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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关注儿童性侵害 犯罪人员禁业限制仍欠缺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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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关注儿童性侵害 犯罪人员禁业限制仍欠缺法律依据

2018年“女童保护”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座谈会上,多位代表、委员和相关学者探讨儿童性侵问题时,呼吁相关部门能够关注针对性侵未成年人、对儿童防性侵机制建设。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近年来,儿童性侵问题备受舆论关注,2018年3月2日,由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举办的2018年“女童保护”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座谈会上,多位代表、委员和相关学者探讨儿童性侵问题时,呼吁相关部门能够关注针对性侵未成年人、对儿童防性侵机制建设。

“女童保护”最新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从2017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378起性侵儿童(14岁以下)案例中也统计发现,受害人超过606人,其中明确表述人际关系的有349起,其中熟人作案209起,陌生人作案140起。“女童保护”的数据还发现,209起熟人作案案例中,占比从高到低依次为师生(含辅导班等)72起,邻里(含同村)51起,家庭成员(父亲、哥哥、继父、祖父等)32起,亲戚(含父母朋友)10起。

而2017年6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管应时谈及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时也曾介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呈现三个特点:一是熟人犯罪比例相对较高;二是有性犯罪前科者再次犯罪比例相对较高;三是因犯罪未被及时发现,受害人往往被侵害的次数多、时间长。

因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有上述特点,近年来多个城市开始探索儿童防性侵机制建设,其中信息公开和从业禁止备受关注。

2016年,浙江慈溪司法机关出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或者假释、缓刑期间,通过发文各单位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公开。

2017年12月,江苏省淮安市淮阴法院也首次公开了四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年龄、性别、案由等,并对他们设置行业禁入。

但是否应当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一直受到争议,有评论者质疑,公开信息会侵犯犯罪人员的隐私权。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陶阳也曾表示,当前,犯罪人员个人信息公开比裁判文书网络公开的力度更大,接触到这部分信息的人更多。单独把犯罪人员的个人信息进行公开,对个人声誉和隐私有一定影响,不利于犯罪人员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

对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也有支持的看法。如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上海市委副主任胡卫表示,“对于实施性侵人员,因为他已经犯罪,有前科,所以把他的信息公示,通过公示监管,让他跟青少年儿童隔离,隔离最好的办法就是把他信息公开。”

他同时还表示,“当然我们相信犯罪人员有改过自新的机会,但这是对一般人员而言,而有性侵害犯罪人员危险程度比一般违法犯罪人员更高,所以隔离时间更长,需要对他监管限制更多。”

而在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农科院副院长赵皖平看来,现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侵害儿童的罪犯惩罚力度太弱,只有严刑峻法才能遏制侵害儿童的犯罪,否则犯罪者永远不会主动止步。

事实上,公开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这一办法常被称为“不得已的正义”。《检察日报》曾发表评论称,任何法律的制定与执行都是在冲突的价值间作出抉择。公开相关信息,能够很大程度上实现全社会对潜在高危人员的知情权以及在未成年保护领域的安全权。在未成年保护这一极端重要的领域,这些法益将远远高于相关犯罪分子的隐私权与被遗忘权。

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雪梅也认为,“公开这一问题,我认为实际上就是在犯罪人员信息、社会公共安全尤其是儿童利益中寻求平衡,而儿童利益优先应成为社会的价值取向,不能只片面强调性侵害犯罪人员的隐私,而忽视儿童的利益和安全。在儿童最大利益面前,性侵害犯罪人员的隐私应当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相对于信息公开而言,从业禁止所受的争议则相对较少。2017年8月,上海市闵行区启动全国首个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限制从业机制,公检法等职能部门收集辖区内近5年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建立黑名单信息库。辖区内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招聘时,区教育局、民政局、卫计委等主管单位在信息库中进行查询比对。

据《法制日报》报道,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姚建龙曾指出,闵行区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机制比较稳妥,没有把落脚点放在公开有性犯罪前科人员身份信息这一容易产生争议的敏感点上,而是选择建立涉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以及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职业的从业禁止上,回避了一些争议。

