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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评论】扫黑除恶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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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评论】扫黑除恶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彭新林认为,扫黑除恶应当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这不仅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从我国国情和法治文明发展出发得出的必然结论。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充分认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攻坚仗。

近年来,我国对黑恶势力保持高压态势,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当前涉黑涉恶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黑恶势力的组织形态、行为手段、攫取利益的方式出现新动向,滋生黑恶势力的土壤和条件仍然存在,黑恶势力处于活跃期的基本态势没有改变,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本质没有改变,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

这次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必然会打掉一批黑恶势力组织及其“保护伞”,必将最大限度地挤压黑恶势力的生存空间,促进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综合治理,可以说是让老百姓过上美好生活的一项“民心工程”。

同时,这也是维护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但也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和刑事犯罪高发期,黑恶势力危害严重,往往集多种违法犯罪于一体,与淫秽、赌博、吸毒、传销、拐卖等违法犯罪问题也呈现出合流趋势,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特别是,近年来各种社会消极因素和人民内部矛盾增多,而且矛盾的关联性、聚合性、复杂性、敏感性和对抗性明显增强,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黑恶势力的滋生和发展。很多突发性事件的发生,都有黑恶势力介入或者在背后推波助澜,有的甚至就是由黑恶势力团伙直接制造、操控,意图要挟政府,谋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如果不有效打击和铲除黑恶势力,老百姓就难以过上安定日子,就难以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的稳定,更遑论国家的长治久安。从这个层面上来说,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意义十分重大。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提出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可以说,黑恶势力之所以能长期称霸一方、为非作恶、屡禁不绝,出现明显的“割韭菜”现象,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其背后往往有腐败官员充当“保护伞”。如果没有“保护伞”撑腰或者支持、纵容,黑恶势力就不可能坐大成势。

一方面,腐败官员为得到“好处”而与黑恶势力勾结在一起,自愿充当“保护伞”,为黑恶势力通风报信或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官匪勾结、沆瀣一气,形成强大的利益集团,使黑恶势力有恃无恐;另一方面,黑恶势力自身也积极向政治、经济领域渗透,千方百计地为团伙成员谋求社会地位,采取各种手段非法获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政治光环,从而增加了打击黑恶势力的难度。

可见,扫黑除恶必须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只有两者共同推进,在扫黑除恶的同时打掉其“保护伞”并深挖其背后的腐败问题,才能从源头上遏制黑恶势力的滋生蔓延。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要坚决打赢扫黑除恶攻坚战,就应当在法治的框架下,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使扫黑除恶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

这次中央也明确要求,政法机关进一步明确政策法律界线,既坚持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又要依法依规,不枉不纵,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就为政法机关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真正做到实事求是、不枉不纵指明了方向。

扫黑除恶应当依法进行,不能运动化和扩大化。这既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从我国国情和法治文明发展出发得出的必然结论。扫黑除恶如果不恪守法治原则,那么,势必会导致打黑的扩大化、运动化,这必然会破坏社会主义法治,有悖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

首先,扫黑除恶坚决不能搞那种以人划线、上挂下联、层层检查、人人过关的政治运动或者群众运动模式。当然,这并不等于扫黑除恶不走群众路线。事实上,扫黑除恶要真正取得实效,就必须广泛发动和依靠群众,鼓励群众踊跃向警方提供涉黑涉恶线索。

其次,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公正司法、宽严相济,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禁刑讯逼供,确保每一起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防止出现冤假错案。

同时扫黑除恶过程中应当注意切实保障人权,不能忽视程序正义。司法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在扫黑除恶过程中,政法机关既要保障被害人、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也要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少数人应有的人权,应当体现程序正义的精神和理念。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情况下,政法机关保障其人权责任重大。

不管是什么样的涉黑涉恶案件,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都应当经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只有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能定案。任何忽视甚至违反程序正义的做法都是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也是经不起历史检验的。

