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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女商人陷投资纠纷:1800万元去了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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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女商人陷投资纠纷:1800万元去了哪里?

因为投资河北邢台一个“回报超高的铁矿”项目,浙江女商人叶冰霜陷入一场场法律诉讼。她陆续投资1800万元,不仅分文利润未获,而且可能血本无归。

图片来源:网络

因为投资河北邢台一个“回报超高的铁矿”项目,浙江女商人叶冰霜陷入一场场法律诉讼。她陆续投资1800万元,不仅分文利润未获,血本无归,还面临着进一步的的追索。

“从一开始,可能就是一场精心策划的骗局。”多年之后,叶冰霜对界面新闻说。她坐在椅子上,从十年前其表哥的一笔抵押贷款开始回忆起事情的来龙去脉。

叶冰霜、赵建平夫妇在浙江乐清经营一家电器公司,生意做得风生水起。2008年的一天,当地一家银行忽然向她的公司索要抵押担保款近千万元,这令她一头雾水。

叶冰霜了解之后得知,她的表哥柳知春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盗盖公司公章,利用她的公司做了笔贷款担保。事发后,柳知春的公司破产,无力还贷。叶冰霜只能自己偿还了这笔银行贷款,导致工厂濒临破产。而囿于亲情,在其表哥答应想办法偿还的情况下,叶冰霜未报案追究其的法律责任。

2011年上半年,柳知春多次跑到叶冰霜办公室,向叶冰霜推介河北省邢台县的一个铁矿项目。他游说叶冰霜投资,与当地人合伙开采铁矿。柳知春称投资铁矿回报很高,可以帮助叶冰霜“赚回损失”。柳多次向叶冰霜表示,他找到这个“回报率特别高”的项目,是向表妹“赎罪”。

随后,在柳知春的牵线下,叶冰霜认识了邢台人梁建海、张运海、霍军朝。梁建海、张运海、霍军朝和柳知春四人(以下简称“梁张霍柳四人”)向叶冰霜承诺有资格在邢台县城计头乡范才峪村开采一个超贫铁矿铁矿,利润可观。

2011年5月3日,邢台市坤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和公司”)成立。该公司注册资本20万元。公司工商注册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为梁建海,霍军朝、张运海为隐名股东(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三位股东约定股权各占1/3。

他们以坤和公司名义,签署了一份合作协议,承诺以坤和公司的名义开采上述超贫铁矿。他们给叶冰霜算账称:“开矿前景很好,可赚2个亿”,但需要叶冰霜先投资1500万元进来。

叶冰霜并不懂矿业,她专门到邢台考察。梁建海等三人带叶冰霜夫妇“跑到山里,用磁铁吸了不少铁沫,演示了铁矿成分”。梁建海、霍军朝、张运海还向叶冰霜出示了一份有邢台县人民政府盖章的《关于流域改造治理工程项目有关情况的报告》(【邢县政呈(2011)106号】,简称106号文)。106号文证明坤和公司可以在邢台县这处超贫铁矿开采。

随后,叶冰霜与他们签署了合作协议,协议中描述和承诺了该项目美好的收益前景。此时,梁建海称公司还没有账户,要求叶冰霜只能把钱先打到他的私人账号里。2011年7月6日、12日,10月17日,叶冰霜先后向法定代表人梁建海私人账号汇款690万元。叶冰霜获得坤和公司30%的股权。

投资之后,对方几人口头告知叶冰霜,因为这个矿太赚钱,公司不得变更股东工商登记。如果变更的话,就不让叶冰霜投资了。

所以,工商注册登记信息上,并未显示叶的股东身份。太轻信的叶冰霜事后认为,“当初对方不让变更工商登记,就是设计的一个圈套”。

之后,事情变得更为复杂。2012年初,张运海和梁建海声称因个人原因想退股。张运海的23.33%股权以730万元卖给了霍军朝(柳知春为其中股权转让款项作担保)。梁建海的23.33%股权作价630万元卖给了叶冰霜。这让叶冰霜当时感觉是笔划算的交易。

梁张霍柳四人此次仍口头要求,所有股权只能由叶冰霜外甥女陈乐梅代持,并且立即支付投资款。事后,叶冰霜认为可能“他们认为陈乐梅没有从商经验,更好设计圈套”。

2012年4月,叶冰霜在同意陈乐梅代持股权的情况下,出资630万元获得了梁建海的23.33%股权。

2012年4日,霍军朝以公司经营需求先期向叶冰霜借款100万元,两人约定三个月归还。但是到了当年12月,霍军朝仍没有归还借款,并且继续向叶冰霜借钱。在柳知春的游说下,叶冰霜勉强同意霍军朝以其20.66%股权再次质押借款。但实际操作中,他们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股权作价500多万元。然后冰霜向霍军朝支付了200万元。前前后后,叶冰霜通过增资、受让股权等方式共投入近1800万元。

2014年年6月19日,霍军朝以剩余股权转让款一直未支付为由,向浙江乐清市人民法院起诉叶冰霜,要求叶冰霜支付2012签订的《邢台市坤和商贸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的剩余转让款。霍军朝以公司隐名股东名义要求叶冰霜偿还他股权转让款本息共计400余万元。

随后,叶冰霜向乐清市人民法院反诉霍军朝,称根据《公司法》,霍军朝在工商登记上并不具备股东身份。遭到反诉后,霍军朝通过法官告诉叶冰霜说,“互相不起诉了,都撤诉吧。”

