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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通州582路公交车猥亵伤人案一审宣判 嫌犯获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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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通州582路公交车猥亵伤人案一审宣判 嫌犯获刑14年

2017年7月17日,因在公交车上摸女子宫某后发生口角,得知宫某报警后,北京男子刘某竟从包里拿出水果刀扎向宫某,导致宫某重伤二级。2月7日上午,通州法院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4年,并赔偿受害人宫某7万余元。宣判后,刘某表示不上诉。

性骚扰,持刀行凶,获刑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因在公交车上摸女子宫某后发生口角,得知宫某报警后,刘某竟从包里拿出水果刀扎向宫某,导致宫某重伤二级。有两名乘客出手将刘某按在车上制服。此案曾被媒体广泛报道,两名乘客因见义勇为获得表彰。

2月7日上午,通州法院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4年,并赔偿受害人宫某7万余元。宣判后,刘某表示不上诉。

公交车上性骚扰后持刀伤人

今年27岁的刘某是辽宁省人,刘某说自己5、6岁的时候父母离婚后分别离家,她一直跟爷爷奶奶一起长大。爷爷奶奶死后,刘某就一个人独自生活,小学毕业后在外打工,2012年曾因为打架被回龙观派出所拘留5天。刘某说事发前他刚刚找到一份在保险公司做销售员的工作,试用期三个月,事发时还未转正。

检方指控,2017年7月17日早8时许,刘某在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582路公交车上,因手摸宫某臀部一事而与宫某发生争执,后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割其颈部、扎其背部等处,致宫肺部裂伤、失血性休克。经鉴定,宫某身体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被告人刘某于2017年7月17日被其他乘客当场控制,后被民警抓获,作案工具已扣押。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开庭前一直不承认性骚扰

在开庭前,刘某一直不承认自己摸了被害人宫某。他供述称,事发当天早晨8点钟,他和受害人都是在小稿村站上了一辆582路公交车,准备去公司上班。

刘某说自己当时从前门上车后,就往车后边走,在车后部做了一个倒座,“因为我坐的位置是倒座,我想找一个正座,车厢后部没有正座了,所以我就向车的前部走。”

刘某说当时他并没有留意到受害女子,“当时她可能站在车后门附近,我从女子身后走过去后,女子就用脚踹我的腿,还骂我,说我碰到她了,我说没有碰到她,女子又打了我一个耳光,随后我向车后面挪了挪,女子就拿出手机对着我拍照,我问她为什么拍照,她说这个事不能就这样完了,然后女子就向司机处走过去,她跟司机说几句话,然后又拿手机对着我这边拍。期间,一个老太太也在劝她,女子说已经报警了,我当时就想打她,我俩身高差不多,我担心打不过她,我就从包里拿出一把刀扎她。”

刘某说,刀是自己在之前去天津玩的时候随手放到包里的。

开庭时承认摸了受害人

此案在开庭时,公诉人出具了被害人宫某的证言,宫某说,当时她站在车后部,“我感觉有人从身后过去用手指顶了我的屁股,我就向左看了一眼,我看到碰我的是一个男子,我当时没有理会。过了半分钟,男子从座位上起来,向车前部走,经过我身边时,我感觉他又碰了我一下,这次他是用手摸了我屁股一下。我没有想到,男子会第二次摸我,我特别生气,就上前踹了他两脚,抽了他一个嘴巴,我看见男子一直在瞪着我,我就掏出手机拍他,我说我要报警,因为他瞪着我的眼神挺恐怖的”。

在法庭上,刘某承认自己确实摸了宫某,“因为宫某长得特像我的一个女同事,我就摸了”刘某说自己不是故意杀人,属于正当防卫。表示自己愿意赔偿,但是直到庭审时,刘某也没有赔偿一分钱。

从公诉机关提供的公交车上的录像,可以看到刘某摸过宫某。

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14年徒刑

法院认为,刘某无视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刘某称自己没有故意杀人的辩解意见,经查,刘某在与宫某发生争执后被人劝开后,突然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水果刀,左手从后面勒住被害人颈部,右手持刀割宫某的咽喉、扎宫某身体数下,足以反映出其主观上具有杀人的犯罪故意,只是因为乘客及时将其制止,控制而未发生宫某死亡的危害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要件,其辩解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称刘某有坦白情节,法院认定刘某不构成坦白。

