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阮兰泉
按照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关于同一控制人在首发报告期内对相同或类似业务进行重组的审核指引(征求意见稿)》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了突出主营业务、解决独立性问题、同业竞争问题、关联交易问题等,拟上市公司需要通过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改制,使得企业能够符合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主体资格的要求,为上市打下良好基础。
并购重组是企业上市前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通过这个环节,企业一方面可以彻底解决其历史积弊,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得企业符合上市的各项条件。
一、以突出主营业务为目的的并购重组模式
如果企业存在主营业务不突出的情形,将构成企业上市的实质性障碍,企业应当通过有效的手段消除主营业务不突出情形,企业通常选择的重组手段是剥离非相关业务,而剥离的方式既可以是出售非相关业务所属公司的股权,也可以是出售非相关业务所对应的资产,还可以是将非相关业务直接分立出去成立新的公司。
(一)出售非相关业务所属公司的股权
这种方案的具体操作要点是:如果拟上市企业持有非相关业务所属公司的股权,企业为了实现主营业务突出,选择将所持的股权进行转让。
(二)出售非相关业务所对应的资产
这种解决方案的操作要点是:拟上市企业将非相关业务所对应的资产打包整体出售,在运用此方案时,为了将非相关业务彻底剥离出拟上市企业,企业应当遵循全面打包原则:在对非相关业务资产进行选择时,除了将生产性资产、固定性资产进行打包外,还应将该业务对应的应收账款等资产进行打包;如果该业务项下还有相应的应付账款等负债,也应当一并打包;对于之前开展非相关业务所招聘的人员,在出售资产时也应当一并安置,如果受让方愿意接收相关员工,则可以办理劳动合同的换签;如果受让方不愿意接收,则拟上市企业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解除相应的劳动合同,或者将这些员工安排至其他岗位。
(三)将非相关业务分立出去成立新公司
在拟上市企业部分或者全体股东不愿意出售非相关业务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选择将非相关业务单独分立出去成立新的公司。为了将非相关业务彻底剥离出拟上市企业,拟上市企业也应当遵循上述全面打包原则。
二、以避免同业竞争为目的的并购重组
如果拟上市企业存在同业竞争情形,这些情形将构成企业上市发行的实质性障碍,拟上市企业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同业竞争。而并购重组恰恰提供了消除同业竞争非常实用的解决方案。
(一)拟上市企业收购竞争关联方资产
这种解决方案的具体操作方法是:拟上市企业通过与竞争关联方签订资产购买协议,将竞争性业务所对应的生产性资产一揽子购买过来,竞争方则在资产出售以后不再从事该业务。拟上市企业支付对价的方式,既可以通过现金购买,也可以通过资产置换,还可以通过承担债务方式,当然也可以通过向竞争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二)拟上市企业收购竞争关联方股权
这种解决方案的具体操作方法是:拟上市企业与竞争性业务所属公司的股东签订股权购买协议,使该公司成为拟上市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这种方案相比于第一种方案的优势是竞争性公司的资产仍然直接留在原公司,无需履行繁杂冗长的资产过户手续。
(三)将有竞争关系的公司资产或股权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
该种解决方案的具体操作方法是:竞争方将竞争性业务对应的资产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或者竞争方的公司股东直接将所持公司股权全部出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这种解决方案虽然能够彻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但是如果竞争性业务是盈利性非常好的业务,而且企业可以通过收购资产或股权方式解决的情况下,则不建议企业选择此种方式。当然,如果竞争性业务盈利能力一般甚至出现下降,企业则可以选择这种方案从根本上解决同业竞争。
(四)直接注销有竞争关系的公司
该种解决方案的具体操作方法是: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将与拟上市企业存在竞争性业务的公司注销,以此彻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该种解决方案的适用情形一般是:竞争性业务所属的公司基本已经停止营业或者虽然营业但是基本处于亏损或微利状态。
(五)拟上市企业吸收合并有竞争关系的公司
此种解决方案的具体操作方法是:拟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与其存在竞争性业务的公司,从而将有竞争关系的公司资产、负债全部纳入拟上市企业,将被合并方予以注销。
(六)培育注资模式
对于一次性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存在较大困难的少数央企,在实践中根据自身的情况“创造性”地提出了培育注资的模式。所谓“培育注资”模式,即国有股东代为培育符合上市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但暂不适合上市公司实施的业务或资产,在条件成熟后,再注入上市公司。
三、以减少关联交易为目的的并购重组模式
证监会出台的相关规范对关联交易作出了硬性要求,即关联交易不得显失公平、关联交易应当价格公允,不得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而且由于关联交易系证监会重点审查的对象之一,因此,如果拟上市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存在大量的、不规范的关联交易,企业必须对关联交易进行减少或规范,以符合上市发行条件,而并购重组恰恰提供了一系列的解决方案。
(一)收购关联方资产
此种解决方案的适用条件一般是:关联方资产具有收购的价值,即一方面企业可以通过收购该资产解决关联交易问题,另一方面企业可以通过该收购提高资产的盈利能力,进而为企业带来更多利润。至于关联方,可以选择继续存续,也可以选择注销。
(二)收购关联方股权
此种解决方案的具体操作是:拟上市企业通过收购关联公司股权,使得关联公司成为自己的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
(三)吸收合并关联方
此种方法的实施与同业竞争的解决方法一样,拟上市企业吸收合并关联方后,关联方注销。
(四)剥离关联业务
如果关联方与拟上市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并非是必须的,则拟上市企业可以将该部分业务主动剥离,彻底消除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四、以实现五个独立为目的的并购重组模式
(一)资产独立
资产独立,指的是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对于拟上市企业而言,如果生产所依赖的重要资产归控股股东所有,那么这种资产的不独立必然导致拟上市企业长期受制于控股股东。拟上市企业可以通过将不独立资产进行收购的方式来实现资产独立。
(二)人员独立
人员独立,指的是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三)财务独立
财务独立,是指拟上市企业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四)机构独立
机构独立,是指拟上市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业务独立
业务独立,指的是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对于不独立的业务,拟上市企业可以选择将该部分业务直接收购,当然收购的方式既可以是资产收购,也可以是股权收购。实践中,企业为了降低重组的成本,也会选择先将不独立业务单独分立成立新的公司,然后再由拟上市企业吸收合并新的公司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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