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未检科科长杨珍介绍,这一机制的运行首先要建立黑名单信息库,包括了2013年以来的数据,不仅包括了性侵害未成年人也包括性侵害成年人的犯罪人员。

其次则是开发配套的信息软件,由职责部门把信息输入信息库,相关部门通过软件查询端口对所主管行业领域拟招募人员的信息进行查询。

据杨珍介绍,截至目前,教育行业已完成200多人新招募人员信息查询,同时相关主管部门还利用信息库对八千多名在职人员进行了信息查询。

然而,闵行区的做法并不是向社会公众公开信息,而是对相关主管部门、相关行业领域公开。“有限公开和从业禁止两项结合,既要实现保护未成年人目的,又要实现违法犯罪嫌疑人信息合理利用,希望二者有效平衡。”杨珍说。

张雪梅说,浙江慈溪的实施办法也于2017年进一步规定了对于公开信息人员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职业,比如医疗、物业、教育相关的行业。

但无论是浙江慈溪还是上海闵行,目前都仍然是在一个范围较小的地方实施,并非全国通行机制。

2017年12月初,最高人民检察院曾下发通知,对具备老师等特殊职业身份的被告人,建议法院判处禁止其从事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的职业。但如何建立全国通行机制仍有问题等待探索和解决。

杨珍介绍道,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限制从业机制在实践中碰到问题在于,立法上仍然欠缺明确的支撑。

“我们对这个情况也进行考量,一方面,《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原则性规定,同时刑法里也有关于从业禁止和前科报告义务规定,另外结合《教师法》等特定行业基本准入有资格要求,综合考量这几个方面,然后秉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探索建立限制禁止从业机制,”杨珍说,“但从立法上看,确实比较欠缺非常明确针对性侵未成年人,对儿童防性侵机制建设的依据,所以期待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能够关注这个问题,能给我们更多指导和支持。”

对于从业禁止的期限,不同地方也各自制定了不同的禁止期限。如上海闵行对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实施的是终身禁止,而浙江慈溪则将禁止期限规定为五年。“所以还是需要立法或者行政法规统一的规范,来进一步推广和完善。”张雪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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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关注儿童性侵害 犯罪人员禁业限制仍欠缺法律依据

2018年“女童保护”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座谈会上,多位代表、委员和相关学者探讨儿童性侵问题时,呼吁相关部门能够关注针对性侵未成年人、对儿童防性侵机制建设。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近年来,儿童性侵问题备受舆论关注,2018年3月2日,由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举办的2018年“女童保护”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座谈会上,多位代表、委员和相关学者探讨儿童性侵问题时,呼吁相关部门能够关注针对性侵未成年人、对儿童防性侵机制建设。

“女童保护”最新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从2017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378起性侵儿童(14岁以下)案例中也统计发现,受害人超过606人,其中明确表述人际关系的有349起,其中熟人作案209起,陌生人作案140起。“女童保护”的数据还发现,209起熟人作案案例中,占比从高到低依次为师生(含辅导班等)72起,邻里(含同村)51起,家庭成员(父亲、哥哥、继父、祖父等)32起,亲戚(含父母朋友)10起。

而2017年6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管应时谈及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时也曾介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呈现三个特点:一是熟人犯罪比例相对较高;二是有性犯罪前科者再次犯罪比例相对较高;三是因犯罪未被及时发现,受害人往往被侵害的次数多、时间长。

因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有上述特点,近年来多个城市开始探索儿童防性侵机制建设,其中信息公开和从业禁止备受关注。

2016年,浙江慈溪司法机关出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或者假释、缓刑期间,通过发文各单位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公开。

2017年12月,江苏省淮安市淮阴法院也首次公开了四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年龄、性别、案由等,并对他们设置行业禁入。

但是否应当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一直受到争议,有评论者质疑,公开信息会侵犯犯罪人员的隐私权。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陶阳也曾表示,当前,犯罪人员个人信息公开比裁判文书网络公开的力度更大,接触到这部分信息的人更多。单独把犯罪人员的个人信息进行公开,对个人声誉和隐私有一定影响,不利于犯罪人员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

