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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后可要回,房产证不是受赠人的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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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后可要回,房产证不是受赠人的定心丸

债务人将房屋赠与第三人,第三人不知道其债务情况,也不存在其他恶意的,债权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单位|恒都律师事务所 商业诉讼事业部

作者|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基础设施专业组 刘雅纯

编者|恒都微信运营团队

我国法律对不动产采取登记制,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受赠人取得房产证后即完成了物权登记,依法取得了对房屋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然而与通过买卖、继承、债务清偿等方式获得房屋所有权情形不同的是,通过赠与的方式获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形下,赠与合同可能无效也可能被撤销,受赠人需要返还房屋,从而丧失房屋所有权。因此,通过赠与获得的房屋的所有权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特别注意。

一、老人生前将房屋赠与子女,子女“不孝顺”老人可以收回房屋

(一)老人生前将房屋赠与子女有其现实原因

从儿女的角度,儿女在老人生前就通过赠与的方式获得房屋所有权,与继承相比,取得所有权的时间更早、手续更为简便,尤其在多子女家庭,可以避免在老人过世后,继承人之间因继承财产份额产生纠纷,而且与通过买卖的方式获得父母的房屋相比,赠与房产所产生的税费更低。从父母的角度,生前将房产赠与儿女可以促进儿女更好的进行赡养,出于上述原因,现实中老人在生前就将房屋赠与子女的情况并不少见。由于法律对赠与的特殊规定,即使房屋已经过户,老人也可以通过起诉撤销赠与,要求子女返还房屋。

(二)在赠与合同中没有约定特定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可以撤销赠与

以下是一个真实案例:

鲍1与鲍2系父子关系,鲍1将自己的房屋赠与鲍2,双方签订了《赠与书》,并对赠与进行了公证,后双方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有关部门向鲍2核发了房屋所有权证,后鲍1以鲍2不对其赡养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赠与,并要求鲍2返还房屋。鲍2主张自己已经履行了赡养义务,不同意返还房屋。

法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被告鲍2主张其尽到了赡养义务的辩解意见,因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判决撤销鲍1与鲍2签订的《赠与书》,鲍2向鲍1返还房屋。

以上案例中,鲍1与鲍2签订的《赠与书》并没有为鲍2设立特别的义务,鲍2仍然因为未尽赡养义务而致使赠与合同撤销。因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根据上述法律确定的原则,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当然属于可撤销赠与的情形。

(三)赠与合同中约定了特定义务,子女不履行义务,父母可以撤销赠与

在另外一个案例中,父母与子女约定了“全面赡养、一人全包、保证晚年生活幸福”等附加条件,后双方发生纠纷,法院判决撤销了赠与。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上述案例中,双方约定的义务是比较苛刻和抽象的,是否达到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要从赠与人的主观上进行判断,而从赠与很容易被撤销。

综上,父母生前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无论赠与合同是否附义务,子女都应当善尽赡养义务,否则将被撤销赠与,即使房产已经过户,法院仍可判决子女腾房,将房屋返还给父母。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也就是说在上述案例1中,诉讼时效的计算是从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的情况发生之时起算,在约定了更为严格的义务的情况下,如上述案例2中,诉讼时效从父母对子女感到不满时起算。因此即使房屋已经过户很长时间,仍不能避免返还的发生。

二、用婚内共同财产为第三人购买房屋,配偶可要求返还购房款

近期媒体报道的某教授为空姐购买了一套房产,后两人关系破裂,某教授起诉要求空姐返还购房款,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某教授为空姐买房出于自愿,且对赠与没有附加任何条件,赠与行为有效。空姐无需返还购房款。后某教授前妻提起诉讼,以房屋系某教授用婚内共同财产购买,未经其同意,要求空姐返还购房款,法院经审理,判决空姐返还购房款。

法院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某教授为空姐支付购房款,未经其妻同意,二人离婚后,某教授的前妻发现某教授私自转移了婚内财产,有权提起诉讼要求空姐返还。

根据上述案例,接受他人的赠与,需要确认对方是否对财产拥有完全的处分权,如果赠与人有配偶,应当确定该赠与行为是否已经取得其配偶的同意,否则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赠与人虽然无权要求返还购房款,但是其配偶有权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要去返还购房款,无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

如果一方直接将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房产赠与他人,并已办理房屋过户。另一方仍可要求受赠人返还房产。因为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夫妻一方,私自处分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屋,属于无权处分不动产的情形,另一方有权追回。而且通过赠与取得房屋的,显然没有支付合理的对价,因此不满足善意取得的要件。

综上,无论是夫妻一方擅自用婚内共同财产为第三人买房,或是夫妻一方私自将夫妻共有的房产赠与第三人的,夫妻另一方均有权撤销赠与,要求返还购房款或房屋,而不论第三人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三、债务人向他人赠与房屋,债权人可以起诉请求撤销赠与

债务人向他人无偿赠与财产的,债权人可以通过起诉主张赠与合同无效或是撤销赠与,具体视情形而定。

(一)债务人与第三人为逃避债务恶意串通的,赠与合同无效

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与第三人串通,通过赠与财产的方式逃避向债务人偿债,降低自己的偿还能力,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的,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赠与合同无效。赠与合同无效后,债权人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的规定,直接取得财产权。

(二)债务人与第三人不存在恶意串通的,赠与合同可撤销

债务人将房屋赠与第三人,第三人不知道其债务情况,也不存在其他恶意的,债权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的规定向法院起诉撤销赠与合同。

综上,通过赠与的方式获得房产由于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比之按照合理价格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形,具有更大的风险性。即使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并不能降低风险。本文提出了几种具体情形,望能给读者一点提示。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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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后可要回,房产证不是受赠人的定心丸

