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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红包大战”开启 网络红包五大风险不可不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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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红包大战”开启 网络红包五大风险不可不防

基于网络红包的这两个特性,网络红包可以说是最为体现互联网思维精髓的营销产品。

近几年,除了发实体红包,亲朋好友间用手机发红包、抢红包成了一种新风俗,各路商家、行业巨头也纷纷在红包上下功夫。2018年2月5日支付宝在其官微上发布了消息,今年春节,支付宝用户可以通过四种方式获得福卡。

在同一天,腾讯QQ正式公布QQ2018年春节“走运红包”新玩法,用户每走100步,就能获得一个抽红包机会,每天最多可以换100次抽红包机会。活动期间将会派发2亿现金红包加40亿卡券。春节“红包大战”已经打响。

历年春节红包数据

网络红包逐渐取代传统红包成为潮流,殊不知网络红包也存在一定隐患。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以下快评:

观点一

网络红包更贴近“绿色经济”发展理念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指出,互联网红包对人们的影响不仅仅是互联网对个人的馈赠,更重要的是,它也在人与人之间的开始充当“敲门砖”甚至是“社交纽带”的作用,一端连着人,另一端连着钱,是移动互联网与线下商业结合的良好载体之一,是发展新用户的重要渠道,塑造自己的“入口价值”。

红包对近年来的春节风俗的影响,大家都深有体会:前些年“二马”在红包大战造就了百姓低头过春节的普遍现象。而今年春节红包的新玩法,增加了运动、社交等元素,改变了低头刷红包的态势,更多注重于线下的互动。在共享经济时代,红包不仅意味着促销,更是社交和共享,改良后的春节红包更加贴近绿色经济的发展理念。

观点二

网络红包是巨头移动支付布局的“利器”

曹磊指出,不论谁是红包大战的最终赢家,他们背后的最为根本的商业动机是一致的。红包大战的本质是对移动支付市场用户的争夺。目前,红包的作用主要是扩大移动支付场景,为下一步移动支付的全面开战打下基础。春节红包作为移动支付的一个重要场景,各方都不想落后,都想尽可能地获取更多的用户,为以后在支付领域提供条件。

对于腾讯而言,随着移动互联网的真正核心业务逐渐的从电子商务、游戏转变为本地生活,腾讯看到了支付优势的重要作用与打破格局的可能性。因此,无论微信和QQ谁更胜一筹,腾讯想要得到的是如何从阿里手中瓜分更多的移动支付入口,从而稳固其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巨头地位,甚至成为唯一的超级巨头。

而对于阿里而言,切入春节红包这一使用场景,利用支付宝的战斗力来补齐阿里的社交能力,削弱腾讯在社交应用上的话语权,何尝不是它梦寐以求的目标。

观点三

网络红包是最体现互联网思维的营销产品

曹磊认为,网络红包拥有两个极为突出的优势:

1.由于红包拥有对人的欲望的强刺激请和游戏氛围,因此,能够即时性的汇聚成庞大流量;

2.“抢红包”能大幅度的提高流量的活性(用户活跃度)。

基于网络红包的这两个特性,网络红包可以说是最为体现互联网思维精髓的营销产品。平台首先通过网络红包的方式进行粗放式“撒网”,获取大量的流量,再通过一定方式进行细分将用户引流到各个场景,一步一步获取用户价值最终实现流量的价值变现。但可以预见的是,这种用户流量获取方式的用户转化率不会太高。

观点四

网络红包存五大风险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亿达(上海)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指出,网络红包存在五大风险。

风险1:“网络红包”行贿是否涉嫌违法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亿达(上海)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认为,“网络红包”存贿赂风险问题。网络红包与传统红包最大的区别在于,网络红包不需要与接收人见面,也无须征得对方同意即可发出。发放网络红包的金额可大可小,也可以多次发放。因此,网络红包不仅是现金的馈赠方式,也是各种商业组织促销的最佳手段。但是网络红包具有“附赠”行为的性质,即通过向消费者无偿提供一定数量的红包现金,用来引诱消费者与之发生交易,特别是“网络红包”没有实物让人看见,基本上做到: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其他人谁也不知。因此“网络红包”也是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实施商业贿赂的最好方式,应当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依法予以规制。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达晨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高兴发律师指出,通过网络红包行贿涉嫌违法。