(本文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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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评论】扫黑除恶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彭新林认为,扫黑除恶应当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这不仅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从我国国情和法治文明发展出发得出的必然结论。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充分认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攻坚仗。

近年来,我国对黑恶势力保持高压态势,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当前涉黑涉恶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黑恶势力的组织形态、行为手段、攫取利益的方式出现新动向,滋生黑恶势力的土壤和条件仍然存在,黑恶势力处于活跃期的基本态势没有改变,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本质没有改变,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

这次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必然会打掉一批黑恶势力组织及其“保护伞”,必将最大限度地挤压黑恶势力的生存空间,促进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综合治理,可以说是让老百姓过上美好生活的一项“民心工程”。

同时,这也是维护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但也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和刑事犯罪高发期,黑恶势力危害严重,往往集多种违法犯罪于一体,与淫秽、赌博、吸毒、传销、拐卖等违法犯罪问题也呈现出合流趋势,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特别是,近年来各种社会消极因素和人民内部矛盾增多,而且矛盾的关联性、聚合性、复杂性、敏感性和对抗性明显增强,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黑恶势力的滋生和发展。很多突发性事件的发生,都有黑恶势力介入或者在背后推波助澜,有的甚至就是由黑恶势力团伙直接制造、操控,意图要挟政府,谋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如果不有效打击和铲除黑恶势力,老百姓就难以过上安定日子,就难以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的稳定,更遑论国家的长治久安。从这个层面上来说,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意义十分重大。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提出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可以说,黑恶势力之所以能长期称霸一方、为非作恶、屡禁不绝,出现明显的“割韭菜”现象,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其背后往往有腐败官员充当“保护伞”。如果没有“保护伞”撑腰或者支持、纵容,黑恶势力就不可能坐大成势。

一方面,腐败官员为得到“好处”而与黑恶势力勾结在一起,自愿充当“保护伞”,为黑恶势力通风报信或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官匪勾结、沆瀣一气,形成强大的利益集团,使黑恶势力有恃无恐;另一方面,黑恶势力自身也积极向政治、经济领域渗透,千方百计地为团伙成员谋求社会地位,采取各种手段非法获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政治光环,从而增加了打击黑恶势力的难度。

可见,扫黑除恶必须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只有两者共同推进,在扫黑除恶的同时打掉其“保护伞”并深挖其背后的腐败问题,才能从源头上遏制黑恶势力的滋生蔓延。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要坚决打赢扫黑除恶攻坚战,就应当在法治的框架下,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使扫黑除恶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

这次中央也明确要求,政法机关进一步明确政策法律界线,既坚持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又要依法依规,不枉不纵,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就为政法机关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真正做到实事求是、不枉不纵指明了方向。

扫黑除恶应当依法进行,不能运动化和扩大化。这既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从我国国情和法治文明发展出发得出的必然结论。扫黑除恶如果不恪守法治原则,那么,势必会导致打黑的扩大化、运动化,这必然会破坏社会主义法治,有悖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

首先,扫黑除恶坚决不能搞那种以人划线、上挂下联、层层检查、人人过关的政治运动或者群众运动模式。当然,这并不等于扫黑除恶不走群众路线。事实上,扫黑除恶要真正取得实效,就必须广泛发动和依靠群众,鼓励群众踊跃向警方提供涉黑涉恶线索。

其次,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公正司法、宽严相济,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禁刑讯逼供,确保每一起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防止出现冤假错案。

同时扫黑除恶过程中应当注意切实保障人权,不能忽视程序正义。司法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在扫黑除恶过程中,政法机关既要保障被害人、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也要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少数人应有的人权,应当体现程序正义的精神和理念。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情况下,政法机关保障其人权责任重大。

不管是什么样的涉黑涉恶案件,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都应当经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只有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能定案。任何忽视甚至违反程序正义的做法都是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也是经不起历史检验的。

(本文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