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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强监管再度“预警” 光大兴陇信托暂停贷款类集合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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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强监管再度“预警” 光大兴陇信托暂停贷款类集合业务

尽管开年不过两个月,“强监管”的金融主基调已经深入人心。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文/ 杨卓卿 王莹

由于集合信托贷款余额占公司所有集合信托实收余额比例接近监管红线,光大兴陇信托日前接到甘肃银监局暂停贷款类集合业务的通知。

2月23日,光大兴陇信托给各区域中心及各团队下发了一份通知文件,要求三月底前不再开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贷款类业务。

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此前曾有信托公司相关业务突破30%监管红线被罚款的案例,2018年的金融强监管实际在为相关公司提前预警。

另据记者了解,此前行业先后有新华信托、中泰信托被监管叫停所有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相对于前两者较长的监管期,光大兴陇信托暂停1个月的集合信托贷款类业务对其造成的实质影响有限,主旨意在“警示”。

逼近30%监管红线

光大兴陇信托下发的通知文件显示,根据银监会2009年2月4日颁布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截至今年1月底,由于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贷款余额占公司所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实收余额比例已接近监管红线,接甘肃银监局通知,从即日起至三月底之前,暂停受理全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贷款类业务的审批,请各团队注意。同时,各团队在上报主动管理项目(含所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目)时应该注意优化交易结构,严守监管底线,合规开展业务。

用益信托资深研究员帅国让指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旨在限制信托公司过度发放贷款,弱化其非类银行信贷机构的市场形象。若超过30%红线,将不利于通过市场贷款总额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也对信托公司开展主动管理型业务不利。

亦有行业观察人士表示,银监部门一直反对信托和银行开展同质性的竞争。此类贷款类债权业务,无论项目来源、客户质量、还是风控能力,信托均不及银行。而如果贷款类业务超量,还有可能造成金融机构投往产能过剩行业的资金过多。

强监管提前“预警”

由于集合信托贷款余额占公司所有集合信托实收余额比例接近30%的监管红线,光大兴陇信托被甘肃银监局暂停1个月集合信托贷款类业务。这其实是强监管在提前“预警”。

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2014年末,华澳信托集合信托资金用于发放贷款的余额占管理的集合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45.97%,突破了30%的监管指标上限。

上海银监局于2016年末对华澳信托开出罚单,加上华澳信托此前两项其他违规事项,累计罚款45万元。

尽管开年不过两个月,“强监管”的金融主基调已经深入人心。

北方一家信托公司研发部人士表示,“目前监管部门加大了处罚力度,在制定新政策中,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的博弈也较以往更加激烈。在充分评估市场影响的同时,监管部门会表现得更加强硬,逐步放弃‘父爱式’监管。此外,虽然目前仍是分业监管,但监管的协调性较以往明显提高,更令监管套利的情况无处遁形。”

暂停集合贷款类业务影响几何

回顾近年信托史,行业有两家信托公司曾经受到监管层严厉的监管措施——暂停所有集合信托业务。

2014年底,由于风险资产较高,新华信托收到“监管令”——监管部门暂停了该公司所有集合信托业务。

之后新华信托开始了内部整改,主动收缩业务条线,集中精力处置风险项目,筹划增资等等。那两年多时间,新华信托大部分业务无法继续,勉强能正常运转的业务只有利润微薄的通道业务,成为公司经营数据接连下跌的主要原因。

直至2017年初,监管层终于重新放开新华信托从事集合信托业务。

由于股东阳光化问题始终悬而未决,中泰信托也于2017年底招致重量级监管措施——暂停该司所有集合信托业务。

2017年12月14日,中泰信托收到上海银监局下发的《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决定书》( [2017]14号),相关措施即:暂停新增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存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不得再募集。

上海银监局表示,中泰信托作出整改后,应向上海银监局提交整改报告。上海银监局将视验收检查情况决定是否解除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在未收到《解除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决定书》之前,这份《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决定书》继续有效。

彼时,中泰信托相关人士向券商中国记者回应,“截至目前,中泰信托经营情况正常。我司可开展的业务种类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等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多项业务。集合资金信托为其中之一。我司其他各类业务均未因此受到影响。已成立的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序运营,相关投资者利益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多位业内人士向券商中国记者表示,相对于上述两者较长的监管期,光大兴陇信托暂停1个月的集合信托贷款类业务对其造成的实质影响有限,主旨意在“警示”,“即便在这1个月的时间中,光大兴陇信托仍然可以从事证券类、股权类集合信托业务。”

         

