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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肖胜方建议立法修改证人出庭制度:法院拒绝证人出庭需有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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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肖胜方建议立法修改证人出庭制度:法院拒绝证人出庭需有正当理由

针对当前刑事审判证人出庭率总体偏低的现象,全国人大代表肖胜方向两会提交议案,建议立法修改证人出庭制度,对于法院拒绝证人出庭的,需要有正当理由作为限制,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的,则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两会正在召开,针对当前刑事审判证人出庭率总体偏低的现象,全国人大代表肖胜方向两会提交议案,建议立法修改证人出庭制度,对于法院拒绝证人出庭的,需要有正当理由作为限制,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的,则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2016年10月,《检察日报》曾援引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郑曦的话表示,当前刑事审判证人出庭率总体非常低,具体表现为:基层法院证人通知到庭率较低;普通证人出庭率远低于侦查人员、被害人出庭率;控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意愿较低;部分证人出庭作证的可采性低。

去年3月,两高报告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在2017年工作安排中提出,将继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统一证据标准,提高证人出庭率和律师辩护率,更好地发挥庭审作用。

2018年两会上,肖胜方将提交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中证人出庭的不合理自由裁量决定权规定的议案》指出,证人不出庭作证给刑事审判造成较大负面影响,使得案件容易出现程序不公和实体上的错误,因此需要立法修改证人出庭制度。

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该条文还规定,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肖胜方表示,该条文规定了证人出庭需符合三项条件:“有异议、有影响、有必要”,对于最后一个条件“有必要”则赋予法官绝对的自由裁量空间,这无疑在立法层面增加了证人出庭的难度,造就了证人出庭制度“先天缺陷”,以致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因证人出庭问题而导致审辩矛盾。

在议案中,肖胜方提出,应修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自由裁量决定权模式,修改为“法院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的”自由裁量决定权限定模式。

肖胜方称,虽然“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是立法上赋予法院行使司法判断权的一种表现,也并不是所有的法院都任意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自由裁量决定。但是,将证人出庭的最终决定权交由法院绝对自由裁量,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在立法上,有必要要求对于法院拒绝证人出庭的,需要有正当的理由作为限制,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的,则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肖胜方说。

肖胜方还提出,可以增加证人出庭的法定列举模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未到庭证人的证言不得当庭宣读:(一)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影响,但取证程序不合法的;(二)证人证言的内容前后矛盾,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三)证人证言与被告人的供述存在矛盾,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

同时,删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中“对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当庭宣读的规定。

肖胜方认为,《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被告人有权与不利于自己的证人对质”,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来看,没有赋予被告人与不利于自己的证人对质权,不利于以庭审为中心下法庭查明案件真相,容易让证人出庭制度被架空。

“按照原来的设计,法官具有绝对的自由裁量空间,在认定证人有必要出庭时才出庭作证,按照修改后的制度,原则上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肖胜方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既然证人已经做了笔录,就有义务出庭作证,法官若认为证人不用出庭作证,就需要告知理由。

肖胜方表示,证人出庭作证才能形成倒逼机制,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利于查清事实真相。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也要求侦查机关对证人做笔录时要认真、负责,不能给证人压力,让证人如实陈述,从而避免更多的冤假错案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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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肖胜方建议立法修改证人出庭制度:法院拒绝证人出庭需有正当理由

针对当前刑事审判证人出庭率总体偏低的现象,全国人大代表肖胜方向两会提交议案,建议立法修改证人出庭制度,对于法院拒绝证人出庭的,需要有正当理由作为限制,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的,则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两会正在召开,针对当前刑事审判证人出庭率总体偏低的现象,全国人大代表肖胜方向两会提交议案,建议立法修改证人出庭制度,对于法院拒绝证人出庭的,需要有正当理由作为限制,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的,则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2016年10月,《检察日报》曾援引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郑曦的话表示,当前刑事审判证人出庭率总体非常低,具体表现为:基层法院证人通知到庭率较低;普通证人出庭率远低于侦查人员、被害人出庭率;控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意愿较低;部分证人出庭作证的可采性低。

去年3月,两高报告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在2017年工作安排中提出,将继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统一证据标准,提高证人出庭率和律师辩护率,更好地发挥庭审作用。

2018年两会上,肖胜方将提交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中证人出庭的不合理自由裁量决定权规定的议案》指出,证人不出庭作证给刑事审判造成较大负面影响,使得案件容易出现程序不公和实体上的错误,因此需要立法修改证人出庭制度。

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该条文还规定,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肖胜方表示,该条文规定了证人出庭需符合三项条件:“有异议、有影响、有必要”,对于最后一个条件“有必要”则赋予法官绝对的自由裁量空间,这无疑在立法层面增加了证人出庭的难度,造就了证人出庭制度“先天缺陷”,以致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因证人出庭问题而导致审辩矛盾。

在议案中,肖胜方提出,应修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自由裁量决定权模式,修改为“法院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的”自由裁量决定权限定模式。

肖胜方称,虽然“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是立法上赋予法院行使司法判断权的一种表现,也并不是所有的法院都任意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自由裁量决定。但是,将证人出庭的最终决定权交由法院绝对自由裁量,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在立法上,有必要要求对于法院拒绝证人出庭的,需要有正当的理由作为限制,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的,则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肖胜方说。

肖胜方还提出,可以增加证人出庭的法定列举模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未到庭证人的证言不得当庭宣读:(一)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影响,但取证程序不合法的;(二)证人证言的内容前后矛盾,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三)证人证言与被告人的供述存在矛盾,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

同时,删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中“对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当庭宣读的规定。

肖胜方认为,《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被告人有权与不利于自己的证人对质”,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来看,没有赋予被告人与不利于自己的证人对质权,不利于以庭审为中心下法庭查明案件真相,容易让证人出庭制度被架空。

“按照原来的设计,法官具有绝对的自由裁量空间,在认定证人有必要出庭时才出庭作证,按照修改后的制度,原则上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肖胜方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既然证人已经做了笔录,就有义务出庭作证,法官若认为证人不用出庭作证,就需要告知理由。

肖胜方表示,证人出庭作证才能形成倒逼机制,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利于查清事实真相。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也要求侦查机关对证人做笔录时要认真、负责,不能给证人压力,让证人如实陈述,从而避免更多的冤假错案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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