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4年,并赔偿被害人宫某7万余元。

宣判后,刘某表示不上诉。

受害女子家属:认可判决结果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就此判决结果致电受害人宫女士的丈夫杨先生。杨先生称自己基本认可这样的判决结果。“希望能对被告人有惩罚,对社会有警示”。对于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14年,杨先生此前在和家人、公诉机关沟通中得知,根据法律规定,这样的判决基本符合预期,“我相信法律是公道的”。

被刺伤后,宫女士当天被送往潞河医院重症监护室,在几个月的治疗中共花费7万余元,“判决结果中说赔偿7万多,基本就是治疗费和住院费了”。受伤后,宫女士一直有很大的精神压力、甚至不敢坐公交车。“到现在全家人一直在回避这件事,不敢提,现在妻子也不敢去看心理医生”,杨先生说此前在与公诉机关沟通中询问过要求赔偿精神损失一事,“但了解到法律不支持”。杨先生称,自己后来对被告人家庭情况也做了了解,“他家庭经济条件有限,没有太多的赔偿能力”。杨先生表示,基本可以接受这样的赔偿。

受害女子已开始工作

目前,宫女士恢复状况良好,能上半天班了,“医生说肯定是在家里休养比较好,但是只接触家里人、想到这件事对她精神压力太大,出去接触同事,忙起来心情会好”。杨先生称,宫女士已经吃了将近半年治疗血管的药物,之后会再去医院复查。

而当时在公交车上见义勇为的“切哥”评价自己当时的行为就是“普通人干了一件普通事”,没想到自己后来受到了政府的表彰、大家的关注。听到对行凶者刘某的判决结果,“切哥”认为行凶者刘某一时冲动酿成了大祸。“这个小伙儿今年26岁,14年后出来就40岁了。一个人能有几个十年呢?挺可惜的”。“切哥”希望刘某能够好好改造,争取减刑的机会,早点回归社会。

来源:法晚网

原标题:公交上骚扰女子并持刀行凶,男子获刑14年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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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通州582路公交车猥亵伤人案一审宣判 嫌犯获刑14年

2017年7月17日,因在公交车上摸女子宫某后发生口角,得知宫某报警后,北京男子刘某竟从包里拿出水果刀扎向宫某,导致宫某重伤二级。2月7日上午,通州法院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4年,并赔偿受害人宫某7万余元。宣判后,刘某表示不上诉。

性骚扰,持刀行凶,获刑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因在公交车上摸女子宫某后发生口角,得知宫某报警后,刘某竟从包里拿出水果刀扎向宫某,导致宫某重伤二级。有两名乘客出手将刘某按在车上制服。此案曾被媒体广泛报道,两名乘客因见义勇为获得表彰。

2月7日上午,通州法院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4年,并赔偿受害人宫某7万余元。宣判后,刘某表示不上诉。

公交车上性骚扰后持刀伤人

今年27岁的刘某是辽宁省人,刘某说自己5、6岁的时候父母离婚后分别离家,她一直跟爷爷奶奶一起长大。爷爷奶奶死后,刘某就一个人独自生活,小学毕业后在外打工,2012年曾因为打架被回龙观派出所拘留5天。刘某说事发前他刚刚找到一份在保险公司做销售员的工作,试用期三个月,事发时还未转正。

检方指控,2017年7月17日早8时许,刘某在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582路公交车上,因手摸宫某臀部一事而与宫某发生争执,后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割其颈部、扎其背部等处,致宫肺部裂伤、失血性休克。经鉴定,宫某身体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被告人刘某于2017年7月17日被其他乘客当场控制,后被民警抓获,作案工具已扣押。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开庭前一直不承认性骚扰

在开庭前,刘某一直不承认自己摸了被害人宫某。他供述称,事发当天早晨8点钟,他和受害人都是在小稿村站上了一辆582路公交车,准备去公司上班。

刘某说自己当时从前门上车后,就往车后边走,在车后部做了一个倒座,“因为我坐的位置是倒座,我想找一个正座,车厢后部没有正座了,所以我就向车的前部走。”

