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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劝烟猝死案二审劝烟者无责 法院:一审判决挫伤公民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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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劝烟猝死案二审劝烟者无责 法院:一审判决挫伤公民积极性

备受关注的河南郑州电梯劝阻吸烟老人猝死案二审公开宣判。法院判决,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4525号民事判决,同时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即劝烟者杨某无需担责,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河南郑州电梯劝阻吸烟老人猝死案有了结果。2018年1月23日,界面新闻从劝阻吸烟者杨某的代理律师单艳伟处了解到,当天上午该案在河南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驻经开区综合审判庭二审公开宣判。法院判决,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4525号民事判决,同时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即劝烟者杨某无需担责,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2017年5月2日上午9点多,该案被告杨某在进入小区电梯时,发现段某在里面吸烟。出于医生的职业敏感,他对段某进行了劝阻,二人发生了言语争执。后来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将二人劝离,杨某去取了快递,段某则同物业工作人员进入物业公司办公室。没想到的是,段某却在办公室内突发心脏病,不幸猝死。

事情发生之后,段某的妻子田某认为,杨某无故与段某发生争执,导致其心脏病发作,应对家人作出赔偿,将其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追究共计40万余元民事赔偿。

2017年9月4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田某的丈夫段某因在电梯内吸烟问题导致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在双方的争执被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劝阻且杨某离开后,段某猝死,该结果是杨某未能预料到的,杨某的行为与段某的死亡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段某确实在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补偿田某15000元,驳回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之后,田某不服判决,又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年11月1日,该案二审在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驻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审判庭开庭,双方围绕杨某与老人去世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展开辩论,并未当庭宣判。

在等待二审结果期间,杨某曾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对于老人段某的突然离世,他感到很难过,出于人道主义也发自内心愿意给予家属一定补偿,但是他认为自己劝阻吸烟的行为并没有做错。

2018年1月23日,郑州中院二审认为,杨某劝阻段某吸烟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行为本身不会造成段某死亡的结果。段某自身患有心脏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发作心脏疾病不幸死亡。虽然从时间上看,杨某劝阻段某吸烟行为与段某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此外,杨某没有侵害段某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杨某此前不认识段某,也不知道段某有心脏病史并做过心脏搭桥手术,其劝阻段某吸烟是履行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而且杨某在得知段某某突发心脏疾病后,及时发挥专业技能对段某某积极施救。杨某对段某的死亡无法预见,也不存在疏忽或懈怠,没有过错。因此,法院判决杨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郑州中院还认为,杨某对段某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的行为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判令杨某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一审判决判令杨某补偿田某某15000元错误,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二审判决之后,杨某的代理律师单艳伟对界面新闻表示,本案的判决无疑向社会公众传递一个信号,即法律是鼓励、支持公民积极劝止社会不文明行为的,即使有这个过程中产生了意外,只要行为人在劝止过程中没法律上过错,就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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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劝烟猝死案二审劝烟者无责 法院:一审判决挫伤公民积极性

备受关注的河南郑州电梯劝阻吸烟老人猝死案二审公开宣判。法院判决,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4525号民事判决,同时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即劝烟者杨某无需担责,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河南郑州电梯劝阻吸烟老人猝死案有了结果。2018年1月23日,界面新闻从劝阻吸烟者杨某的代理律师单艳伟处了解到,当天上午该案在河南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驻经开区综合审判庭二审公开宣判。法院判决,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4525号民事判决,同时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即劝烟者杨某无需担责,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2017年5月2日上午9点多,该案被告杨某在进入小区电梯时,发现段某在里面吸烟。出于医生的职业敏感,他对段某进行了劝阻,二人发生了言语争执。后来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将二人劝离,杨某去取了快递,段某则同物业工作人员进入物业公司办公室。没想到的是,段某却在办公室内突发心脏病,不幸猝死。

事情发生之后,段某的妻子田某认为,杨某无故与段某发生争执,导致其心脏病发作,应对家人作出赔偿,将其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追究共计40万余元民事赔偿。

2017年9月4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田某的丈夫段某因在电梯内吸烟问题导致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在双方的争执被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劝阻且杨某离开后,段某猝死,该结果是杨某未能预料到的,杨某的行为与段某的死亡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段某确实在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补偿田某15000元,驳回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之后,田某不服判决,又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年11月1日,该案二审在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驻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审判庭开庭,双方围绕杨某与老人去世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展开辩论,并未当庭宣判。

在等待二审结果期间,杨某曾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对于老人段某的突然离世,他感到很难过,出于人道主义也发自内心愿意给予家属一定补偿,但是他认为自己劝阻吸烟的行为并没有做错。

2018年1月23日,郑州中院二审认为,杨某劝阻段某吸烟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行为本身不会造成段某死亡的结果。段某自身患有心脏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发作心脏疾病不幸死亡。虽然从时间上看,杨某劝阻段某吸烟行为与段某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此外,杨某没有侵害段某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杨某此前不认识段某,也不知道段某有心脏病史并做过心脏搭桥手术,其劝阻段某吸烟是履行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而且杨某在得知段某某突发心脏疾病后,及时发挥专业技能对段某某积极施救。杨某对段某的死亡无法预见,也不存在疏忽或懈怠,没有过错。因此,法院判决杨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郑州中院还认为,杨某对段某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的行为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判令杨某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一审判决判令杨某补偿田某某15000元错误,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二审判决之后,杨某的代理律师单艳伟对界面新闻表示,本案的判决无疑向社会公众传递一个信号,即法律是鼓励、支持公民积极劝止社会不文明行为的,即使有这个过程中产生了意外,只要行为人在劝止过程中没法律上过错,就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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