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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2017年审结新收企业破产申请案6257件 同比上升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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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2017年审结新收企业破产申请案6257件 同比上升73.7%

2018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优化企业破产法治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和《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及全国法院十大破产典型案例。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8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优化企业破产法治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和《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及全国法院十大破产典型案例。

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介绍,2017年人民法院审结破产上诉案件153件,经审查后指令受理、审理的案件53件,占比为34.6%;同时通过采取有效措施,人民法院受理审理的破产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全国法院2017年新收企业破产申请审查、破产案件9542件,同比上升68.4%;审结6257件,同比上升73.7%。

“破产是解决企业产业深层次矛盾,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企业产业质效的重要法治途径,破产制度是现代化经济体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刘贵祥指出,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化解产能过剩、清理僵尸企业,建立完善破产审判工作机制,在优化企业破产法治环境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他介绍,世界银行2017年对全世界190个经济体营商环境的测评中,我国破产处理情况位列第53位,比2013年的第82位上升了29位。

刘贵祥指出,企业破产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成熟、配套、协调的制度机制来支持。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着力补齐企业破产的制度机制短板,推动地方法院与政府建立协调机制,并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积极支持、引导和推动各地成立管理人协会。

据悉,截至2017年底,河北成立了首家省级破产管理人协会,江苏无锡、浙江温州、福建厦门、山东济南、湖南常德、广东广州等10余个地区成立了市级破产管理人协会。

而在加强审判专业化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方案》,要求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所在地等中级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鼓励其他中级法院在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案件数量、审判力量、管理人数量等因素基础上研究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全国法院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已经从2015年初仅5家的基础上增至97家,包括3家高级法院、63家中级法院、31家基层法院。

发布会当天,最高法还对外发布了根据2017年12月底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形成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文简称“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贺小荣介绍,《会议纪要》总结了十年来的实践经验和做法,主要在以下方面对破产法重整制度进行了发展完善:

一是明确了重整的对象应为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性的困境企业。对于不具有挽救价值以及拯救可能的僵尸企业,应不予适用重整。明确此点在当前去产能过程中十分重要,可以防止不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僵尸企业借重整拖延被清理,影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进。

二是明确了人民法院审查和批准重整计划的依据。纪要突出强调,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时要考虑其中是否包含让企业获得盈利能力的经营方案。重整不仅是债务减免和财务调整,更重要的是通过制定让企业改善经营、重新获得盈利能力的经营方案,维持企业的营业价值,改善企业的生产经营,提高企业的质效,让企业获得新生。

三是贯彻了对具有重整价值的企业尽力拯救的原则。对于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不是简单地转入清算一破了之,而是规定了重整计划的变更程序,允许债务人或管理人申请变更,有利于对困境企业的拯救。

四是规定了预重整制度。这有利于协调当事人法庭外重组和司法重整之间的关系,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提高重整效率。

而对于实践中破产清算的程序适用情况,贺小荣表示,破产清算程序作为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淘汰落后产能、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直接作用,对于推进市场出清,清理“僵尸企业”,提升社会有效供给意义重大。但在实践中,破产清算程序中存在着 “无产可破”案件的费用缺乏制度性保障;现有破产清算制度缺乏对简易程序的规定,无法对案件实现繁简分流,以提升审判效率;以及诸多请求权的实现顺序还缺乏明确规定等问题。

“对此,我们这次在会议纪要中就部分问题进行了规定,”他表示,下一步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尽快颁布司法解释,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稳定预期和明确指引,提升企业破产法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引领作用。

全国法院破产典型案例:

1.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破产清算案

2.松晖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案

3.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4.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破产重整案

5.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破产重整案

6.北京理工中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7.庄吉集团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破产重整案

8.福建安溪铁观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破产重整案

9.中顺汽车控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10.桂林广维文华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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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2017年审结新收企业破产申请案6257件 同比上升73.7%

2018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优化企业破产法治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和《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及全国法院十大破产典型案例。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8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优化企业破产法治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和《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及全国法院十大破产典型案例。

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介绍,2017年人民法院审结破产上诉案件153件,经审查后指令受理、审理的案件53件,占比为34.6%;同时通过采取有效措施,人民法院受理审理的破产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全国法院2017年新收企业破产申请审查、破产案件9542件,同比上升68.4%;审结6257件,同比上升73.7%。

“破产是解决企业产业深层次矛盾,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企业产业质效的重要法治途径,破产制度是现代化经济体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刘贵祥指出,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化解产能过剩、清理僵尸企业,建立完善破产审判工作机制,在优化企业破产法治环境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他介绍,世界银行2017年对全世界190个经济体营商环境的测评中,我国破产处理情况位列第53位,比2013年的第82位上升了29位。

刘贵祥指出,企业破产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成熟、配套、协调的制度机制来支持。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着力补齐企业破产的制度机制短板,推动地方法院与政府建立协调机制,并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积极支持、引导和推动各地成立管理人协会。

据悉,截至2017年底,河北成立了首家省级破产管理人协会,江苏无锡、浙江温州、福建厦门、山东济南、湖南常德、广东广州等10余个地区成立了市级破产管理人协会。

而在加强审判专业化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方案》,要求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所在地等中级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鼓励其他中级法院在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案件数量、审判力量、管理人数量等因素基础上研究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全国法院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已经从2015年初仅5家的基础上增至97家,包括3家高级法院、63家中级法院、31家基层法院。

发布会当天,最高法还对外发布了根据2017年12月底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形成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文简称“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贺小荣介绍,《会议纪要》总结了十年来的实践经验和做法,主要在以下方面对破产法重整制度进行了发展完善:

一是明确了重整的对象应为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性的困境企业。对于不具有挽救价值以及拯救可能的僵尸企业,应不予适用重整。明确此点在当前去产能过程中十分重要,可以防止不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僵尸企业借重整拖延被清理,影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进。

二是明确了人民法院审查和批准重整计划的依据。纪要突出强调,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时要考虑其中是否包含让企业获得盈利能力的经营方案。重整不仅是债务减免和财务调整,更重要的是通过制定让企业改善经营、重新获得盈利能力的经营方案,维持企业的营业价值,改善企业的生产经营,提高企业的质效,让企业获得新生。

三是贯彻了对具有重整价值的企业尽力拯救的原则。对于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不是简单地转入清算一破了之,而是规定了重整计划的变更程序,允许债务人或管理人申请变更,有利于对困境企业的拯救。

四是规定了预重整制度。这有利于协调当事人法庭外重组和司法重整之间的关系,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提高重整效率。

而对于实践中破产清算的程序适用情况,贺小荣表示,破产清算程序作为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淘汰落后产能、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直接作用,对于推进市场出清,清理“僵尸企业”,提升社会有效供给意义重大。但在实践中,破产清算程序中存在着 “无产可破”案件的费用缺乏制度性保障;现有破产清算制度缺乏对简易程序的规定,无法对案件实现繁简分流,以提升审判效率;以及诸多请求权的实现顺序还缺乏明确规定等问题。

“对此,我们这次在会议纪要中就部分问题进行了规定,”他表示,下一步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尽快颁布司法解释,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稳定预期和明确指引,提升企业破产法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引领作用。

全国法院破产典型案例:

1.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破产清算案

2.松晖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案

3.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4.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破产重整案

5.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破产重整案

6.北京理工中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7.庄吉集团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破产重整案

8.福建安溪铁观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破产重整案

9.中顺汽车控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10.桂林广维文华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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