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也侵害了职工的权益。”郑春荣坦言,这是因为在2004年的规定中没有对企业年金的归属问题作出明确规范。

此次办法规定,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这意味着企业虽然可以对企业年金领取进行限制,但最长期限就在8年。比如,某企业规定,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全部归属职工个人;单位缴费部分权益归属按照职工工作年限的时间有不同比例的划分,小于3年的,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形成权益的归属比例为30%;3年到5年的为50%;如果工作年限超过8年,就必须全部划入职工个人账户。

“办法增加了归属期的限制,既满足了企业正常留住员工的需求,也堵住了企业锁死员工的漏洞,是企业年金制度科学发展的关键。”郑春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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