对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也有支持的看法。如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上海市委副主任胡卫表示,“对于实施性侵人员,因为他已经犯罪,有前科,所以把他的信息公示,通过公示监管,让他跟青少年儿童隔离,隔离最好的办法就是把他信息公开。”

他同时还表示,“当然我们相信犯罪人员有改过自新的机会,但这是对一般人员而言,而有性侵害犯罪人员危险程度比一般违法犯罪人员更高,所以隔离时间更长,需要对他监管限制更多。”

而在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农科院副院长赵皖平看来,现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侵害儿童的罪犯惩罚力度太弱,只有严刑峻法才能遏制侵害儿童的犯罪,否则犯罪者永远不会主动止步。

事实上,公开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这一办法常被称为“不得已的正义”。《检察日报》曾发表评论称,任何法律的制定与执行都是在冲突的价值间作出抉择。公开相关信息,能够很大程度上实现全社会对潜在高危人员的知情权以及在未成年保护领域的安全权。在未成年保护这一极端重要的领域,这些法益将远远高于相关犯罪分子的隐私权与被遗忘权。

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雪梅也认为,“公开这一问题,我认为实际上就是在犯罪人员信息、社会公共安全尤其是儿童利益中寻求平衡,而儿童利益优先应成为社会的价值取向,不能只片面强调性侵害犯罪人员的隐私,而忽视儿童的利益和安全。在儿童最大利益面前,性侵害犯罪人员的隐私应当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相对于信息公开而言,从业禁止所受的争议则相对较少。2017年8月,上海市闵行区启动全国首个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限制从业机制,公检法等职能部门收集辖区内近5年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建立黑名单信息库。辖区内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招聘时,区教育局、民政局、卫计委等主管单位在信息库中进行查询比对。

据《法制日报》报道,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姚建龙曾指出,闵行区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机制比较稳妥,没有把落脚点放在公开有性犯罪前科人员身份信息这一容易产生争议的敏感点上,而是选择建立涉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以及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职业的从业禁止上,回避了一些争议。

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未检科科长杨珍介绍,这一机制的运行首先要建立黑名单信息库,包括了2013年以来的数据,不仅包括了性侵害未成年人也包括性侵害成年人的犯罪人员。

其次则是开发配套的信息软件,由职责部门把信息输入信息库,相关部门通过软件查询端口对所主管行业领域拟招募人员的信息进行查询。

据杨珍介绍,截至目前,教育行业已完成200多人新招募人员信息查询,同时相关主管部门还利用信息库对八千多名在职人员进行了信息查询。

然而,闵行区的做法并不是向社会公众公开信息,而是对相关主管部门、相关行业领域公开。“有限公开和从业禁止两项结合,既要实现保护未成年人目的,又要实现违法犯罪嫌疑人信息合理利用,希望二者有效平衡。”杨珍说。

张雪梅说,浙江慈溪的实施办法也于2017年进一步规定了对于公开信息人员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职业,比如医疗、物业、教育相关的行业。

但无论是浙江慈溪还是上海闵行,目前都仍然是在一个范围较小的地方实施,并非全国通行机制。

2017年12月初,最高人民检察院曾下发通知,对具备老师等特殊职业身份的被告人,建议法院判处禁止其从事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的职业。但如何建立全国通行机制仍有问题等待探索和解决。

杨珍介绍道,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限制从业机制在实践中碰到问题在于,立法上仍然欠缺明确的支撑。

“我们对这个情况也进行考量,一方面,《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原则性规定,同时刑法里也有关于从业禁止和前科报告义务规定,另外结合《教师法》等特定行业基本准入有资格要求,综合考量这几个方面,然后秉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探索建立限制禁止从业机制,”杨珍说,“但从立法上看,确实比较欠缺非常明确针对性侵未成年人,对儿童防性侵机制建设的依据,所以期待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能够关注这个问题,能给我们更多指导和支持。”

对于从业禁止的期限,不同地方也各自制定了不同的禁止期限。如上海闵行对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实施的是终身禁止,而浙江慈溪则将禁止期限规定为五年。“所以还是需要立法或者行政法规统一的规范,来进一步推广和完善。”张雪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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