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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为新政破冰 同股不同权有望4月底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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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为新政破冰 同股不同权有望4月底正式实施

今日,港交所将草拟的《上市规则》修订方案正式公开征询公众意见。修订规则中包括将允许“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来港上市”等主要内容。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月23日,港交所刊发咨询文件,就拓宽现行上市渠道、便利新兴与创新产业公司上市展开咨询,征询公众意见。

咨询文件包括草拟的《上市规则》修订,容许“尚未通过任何主板财务资格测试的生物科技发行人”和“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来港上市”,以及“新设便利第二上市渠道接纳大中华及海外公司来港作第二上市”。

港交所邀请市场各界就咨询文件所载的建议《上市规则》修订发表意见,截止提交回应日期为2018年3月23日。而港交所预期最快今年4月底可刊发本轮咨询总结,在咨询总结生效后,港交所便会开始接受正式提交的上市申请。

对于市场关注的“创新产业”的定义,港交所指出创新产业公司一般具备以下特点:其公司核心业务应用了新科技、创新理念,及/或新业务模式,以有别于现有行业竞争者;研发是公司预期价值的大部分贡献因素,且构成公司的主要业务及公司开支的主要部分;能证明公司的成功营运有赖其专利业务特点或知识产权;及/或相对于有形资产总值,公司拥有极高的市值/无形资产总值。

香港交易所集团行政总裁李小加表示,“这一重要改革将让香港的资本市场与时并进,更有竞争力。”

至于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创新产业公司,建议方案延续咨询总结所拟定的上市制度发展方向。申请上市的发行人须证明其具备适合以不同投票权架构上市的特点,包括公司性质以及不同投票权受益人对公司的贡献。由于不同投票权架构涉及一定的潜在风险,港交所在建议方案中提出了投资者保障措施,包括限制不同投票权权利、保障同股同权股东的投票权、加强企业管治和加强披露等要求。

事实上,出于对投资者保护的考虑,对于同股不同权的申请公司要求并不低。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合资格及适合以不同投票权上市,即必须是创新产业公司、拥有高增长业务记录,并获外界认可于上市前曾得到相当数额的第三方投资。申请人上市时必须拥有不少于100亿港元的高市值,如预期市值少于400亿港元,申请人在最近一个经审核会计年度也必须有最少10亿港元的收益。

为确保不同投票权架构不会变得普遍,港交所将会设限,规定只有新申请人方可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上市,申请人上市后亦不可在发行人一股一票普通股的基础上按比例增加不同投票权。

不同投票权受益人必须在申请人上市时集体持有申请人已发行股本总额至少10%的相关经济利益,以确保其持有的经济利益在一开始的时候与其他股东的利益一致。为证明他们有需要持有不同投票权,他们在申请人上市时持有的股票全部的超过50%。

此前,市场有意见称港交所应采用“日落条款”,在一定年份内停止同股不同权,以保护投资者。此次,港交所则限制受益人,将不同投票权系于个别人士等同提供了自然的有时限日落条款,这意味着不同投票权不会永久存在。

港交所亦加强披露规则,规定不同投票权架构发行人必须在上市文件、股票证书及持续通讯种提醒投资者他们是不同投票权发行人,投资者必须审慎投资。不同投票权发行人于交易屏幕上也将具有“W”的股票标记,以作识别。

有关第二上市的新章节,港交所希望在便利受海外监管的创新产业公司来港作第二上市的同时,为投资者提供合适的保障。因此港交所建议三类在合资格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可寻新的第二上市渠道上市:咨询总结公布前已在英美两地合资格交易所上市的大中华公司;咨询总结公布后才在英美两地合资格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非大中华公司。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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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为新政破冰 同股不同权有望4月底正式实施

今日,港交所将草拟的《上市规则》修订方案正式公开征询公众意见。修订规则中包括将允许“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来港上市”等主要内容。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月23日,港交所刊发咨询文件,就拓宽现行上市渠道、便利新兴与创新产业公司上市展开咨询,征询公众意见。

咨询文件包括草拟的《上市规则》修订,容许“尚未通过任何主板财务资格测试的生物科技发行人”和“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来港上市”,以及“新设便利第二上市渠道接纳大中华及海外公司来港作第二上市”。

港交所邀请市场各界就咨询文件所载的建议《上市规则》修订发表意见,截止提交回应日期为2018年3月23日。而港交所预期最快今年4月底可刊发本轮咨询总结,在咨询总结生效后,港交所便会开始接受正式提交的上市申请。

对于市场关注的“创新产业”的定义,港交所指出创新产业公司一般具备以下特点:其公司核心业务应用了新科技、创新理念,及/或新业务模式,以有别于现有行业竞争者;研发是公司预期价值的大部分贡献因素,且构成公司的主要业务及公司开支的主要部分;能证明公司的成功营运有赖其专利业务特点或知识产权;及/或相对于有形资产总值,公司拥有极高的市值/无形资产总值。

香港交易所集团行政总裁李小加表示,“这一重要改革将让香港的资本市场与时并进,更有竞争力。”

至于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创新产业公司,建议方案延续咨询总结所拟定的上市制度发展方向。申请上市的发行人须证明其具备适合以不同投票权架构上市的特点,包括公司性质以及不同投票权受益人对公司的贡献。由于不同投票权架构涉及一定的潜在风险,港交所在建议方案中提出了投资者保障措施,包括限制不同投票权权利、保障同股同权股东的投票权、加强企业管治和加强披露等要求。

事实上,出于对投资者保护的考虑,对于同股不同权的申请公司要求并不低。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合资格及适合以不同投票权上市,即必须是创新产业公司、拥有高增长业务记录,并获外界认可于上市前曾得到相当数额的第三方投资。申请人上市时必须拥有不少于100亿港元的高市值,如预期市值少于400亿港元,申请人在最近一个经审核会计年度也必须有最少10亿港元的收益。

为确保不同投票权架构不会变得普遍,港交所将会设限,规定只有新申请人方可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上市,申请人上市后亦不可在发行人一股一票普通股的基础上按比例增加不同投票权。

不同投票权受益人必须在申请人上市时集体持有申请人已发行股本总额至少10%的相关经济利益,以确保其持有的经济利益在一开始的时候与其他股东的利益一致。为证明他们有需要持有不同投票权,他们在申请人上市时持有的股票全部的超过50%。

此前,市场有意见称港交所应采用“日落条款”,在一定年份内停止同股不同权,以保护投资者。此次,港交所则限制受益人,将不同投票权系于个别人士等同提供了自然的有时限日落条款,这意味着不同投票权不会永久存在。

港交所亦加强披露规则,规定不同投票权架构发行人必须在上市文件、股票证书及持续通讯种提醒投资者他们是不同投票权发行人,投资者必须审慎投资。不同投票权发行人于交易屏幕上也将具有“W”的股票标记,以作识别。

有关第二上市的新章节,港交所希望在便利受海外监管的创新产业公司来港作第二上市的同时,为投资者提供合适的保障。因此港交所建议三类在合资格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可寻新的第二上市渠道上市:咨询总结公布前已在英美两地合资格交易所上市的大中华公司;咨询总结公布后才在英美两地合资格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非大中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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