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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作协原副主席王明韵强奸案二审改判 已从看守所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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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作协原副主席王明韵强奸案二审改判 已从看守所回家

在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王明韵亲属与被害人陈某达成和解协议,王明韵亲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补偿。被害人陈某向本院出具了书面谅解材料,对王明韵予以谅解,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去年初曾引发广泛关注的安徽省作协原副主席王明韵强奸案二审获得改判,王明韵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安徽省作协原副主席王明韵强奸业务员陈某一案的二审判决书。判决书显示,2017年12月19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文简称“合肥中院”)对王明韵强奸一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对王明韵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的定罪量刑;王明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且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王明韵的二审辩护人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起淮对界面新闻透露,二审判决之后,王明韵就已经从合肥看守所里回到了家中。

公开资料显示,王明韵,男,1962年11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笔名兰坡,是国家一级作家。曾在《诗刊》、《花城》、《大家》等发表诗歌、散文、小说2000余首(篇),出版个人作品集7部,;并担任过安徽省作协副主席、安徽省诗歌学会会长、中国诗歌学会副会长、《诗歌月刊》杂志社主编等职务。

而据媒体报道,该案受害人陈某是一家网络公司负责市场推广的业务员,主要工作内容是和专家、学者、作家联系签约,在公司平台上线作品。

根据二审判决书,2017年1月7日,王明韵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9月26日,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作出(2017)皖0104刑初3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下文简称“蜀山区法院”)认定:2017年1月6日10时50分许,被害人陈某依约来到被告人王明韵居住的本市蜀山区华润凯旋门小区,准备在附近的咖啡馆与王明韵签订合作协议。

王明韵下楼与陈某见面后,提出让陈某到其家中签约。因当时正下雨,陈某同意并跟随王明韵来到其位于9栋1702室的家中。到王明韵家中后,两人在客厅喝茶、聊天,未及时签订合作协议。12时30分许,王明韵让陈某在其住处吃饭,并用手机点餐但未操作成功,后由陈某通过手机点外卖送餐。约半小时后,两人在餐厅开始用餐,王明韵拿出1瓶喝剩下的茅台酒,劝陈某一起饮用。

陈某喝下1杯白酒后,感觉头晕,就趁上洗手间之机联系其男友杨某,让杨某冒充客户打电话催其离开。陈某接到杨某电话后,以自己下午还要与其他客户见面为由谢绝喝酒,但王明韵继续劝陈某喝酒。

而陈某总计喝下3小杯约2两白酒后出现醉酒症状,逐渐失去意识。王明韵遂将陈某抱至其住处西侧卧室床上,脱掉陈某下身衣服,与陈某发生了性关系。当晚20时许,陈某醒来发现自己下身赤裸,慌乱中穿上外裤即离开现场返回南京。23时许,陈某回到住处后,杨某得知陈某的遭遇后即电话报警。

2017年1月7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明韵位于本市蜀山区华润凯旋门小区9栋1702室的住处将其抓获归案。

基于上述事实,蜀山区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明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王明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

然而一审判决之后,王明韵提起上诉,认为其亲属在二审期间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对其予以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对此,合肥中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王明韵犯强奸罪的事实已被一审判决列举的证据证实,所列证据已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王明韵亲属与被害人陈某达成和解协议,王明韵亲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补偿。被害人陈某向本院出具了书面谅解材料,对王明韵予以谅解,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因此,合肥中院认为:上诉人王明韵违背妇女意志,在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下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二审期间上诉人王明韵认罪悔罪,其亲属积极补偿被害人,取得了谅解,可以对上诉人王明韵适用缓刑。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4刑初351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对被告人王明韵的定罪量刑;

二、上诉人王明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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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作协原副主席王明韵强奸案二审改判 已从看守所回家

在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王明韵亲属与被害人陈某达成和解协议,王明韵亲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补偿。被害人陈某向本院出具了书面谅解材料,对王明韵予以谅解,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去年初曾引发广泛关注的安徽省作协原副主席王明韵强奸案二审获得改判,王明韵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安徽省作协原副主席王明韵强奸业务员陈某一案的二审判决书。判决书显示,2017年12月19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文简称“合肥中院”)对王明韵强奸一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对王明韵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的定罪量刑;王明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且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王明韵的二审辩护人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起淮对界面新闻透露,二审判决之后,王明韵就已经从合肥看守所里回到了家中。

公开资料显示,王明韵,男,1962年11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笔名兰坡,是国家一级作家。曾在《诗刊》、《花城》、《大家》等发表诗歌、散文、小说2000余首(篇),出版个人作品集7部,;并担任过安徽省作协副主席、安徽省诗歌学会会长、中国诗歌学会副会长、《诗歌月刊》杂志社主编等职务。

而据媒体报道,该案受害人陈某是一家网络公司负责市场推广的业务员,主要工作内容是和专家、学者、作家联系签约,在公司平台上线作品。

根据二审判决书,2017年1月7日,王明韵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9月26日,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作出(2017)皖0104刑初3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下文简称“蜀山区法院”)认定:2017年1月6日10时50分许,被害人陈某依约来到被告人王明韵居住的本市蜀山区华润凯旋门小区,准备在附近的咖啡馆与王明韵签订合作协议。

王明韵下楼与陈某见面后,提出让陈某到其家中签约。因当时正下雨,陈某同意并跟随王明韵来到其位于9栋1702室的家中。到王明韵家中后,两人在客厅喝茶、聊天,未及时签订合作协议。12时30分许,王明韵让陈某在其住处吃饭,并用手机点餐但未操作成功,后由陈某通过手机点外卖送餐。约半小时后,两人在餐厅开始用餐,王明韵拿出1瓶喝剩下的茅台酒,劝陈某一起饮用。

陈某喝下1杯白酒后,感觉头晕,就趁上洗手间之机联系其男友杨某,让杨某冒充客户打电话催其离开。陈某接到杨某电话后,以自己下午还要与其他客户见面为由谢绝喝酒,但王明韵继续劝陈某喝酒。

而陈某总计喝下3小杯约2两白酒后出现醉酒症状,逐渐失去意识。王明韵遂将陈某抱至其住处西侧卧室床上,脱掉陈某下身衣服,与陈某发生了性关系。当晚20时许,陈某醒来发现自己下身赤裸,慌乱中穿上外裤即离开现场返回南京。23时许,陈某回到住处后,杨某得知陈某的遭遇后即电话报警。

2017年1月7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明韵位于本市蜀山区华润凯旋门小区9栋1702室的住处将其抓获归案。

基于上述事实,蜀山区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明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王明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

然而一审判决之后,王明韵提起上诉,认为其亲属在二审期间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对其予以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对此,合肥中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王明韵犯强奸罪的事实已被一审判决列举的证据证实,所列证据已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王明韵亲属与被害人陈某达成和解协议,王明韵亲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补偿。被害人陈某向本院出具了书面谅解材料,对王明韵予以谅解,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因此,合肥中院认为:上诉人王明韵违背妇女意志,在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下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二审期间上诉人王明韵认罪悔罪,其亲属积极补偿被害人,取得了谅解,可以对上诉人王明韵适用缓刑。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4刑初351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对被告人王明韵的定罪量刑;

二、上诉人王明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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