1、《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根据上述规定,虽然微信红包一次性只能发200元,但刑法中对于行贿罪的金额认定是累计相加,所以只要总金额达到标准就有可能构成行贿罪。

2、《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以不仅是给国家工作人员发微信红包可能构成行贿罪,给公司客户发节日微信红包慰问也同样可能构成。

而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河北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刘勇认为,微信红包不构成犯罪。微信红包具有隐蔽性、便捷性,也越来越成为行贿罪的重要手段。社会大众对微信红包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主要有两个误解:一是微信红包的最高限额是200元,这远达不到行贿罪中的标准;二是认为此类犯罪对象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一般过年过节给客户发发红包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不可能构成犯罪。

风险2:网络红包赌博的法律风险

一般朋友间抢红包娱乐,并不在法律的规制范围内,但是有些人利用微信群建立网络赌场,通过制定多种多样的抢红包规则,从而演变出了新形式的赌博。

正常的抢红包与违法犯罪活动之间的区别就在是否营利。如果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一定的赌博规则,从中抽成,就属于赌博行为了,甚至可能触犯开设赌场罪。

风险3:网络红包的用户信息安全

“微信红包”必须与银行卡绑定之后才能实现其应有的功能,但是“微信红包”一旦与用户的信用卡绑定就不再只是社交游戏了,而包含了个人手机号、银行卡号、密码等敏感信息。最近,有几款所谓的抢微信红包外挂软件,比如有一款名为“关云藏”的抢红包外挂软件,该软件的安装界面中自称通过了360安全认证。下载安装后,软件会提醒用户,将收集手机中的所有文本,包括个人信用卡号、手机交互数据等信息。有些网友反映,其收到朋友发来的链接,点开后竟然能看到对方手机里收发红包和提现的全部记录,甚至包括银行卡尾号和姓名等。

风险4:网络红包欺诈法律问题

虚拟网络在提高人们生活幸福指数的同时也植入了欺诈的法律风险。例如2014年“陈光标事件”就是套用微信红包进行钓鱼欺诈风波的冰山一角。

除上述伎俩外,植有木马程序的红包则因更具有技术性与隐蔽性而令人猝不及防,如需要输入收款人信息的红包、AA红包、需输密码的红包、分享链接的红包等。

欺诈是通过掩盖事实或捏造事实的方式使被欺诈者在行为的判断上发生错误认识。法律不可能去保护一个恶的行为,欺诈无效果是对欺诈行为理所当然的评价。对此,我国《民法总则》列举的无效民事行为即包括欺诈,《合同法》则将该行为的结果作了二分:损害国家利益者,为无效行为;非国家利益者,则为可撤销行为。虽然在法理上,因钓鱼所取得的微信红包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善后性的救济仍不可避免地会增加被钓鱼者的维权成本。

风险5:网络红包的涉税问题

我国税法规定,取得偶然所得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法纳税;向个人支付偶然所得的单位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不论在何地兑奖或颁奖,偶然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一律由支付单位扣缴。偶然所得以收入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率以20%计算。对于大家常说的1万元的起征点,是专指个人购买福利、体育彩票(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

中国人发红包的历史源远流长,而手机派发红包既有游戏性又有互动性,一下子拉近了与亲朋好友的距离,在派发红包间,彼此之间的生疏减少一分,而亲切增进一分,网络红包未来仍会成为社交热点。当然,“网络红包”互联网创新的产物,既然是创新,就肯定会有失误和风险。对创新导致的失误和风险我们要有包容的态度,但是这种包容决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随着相关部门逐步规范互联网支付平台,逐步规避风险,平台承担起该有的责任。