债务人将房屋赠与第三人,第三人不知道其债务情况,也不存在其他恶意的,债权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单位|恒都律师事务所 商业诉讼事业部

作者|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基础设施专业组 刘雅纯

编者|恒都微信运营团队

我国法律对不动产采取登记制,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受赠人取得房产证后即完成了物权登记,依法取得了对房屋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然而与通过买卖、继承、债务清偿等方式获得房屋所有权情形不同的是,通过赠与的方式获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形下,赠与合同可能无效也可能被撤销,受赠人需要返还房屋,从而丧失房屋所有权。因此,通过赠与获得的房屋的所有权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特别注意。

一、老人生前将房屋赠与子女,子女“不孝顺”老人可以收回房屋

(一)老人生前将房屋赠与子女有其现实原因

从儿女的角度,儿女在老人生前就通过赠与的方式获得房屋所有权,与继承相比,取得所有权的时间更早、手续更为简便,尤其在多子女家庭,可以避免在老人过世后,继承人之间因继承财产份额产生纠纷,而且与通过买卖的方式获得父母的房屋相比,赠与房产所产生的税费更低。从父母的角度,生前将房产赠与儿女可以促进儿女更好的进行赡养,出于上述原因,现实中老人在生前就将房屋赠与子女的情况并不少见。由于法律对赠与的特殊规定,即使房屋已经过户,老人也可以通过起诉撤销赠与,要求子女返还房屋。

(二)在赠与合同中没有约定特定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可以撤销赠与

以下是一个真实案例:

鲍1与鲍2系父子关系,鲍1将自己的房屋赠与鲍2,双方签订了《赠与书》,并对赠与进行了公证,后双方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有关部门向鲍2核发了房屋所有权证,后鲍1以鲍2不对其赡养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赠与,并要求鲍2返还房屋。鲍2主张自己已经履行了赡养义务,不同意返还房屋。

法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被告鲍2主张其尽到了赡养义务的辩解意见,因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判决撤销鲍1与鲍2签订的《赠与书》,鲍2向鲍1返还房屋。

以上案例中,鲍1与鲍2签订的《赠与书》并没有为鲍2设立特别的义务,鲍2仍然因为未尽赡养义务而致使赠与合同撤销。因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根据上述法律确定的原则,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当然属于可撤销赠与的情形。

(三)赠与合同中约定了特定义务,子女不履行义务,父母可以撤销赠与

在另外一个案例中,父母与子女约定了“全面赡养、一人全包、保证晚年生活幸福”等附加条件,后双方发生纠纷,法院判决撤销了赠与。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上述案例中,双方约定的义务是比较苛刻和抽象的,是否达到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要从赠与人的主观上进行判断,而从赠与很容易被撤销。

综上,父母生前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无论赠与合同是否附义务,子女都应当善尽赡养义务,否则将被撤销赠与,即使房产已经过户,法院仍可判决子女腾房,将房屋返还给父母。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也就是说在上述案例1中,诉讼时效的计算是从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的情况发生之时起算,在约定了更为严格的义务的情况下,如上述案例2中,诉讼时效从父母对子女感到不满时起算。因此即使房屋已经过户很长时间,仍不能避免返还的发生。

二、用婚内共同财产为第三人购买房屋,配偶可要求返还购房款

近期媒体报道的某教授为空姐购买了一套房产,后两人关系破裂,某教授起诉要求空姐返还购房款,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某教授为空姐买房出于自愿,且对赠与没有附加任何条件,赠与行为有效。空姐无需返还购房款。后某教授前妻提起诉讼,以房屋系某教授用婚内共同财产购买,未经其同意,要求空姐返还购房款,法院经审理,判决空姐返还购房款。

法院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某教授为空姐支付购房款,未经其妻同意,二人离婚后,某教授的前妻发现某教授私自转移了婚内财产,有权提起诉讼要求空姐返还。

根据上述案例,接受他人的赠与,需要确认对方是否对财产拥有完全的处分权,如果赠与人有配偶,应当确定该赠与行为是否已经取得其配偶的同意,否则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赠与人虽然无权要求返还购房款,但是其配偶有权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要去返还购房款,无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

如果一方直接将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房产赠与他人,并已办理房屋过户。另一方仍可要求受赠人返还房产。因为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夫妻一方,私自处分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屋,属于无权处分不动产的情形,另一方有权追回。而且通过赠与取得房屋的,显然没有支付合理的对价,因此不满足善意取得的要件。

综上,无论是夫妻一方擅自用婚内共同财产为第三人买房,或是夫妻一方私自将夫妻共有的房产赠与第三人的,夫妻另一方均有权撤销赠与,要求返还购房款或房屋,而不论第三人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三、债务人向他人赠与房屋,债权人可以起诉请求撤销赠与

债务人向他人无偿赠与财产的,债权人可以通过起诉主张赠与合同无效或是撤销赠与,具体视情形而定。

(一)债务人与第三人为逃避债务恶意串通的,赠与合同无效

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与第三人串通,通过赠与财产的方式逃避向债务人偿债,降低自己的偿还能力,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的,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赠与合同无效。赠与合同无效后,债权人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的规定,直接取得财产权。

(二)债务人与第三人不存在恶意串通的,赠与合同可撤销

债务人将房屋赠与第三人,第三人不知道其债务情况,也不存在其他恶意的,债权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的规定向法院起诉撤销赠与合同。

综上,通过赠与的方式获得房产由于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比之按照合理价格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形,具有更大的风险性。即使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并不能降低风险。本文提出了几种具体情形,望能给读者一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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