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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订新规:允许外资控股合资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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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订新规:允许外资控股合资证券公司

证监会修订《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拟以《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重新发布。

中国证券行业将迎来对外开放一个重要的节点。中国证监会新制定的政策将在多个方面对外资开放。

新规包括,外资将被允许控股合资证券公司,逐步放开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统一外资持有上市和非上市两类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放宽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限制等。

但新规对外资开放,目前也仅限于大型国际金融机构。新规规定,境外股东须为金融机构,且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三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3月9日,证监会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修订《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拟以《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重新发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允许外资控股合资证券公司。合资证券公司的境内股东条件与其他证券公司的股东条件一致;体现外资由参转控,将名称由《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改为《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二是,逐步放开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允许新设合资证券公司根据自身情况,依法有序申请证券业务,初始业务范围需与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的证券业务经验相匹配。

三是,统一外资持有上市和非上市两类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将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调整为“不超过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所作的承诺”。

四是,放宽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限制。要求“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者协议收购方式,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证券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不得超过30%”。

五是,完善境外股东条件。境外股东须为金融机构,且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三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三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六是,明确境内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身份变更导致内资证券公司性质变更相关政策。

此次修订,中国证监会的思路为,保持证券业对外开放政策的连续性、渐进性和前瞻性;适度调整、优化合资证券公司设立条件,有序扩大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

《外资规则》共29条,此次修订删除4条,增加1条;修订后为26条,核心修改7条,文字性修改17条。

原有《外资规则》自2002年6月发布实施以来,历经2007年、2012年两次修订。

随着证券业发展的内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有些政策已不适应证券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这些问题体现在,如外资持股比例和业务范围的双重限制,容易引发中外股东对合资证券公司的战略定位、展业模式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分歧和矛盾。

另外,外资合计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5%的规定,限制了其在境外发行上市融资的能力。此外,内地在CEPA项下先行扩大证券业对港资和澳资机构开放,积累了一些经验,需复制推广为普惠性的开放政策。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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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订《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拟以《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重新发布。

中国证券行业将迎来对外开放一个重要的节点。中国证监会新制定的政策将在多个方面对外资开放。

新规包括,外资将被允许控股合资证券公司,逐步放开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统一外资持有上市和非上市两类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放宽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限制等。

但新规对外资开放,目前也仅限于大型国际金融机构。新规规定,境外股东须为金融机构,且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三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3月9日,证监会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修订《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拟以《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重新发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允许外资控股合资证券公司。合资证券公司的境内股东条件与其他证券公司的股东条件一致;体现外资由参转控,将名称由《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改为《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二是,逐步放开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允许新设合资证券公司根据自身情况,依法有序申请证券业务,初始业务范围需与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的证券业务经验相匹配。

三是,统一外资持有上市和非上市两类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将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调整为“不超过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所作的承诺”。

四是,放宽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限制。要求“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者协议收购方式,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证券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不得超过30%”。

五是,完善境外股东条件。境外股东须为金融机构,且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三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三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六是,明确境内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身份变更导致内资证券公司性质变更相关政策。

此次修订,中国证监会的思路为,保持证券业对外开放政策的连续性、渐进性和前瞻性;适度调整、优化合资证券公司设立条件,有序扩大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

《外资规则》共29条,此次修订删除4条,增加1条;修订后为26条,核心修改7条,文字性修改17条。

原有《外资规则》自2002年6月发布实施以来,历经2007年、2012年两次修订。

随着证券业发展的内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有些政策已不适应证券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这些问题体现在,如外资持股比例和业务范围的双重限制,容易引发中外股东对合资证券公司的战略定位、展业模式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分歧和矛盾。

另外,外资合计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5%的规定,限制了其在境外发行上市融资的能力。此外,内地在CEPA项下先行扩大证券业对港资和澳资机构开放,积累了一些经验,需复制推广为普惠性的开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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