(文/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生活服务电商助理分析师 陈礼腾;微信互动:clt7513)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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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红包大战”开启 网络红包五大风险不可不防

基于网络红包的这两个特性,网络红包可以说是最为体现互联网思维精髓的营销产品。

近几年,除了发实体红包,亲朋好友间用手机发红包、抢红包成了一种新风俗,各路商家、行业巨头也纷纷在红包上下功夫。2018年2月5日支付宝在其官微上发布了消息,今年春节,支付宝用户可以通过四种方式获得福卡。

在同一天,腾讯QQ正式公布QQ2018年春节“走运红包”新玩法,用户每走100步,就能获得一个抽红包机会,每天最多可以换100次抽红包机会。活动期间将会派发2亿现金红包加40亿卡券。春节“红包大战”已经打响。

历年春节红包数据

网络红包逐渐取代传统红包成为潮流,殊不知网络红包也存在一定隐患。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以下快评:

观点一

网络红包更贴近“绿色经济”发展理念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指出,互联网红包对人们的影响不仅仅是互联网对个人的馈赠,更重要的是,它也在人与人之间的开始充当“敲门砖”甚至是“社交纽带”的作用,一端连着人,另一端连着钱,是移动互联网与线下商业结合的良好载体之一,是发展新用户的重要渠道,塑造自己的“入口价值”。

红包对近年来的春节风俗的影响,大家都深有体会:前些年“二马”在红包大战造就了百姓低头过春节的普遍现象。而今年春节红包的新玩法,增加了运动、社交等元素,改变了低头刷红包的态势,更多注重于线下的互动。在共享经济时代,红包不仅意味着促销,更是社交和共享,改良后的春节红包更加贴近绿色经济的发展理念。

观点二

网络红包是巨头移动支付布局的“利器”

曹磊指出,不论谁是红包大战的最终赢家,他们背后的最为根本的商业动机是一致的。红包大战的本质是对移动支付市场用户的争夺。目前,红包的作用主要是扩大移动支付场景,为下一步移动支付的全面开战打下基础。春节红包作为移动支付的一个重要场景,各方都不想落后,都想尽可能地获取更多的用户,为以后在支付领域提供条件。

对于腾讯而言,随着移动互联网的真正核心业务逐渐的从电子商务、游戏转变为本地生活,腾讯看到了支付优势的重要作用与打破格局的可能性。因此,无论微信和QQ谁更胜一筹,腾讯想要得到的是如何从阿里手中瓜分更多的移动支付入口,从而稳固其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巨头地位,甚至成为唯一的超级巨头。

而对于阿里而言,切入春节红包这一使用场景,利用支付宝的战斗力来补齐阿里的社交能力,削弱腾讯在社交应用上的话语权,何尝不是它梦寐以求的目标。

观点三

网络红包是最体现互联网思维的营销产品

曹磊认为,网络红包拥有两个极为突出的优势:

1.由于红包拥有对人的欲望的强刺激请和游戏氛围,因此,能够即时性的汇聚成庞大流量;

2.“抢红包”能大幅度的提高流量的活性(用户活跃度)。

基于网络红包的这两个特性,网络红包可以说是最为体现互联网思维精髓的营销产品。平台首先通过网络红包的方式进行粗放式“撒网”,获取大量的流量,再通过一定方式进行细分将用户引流到各个场景,一步一步获取用户价值最终实现流量的价值变现。但可以预见的是,这种用户流量获取方式的用户转化率不会太高。

观点四

网络红包存五大风险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亿达(上海)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指出,网络红包存在五大风险。

风险1:“网络红包”行贿是否涉嫌违法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亿达(上海)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认为,“网络红包”存贿赂风险问题。网络红包与传统红包最大的区别在于,网络红包不需要与接收人见面,也无须征得对方同意即可发出。发放网络红包的金额可大可小,也可以多次发放。因此,网络红包不仅是现金的馈赠方式,也是各种商业组织促销的最佳手段。但是网络红包具有“附赠”行为的性质,即通过向消费者无偿提供一定数量的红包现金,用来引诱消费者与之发生交易,特别是“网络红包”没有实物让人看见,基本上做到: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其他人谁也不知。因此“网络红包”也是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实施商业贿赂的最好方式,应当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依法予以规制。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达晨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高兴发律师指出,通过网络红包行贿涉嫌违法。

