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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制定商业银行衍生工具交易风险计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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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制定商业银行衍生工具交易风险计量标准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通知》对规则适用范围进行了区分,衍生工具规模未达线的银行可继续实施现行计量方法。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征求意见稿发布一年多时间后,1月16日,银监会正式发布《关于印发<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计量规则>的通知》(下称《通知》)。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衍生工具交易增长加快,业务品种多样化。同时,商业银行国际业务加速扩张,境外衍生品交易数量增长。而现行资本计量规则风险敏感度不足,不能充分捕捉衍生工具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波动和增长。与之相比,新标准借鉴巴塞尔委员会2014年3月发布的衍生工具资本计量国际标准,大幅提高了衍生工具资本计量的风险敏感性。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通知》还新增加两条内容:一是单独强调了监管应加强对商业银行衍生工具风险计量及管理的监督检查;二是对规则适用范围进行区分,明确本规则适用于衍生工具名义本金达到5000亿元或占总资产比例达到30%以上的商业银行。其余银行可继续实施现行计量方法。

从银监会的表述来看,实施范围进行差别化区分的原因主要是,目前我国开展衍生工具业务的银行数量有限,大部分银行业务量较小。而《通知》规定的计量方法对商业银行风险计量和系统开发提出的要求较高。

与现行有关规制相比,《通知》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新要求:

首先,《通知》明确了计算风险暴露的三个层次:净额结算组合、资产类别和抵消组合。商业银行在区分每个层次不同组合的基础上,逐级计算风险暴露。

其次,《通知》规定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的成分。《通知》规定,违约风险暴露分为重置成本(Replacement Cost, RC)和潜在风险暴露(Potential Future Exposure, PFE)两部分。重置成本是指违约发生时衍生工具的市场价值,用于估计违约的直接损失。潜在风险暴露是衍生工具在未来因价格波动可能产生更大的风险暴露。

第三,《通知》拓展了风险参数的范围和种类。《通知》增加捕捉各类衍生工具的风险因子。在重置成本方面,引入了追加押品和增加保证金触发值等变量,体现对不同保证金安排下衍生工具风险暴露的差异化处理。在潜在风险暴露方面,明确了监管因子(SF)、监管波动率(delta)、相关系数、期限调整因子(MF)等参数的使用方法和确定方式。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建立健全衍生产品风险治理的政策流程,强化信息系统和基础设施,提高数据收集和存储能力,确保衍生工具估值和资本计量的审慎性。

《通知》所指的衍生工具包括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工具和其它多头清算交易。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开展衍生工具业务,应计算衍生工具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和信用估值风险加权资产。其中,计算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时,应先计算交易对手违约暴露。从经济意义上看,交易对手违约暴露是指在衍生工具业务中,因交易对手违约对商业银行产生的风险暴露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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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制定商业银行衍生工具交易风险计量标准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通知》对规则适用范围进行了区分,衍生工具规模未达线的银行可继续实施现行计量方法。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征求意见稿发布一年多时间后,1月16日,银监会正式发布《关于印发<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计量规则>的通知》(下称《通知》)。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衍生工具交易增长加快,业务品种多样化。同时,商业银行国际业务加速扩张,境外衍生品交易数量增长。而现行资本计量规则风险敏感度不足,不能充分捕捉衍生工具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波动和增长。与之相比,新标准借鉴巴塞尔委员会2014年3月发布的衍生工具资本计量国际标准,大幅提高了衍生工具资本计量的风险敏感性。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通知》还新增加两条内容:一是单独强调了监管应加强对商业银行衍生工具风险计量及管理的监督检查;二是对规则适用范围进行区分,明确本规则适用于衍生工具名义本金达到5000亿元或占总资产比例达到30%以上的商业银行。其余银行可继续实施现行计量方法。

从银监会的表述来看,实施范围进行差别化区分的原因主要是,目前我国开展衍生工具业务的银行数量有限,大部分银行业务量较小。而《通知》规定的计量方法对商业银行风险计量和系统开发提出的要求较高。

与现行有关规制相比,《通知》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新要求:

首先,《通知》明确了计算风险暴露的三个层次:净额结算组合、资产类别和抵消组合。商业银行在区分每个层次不同组合的基础上,逐级计算风险暴露。

其次,《通知》规定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的成分。《通知》规定,违约风险暴露分为重置成本(Replacement Cost, RC)和潜在风险暴露(Potential Future Exposure, PFE)两部分。重置成本是指违约发生时衍生工具的市场价值,用于估计违约的直接损失。潜在风险暴露是衍生工具在未来因价格波动可能产生更大的风险暴露。

第三,《通知》拓展了风险参数的范围和种类。《通知》增加捕捉各类衍生工具的风险因子。在重置成本方面,引入了追加押品和增加保证金触发值等变量,体现对不同保证金安排下衍生工具风险暴露的差异化处理。在潜在风险暴露方面,明确了监管因子(SF)、监管波动率(delta)、相关系数、期限调整因子(MF)等参数的使用方法和确定方式。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建立健全衍生产品风险治理的政策流程,强化信息系统和基础设施,提高数据收集和存储能力,确保衍生工具估值和资本计量的审慎性。

《通知》所指的衍生工具包括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工具和其它多头清算交易。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开展衍生工具业务,应计算衍生工具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和信用估值风险加权资产。其中,计算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时,应先计算交易对手违约暴露。从经济意义上看,交易对手违约暴露是指在衍生工具业务中,因交易对手违约对商业银行产生的风险暴露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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