来源:券商中国

原标题:信托业强监管再度

最新更新时间:02/27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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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强监管再度“预警” 光大兴陇信托暂停贷款类集合业务

尽管开年不过两个月,“强监管”的金融主基调已经深入人心。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文/ 杨卓卿 王莹

由于集合信托贷款余额占公司所有集合信托实收余额比例接近监管红线,光大兴陇信托日前接到甘肃银监局暂停贷款类集合业务的通知。

2月23日,光大兴陇信托给各区域中心及各团队下发了一份通知文件,要求三月底前不再开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贷款类业务。

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此前曾有信托公司相关业务突破30%监管红线被罚款的案例,2018年的金融强监管实际在为相关公司提前预警。

另据记者了解,此前行业先后有新华信托、中泰信托被监管叫停所有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相对于前两者较长的监管期,光大兴陇信托暂停1个月的集合信托贷款类业务对其造成的实质影响有限,主旨意在“警示”。

逼近30%监管红线

光大兴陇信托下发的通知文件显示,根据银监会2009年2月4日颁布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截至今年1月底,由于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贷款余额占公司所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实收余额比例已接近监管红线,接甘肃银监局通知,从即日起至三月底之前,暂停受理全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贷款类业务的审批,请各团队注意。同时,各团队在上报主动管理项目(含所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目)时应该注意优化交易结构,严守监管底线,合规开展业务。

用益信托资深研究员帅国让指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旨在限制信托公司过度发放贷款,弱化其非类银行信贷机构的市场形象。若超过30%红线,将不利于通过市场贷款总额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也对信托公司开展主动管理型业务不利。

亦有行业观察人士表示,银监部门一直反对信托和银行开展同质性的竞争。此类贷款类债权业务,无论项目来源、客户质量、还是风控能力,信托均不及银行。而如果贷款类业务超量,还有可能造成金融机构投往产能过剩行业的资金过多。

强监管提前“预警”

由于集合信托贷款余额占公司所有集合信托实收余额比例接近30%的监管红线,光大兴陇信托被甘肃银监局暂停1个月集合信托贷款类业务。这其实是强监管在提前“预警”。

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2014年末,华澳信托集合信托资金用于发放贷款的余额占管理的集合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45.97%,突破了30%的监管指标上限。

上海银监局于2016年末对华澳信托开出罚单,加上华澳信托此前两项其他违规事项,累计罚款45万元。

尽管开年不过两个月,“强监管”的金融主基调已经深入人心。

北方一家信托公司研发部人士表示,“目前监管部门加大了处罚力度,在制定新政策中,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的博弈也较以往更加激烈。在充分评估市场影响的同时,监管部门会表现得更加强硬,逐步放弃‘父爱式’监管。此外,虽然目前仍是分业监管,但监管的协调性较以往明显提高,更令监管套利的情况无处遁形。”

暂停集合贷款类业务影响几何

回顾近年信托史,行业有两家信托公司曾经受到监管层严厉的监管措施——暂停所有集合信托业务。

2014年底,由于风险资产较高,新华信托收到“监管令”——监管部门暂停了该公司所有集合信托业务。

之后新华信托开始了内部整改,主动收缩业务条线,集中精力处置风险项目,筹划增资等等。那两年多时间,新华信托大部分业务无法继续,勉强能正常运转的业务只有利润微薄的通道业务,成为公司经营数据接连下跌的主要原因。

直至2017年初,监管层终于重新放开新华信托从事集合信托业务。

由于股东阳光化问题始终悬而未决,中泰信托也于2017年底招致重量级监管措施——暂停该司所有集合信托业务。

2017年12月14日,中泰信托收到上海银监局下发的《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决定书》( [2017]14号),相关措施即:暂停新增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存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不得再募集。

上海银监局表示,中泰信托作出整改后,应向上海银监局提交整改报告。上海银监局将视验收检查情况决定是否解除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在未收到《解除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决定书》之前,这份《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决定书》继续有效。

彼时,中泰信托相关人士向券商中国记者回应,“截至目前,中泰信托经营情况正常。我司可开展的业务种类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等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多项业务。集合资金信托为其中之一。我司其他各类业务均未因此受到影响。已成立的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序运营,相关投资者利益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多位业内人士向券商中国记者表示,相对于上述两者较长的监管期,光大兴陇信托暂停1个月的集合信托贷款类业务对其造成的实质影响有限,主旨意在“警示”,“即便在这1个月的时间中,光大兴陇信托仍然可以从事证券类、股权类集合信托业务。”

         

来源:券商中国

原标题:信托业强监管再度

最新更新时间:02/27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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