1、《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根据上述规定,虽然微信红包一次性只能发200元,但刑法中对于行贿罪的金额认定是累计相加,所以只要总金额达到标准就有可能构成行贿罪。

2、《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以不仅是给国家工作人员发微信红包可能构成行贿罪,给公司客户发节日微信红包慰问也同样可能构成。

而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河北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刘勇认为,微信红包不构成犯罪。微信红包具有隐蔽性、便捷性,也越来越成为行贿罪的重要手段。社会大众对微信红包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主要有两个误解:一是微信红包的最高限额是200元,这远达不到行贿罪中的标准;二是认为此类犯罪对象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一般过年过节给客户发发红包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不可能构成犯罪。

风险2:网络红包赌博的法律风险

一般朋友间抢红包娱乐,并不在法律的规制范围内,但是有些人利用微信群建立网络赌场,通过制定多种多样的抢红包规则,从而演变出了新形式的赌博。

正常的抢红包与违法犯罪活动之间的区别就在是否营利。如果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一定的赌博规则,从中抽成,就属于赌博行为了,甚至可能触犯开设赌场罪。

风险3:网络红包的用户信息安全

“微信红包”必须与银行卡绑定之后才能实现其应有的功能,但是“微信红包”一旦与用户的信用卡绑定就不再只是社交游戏了,而包含了个人手机号、银行卡号、密码等敏感信息。最近,有几款所谓的抢微信红包外挂软件,比如有一款名为“关云藏”的抢红包外挂软件,该软件的安装界面中自称通过了360安全认证。下载安装后,软件会提醒用户,将收集手机中的所有文本,包括个人信用卡号、手机交互数据等信息。有些网友反映,其收到朋友发来的链接,点开后竟然能看到对方手机里收发红包和提现的全部记录,甚至包括银行卡尾号和姓名等。

风险4:网络红包欺诈法律问题

虚拟网络在提高人们生活幸福指数的同时也植入了欺诈的法律风险。例如2014年“陈光标事件”就是套用微信红包进行钓鱼欺诈风波的冰山一角。

除上述伎俩外,植有木马程序的红包则因更具有技术性与隐蔽性而令人猝不及防,如需要输入收款人信息的红包、AA红包、需输密码的红包、分享链接的红包等。

欺诈是通过掩盖事实或捏造事实的方式使被欺诈者在行为的判断上发生错误认识。法律不可能去保护一个恶的行为,欺诈无效果是对欺诈行为理所当然的评价。对此,我国《民法总则》列举的无效民事行为即包括欺诈,《合同法》则将该行为的结果作了二分:损害国家利益者,为无效行为;非国家利益者,则为可撤销行为。虽然在法理上,因钓鱼所取得的微信红包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善后性的救济仍不可避免地会增加被钓鱼者的维权成本。

风险5:网络红包的涉税问题

我国税法规定,取得偶然所得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法纳税;向个人支付偶然所得的单位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不论在何地兑奖或颁奖,偶然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一律由支付单位扣缴。偶然所得以收入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率以20%计算。对于大家常说的1万元的起征点,是专指个人购买福利、体育彩票(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

中国人发红包的历史源远流长,而手机派发红包既有游戏性又有互动性,一下子拉近了与亲朋好友的距离,在派发红包间,彼此之间的生疏减少一分,而亲切增进一分,网络红包未来仍会成为社交热点。当然,“网络红包”互联网创新的产物,既然是创新,就肯定会有失误和风险。对创新导致的失误和风险我们要有包容的态度,但是这种包容决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随着相关部门逐步规范互联网支付平台,逐步规避风险,平台承担起该有的责任。

(文/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生活服务电商助理分析师 陈礼腾;微信互动:clt7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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