刘某说当时他并没有留意到受害女子,“当时她可能站在车后门附近,我从女子身后走过去后,女子就用脚踹我的腿,还骂我,说我碰到她了,我说没有碰到她,女子又打了我一个耳光,随后我向车后面挪了挪,女子就拿出手机对着我拍照,我问她为什么拍照,她说这个事不能就这样完了,然后女子就向司机处走过去,她跟司机说几句话,然后又拿手机对着我这边拍。期间,一个老太太也在劝她,女子说已经报警了,我当时就想打她,我俩身高差不多,我担心打不过她,我就从包里拿出一把刀扎她。”

刘某说,刀是自己在之前去天津玩的时候随手放到包里的。

开庭时承认摸了受害人

此案在开庭时,公诉人出具了被害人宫某的证言,宫某说,当时她站在车后部,“我感觉有人从身后过去用手指顶了我的屁股,我就向左看了一眼,我看到碰我的是一个男子,我当时没有理会。过了半分钟,男子从座位上起来,向车前部走,经过我身边时,我感觉他又碰了我一下,这次他是用手摸了我屁股一下。我没有想到,男子会第二次摸我,我特别生气,就上前踹了他两脚,抽了他一个嘴巴,我看见男子一直在瞪着我,我就掏出手机拍他,我说我要报警,因为他瞪着我的眼神挺恐怖的”。

在法庭上,刘某承认自己确实摸了宫某,“因为宫某长得特像我的一个女同事,我就摸了”刘某说自己不是故意杀人,属于正当防卫。表示自己愿意赔偿,但是直到庭审时,刘某也没有赔偿一分钱。

从公诉机关提供的公交车上的录像,可以看到刘某摸过宫某。

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14年徒刑

法院认为,刘某无视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刘某称自己没有故意杀人的辩解意见,经查,刘某在与宫某发生争执后被人劝开后,突然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水果刀,左手从后面勒住被害人颈部,右手持刀割宫某的咽喉、扎宫某身体数下,足以反映出其主观上具有杀人的犯罪故意,只是因为乘客及时将其制止,控制而未发生宫某死亡的危害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要件,其辩解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称刘某有坦白情节,法院认定刘某不构成坦白。

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4年,并赔偿被害人宫某7万余元。

宣判后,刘某表示不上诉。

受害女子家属:认可判决结果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就此判决结果致电受害人宫女士的丈夫杨先生。杨先生称自己基本认可这样的判决结果。“希望能对被告人有惩罚,对社会有警示”。对于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14年,杨先生此前在和家人、公诉机关沟通中得知,根据法律规定,这样的判决基本符合预期,“我相信法律是公道的”。

被刺伤后,宫女士当天被送往潞河医院重症监护室,在几个月的治疗中共花费7万余元,“判决结果中说赔偿7万多,基本就是治疗费和住院费了”。受伤后,宫女士一直有很大的精神压力、甚至不敢坐公交车。“到现在全家人一直在回避这件事,不敢提,现在妻子也不敢去看心理医生”,杨先生说此前在与公诉机关沟通中询问过要求赔偿精神损失一事,“但了解到法律不支持”。杨先生称,自己后来对被告人家庭情况也做了了解,“他家庭经济条件有限,没有太多的赔偿能力”。杨先生表示,基本可以接受这样的赔偿。

受害女子已开始工作

目前,宫女士恢复状况良好,能上半天班了,“医生说肯定是在家里休养比较好,但是只接触家里人、想到这件事对她精神压力太大,出去接触同事,忙起来心情会好”。杨先生称,宫女士已经吃了将近半年治疗血管的药物,之后会再去医院复查。

而当时在公交车上见义勇为的“切哥”评价自己当时的行为就是“普通人干了一件普通事”,没想到自己后来受到了政府的表彰、大家的关注。听到对行凶者刘某的判决结果,“切哥”认为行凶者刘某一时冲动酿成了大祸。“这个小伙儿今年26岁,14年后出来就40岁了。一个人能有几个十年呢?挺可惜的”。“切哥”希望刘某能够好好改造,争取减刑的机会,早点回归社会。

来源:法晚网

原标题:公交上骚扰女子并持刀行凶,男子获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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