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筛选岗位信息时,通常会尤其关注招聘条件,例如“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软件编程、信息系统设计等相关背景、三年以上同行业工作经验、具备熟练英语表达和书写能力”等。当求职者具备了这些条件,通过了层层筛选,被offer了心仪的岗位后,就皆大欢喜了?精英君告诉你,你too young too simple了!
无忧精英网的会员孙先生,2017年8月被上海某公司招聘为中国某大区的营销总监,并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3个月后,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原因是李先生没有达到公司的季度营销目标,不符合录用条件,所以试用期考核未通过。但是,孙先生回忆自己刚进公司的时候,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职务说明书,也没有书面告知他该职务的工作内容以及试用期的岗位考核要求。既然没有约定要求,公司又怎么能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呢?为此,孙先生通过无忧精英网微信公众号后台咨询了该情况,希望得到专业法律指导。
无忧精英网的首席职业发展顾问赵争女士在接到该案例后,从《劳动法》的角度给出了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如要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负有举证责任”。
这里有两个关键词需要广大精英网会员注意,一是“录用条件”;二是“举证责任”。
赵争女士指出,现实中有很多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仅制定了招聘条件,并未制定清晰的录用条件。招聘条件是指员工符合用人单位在某一职位录用要求的全部条件,包括学历、工作经验、职称、职业资格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软件编程、信息系统设计等相关背景、三年以上同行业工作经验、具备熟练英语表达和书写能力”等就是企业的招聘条件。
而录用条件是指招聘结束并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面向试用期员工而明确具体制定的全部岗位要求,是新招聘的员工最终被正式聘用的唯一条件。录用条件应当比招聘条件更加具体明确。
而对于如何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则不仅需要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求明确规定录用条件的具体内容,同时还需要以明确的方式告知新录用劳动者,并保留好试用期考核记录。
孙先生的案例中,孙先生表示公司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职务说明书,也没有书面告知他该职务的工作内容以及试用期的岗位考核要求,那么对于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公司并不能完成法律要求的举证责任,所以建议孙先生提请劳动仲裁,申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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