此后,两人双双撤诉。

2015年,霍军朝在邢台经济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股东身份。霍军朝向法庭出示了一纸《股权出资证明》证明其股东资格。证明“霍军朝在公司成立之前为项目出资130万元,包括勘查、征地、办证、活动运作等项目”,因此应认定霍军朝的130万元是出资。

令叶冰霜奇怪的是,霍军朝的起诉书上显示坤和公司、陈乐梅、叶冰霜都是被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据此,叶冰霜认为,邢台当地法院依法不应受理此案,即便受理也应驳回起诉。但邢台经济开发区法院受理了此案,在判决时更改陈乐梅和叶冰霜为第三人,并判决称,“霍军朝为邢台市坤和商贸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持股比例24%”。

2015年12月,坤和公司、叶冰霜、陈乐梅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书二审维持了原判。因法院未书面送达坤和公司和叶冰霜传票,二审时,上诉人只有陈乐梅参加庭审。而邢台中院出具的EMS回馈显示,叶冰霜拒收传票。但是,法院卷宗送达地址中却出现叶冰霜的签字,叶冰霜再三确认后称:“签字系别人伪造”。

同时,她出具的乐清市邮局证明显示,“未向叶冰霜投送传票”。陈乐梅也未收到过开庭传票。在邢台经济开发区法院的一审阶段,叶冰霜称也遇到过类似情况。

按照二审确认的股东。坤和公司以《股权出资证明》请求邢台开发区工商局增加130万元注册资本,而工商局却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霍军朝的130万元不构成出资,法院判决违反《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要求。

工商不更改注册股东,但是法院确认股东后。霍军朝以还债为由,把19%的股权转让给同村的霍建兴,同时转让的还有自己的债权。

2017年2月21日,霍建兴向邢台经济开发区法院提起债权和股权诉讼。起诉坤和公司、叶冰霜和赵建平,将三方作为被告,要求法院确认其持有坤和公司19%的股份;同时要求叶冰霜和赵建平向其支付股权转让款及利息400余万元。

叶冰霜认为,依照法律程序,邢台当地法院只能受理霍建兴的股东资格确认,债权纠纷属乐清法院管辖。随后,叶冰霜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邢台市经济开发区法院依法不应受理此案,但邢台经济开发区法院没有理会其异议,也没有给出任何受理理由,就裁定有管辖权,邢台中院也维持了该裁定。

同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的上述规定,叶冰霜及其丈夫赵建平也不能作为被告出现,而是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霍军朝在电话中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称,陈乐梅没有股份,股东只有叶冰霜和他本人。但界面新闻查阅工商登记信息显示,目前坤和公司股东为陈乐梅和另一个乐清人郑祥驰(陈乐梅曾将20%股权转让给郑祥驰)。

霍军朝在法院确认为股东之后,将其股权转让给霍建兴。但根据公司法,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对此,叶冰霜、郑祥池向邢台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邢台县法院和邢台中院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与霍建兴提起的上诉诉讼构成重复诉讼。

而针对霍建兴于2017年2月向邢台开发区法院提起的诉讼,2017年12月,叶冰霜和坤和公司向邢台开发区法院递交了两份中止申请书。申请中止的理由是叶冰霜和坤和公司分别向乐清法院提起诉讼,撤销叶冰霜和霍军朝之间的股权转让约定。因此霍建兴主张的股权关系及债权关系的案件尚存争议,因此依法应中止诉讼。

2017年12月,邢台开发区法院进行了主审法官变更,并以“合议庭评议认为中止审理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为由继续开庭审理,一审确认霍建兴享有坤和公司19%的股权,叶冰霜支付霍建兴股权转让金3438400元及违约金2438400元。

叶冰霜称,判决后,邢台开发区法院查封了叶冰霜多张银行卡内资金400多万元。

叶冰霜、赵建平和坤和公司均对判决不服,向邢台市中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邢台市开发区法院强抢管辖权,存在明显的枉法裁判,要求二审法院邢台市中院撤销邢台经济开发区法院的民事判决,依法发回重审。

今年4月12日,针对叶冰霜和坤和公司的上诉,邢台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但当天,上诉方叶冰霜、赵建平未到庭。后经记者了解,她们当天因交通管制误机导致迟到。不过当日下午,她们赶到了邢台,向邢台法院纪检部门实名举报法官违反审判程序立案审理。

当天,坤和公司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庭审。霍建兴作为被上诉人,霍军朝作为第三人出庭应诉。

本来,法院预计9点开庭审理,最终延续到了九点半开庭。双方当庭就叶冰霜与霍军朝签订的《邢台市坤和商贸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进行辩论,坤和公司委托代理人认为,这份决议只是一份合同,不是真正的董事会决议。霍建兴和霍军朝则认为坤和公司上诉必须经股东会决议,不然没有权利上诉。

坤和公司除了提出上述一审中止审判的理由之外,坤和公司代理律师认为,还有两个构成中止诉讼的法定事由:一是陈乐梅向邢台县人民法院起诉霍军朝、霍建兴,要求撤销霍建兴与霍军朝签订的《债权股权抵债协议书》;陈乐梅对于二人的股权转让行为不予认可,因此霍建兴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基础尚存有争议,此案邢台县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二是坤和公司向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霍军朝,要求确认霍军朝不具有股东资格。

坤和公司代理律师还指出,原审法院(邢台开发区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依法应当发回重审。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

霍军朝作为第三人应诉,他当庭提交了上述106号文的复印件。这份出自邢台县政府的文件提及邢台县政府2009年通过招商引资与香港礼同投资有限公司、英国伦敦资源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签订流域治理项目,总面积67平方公里。文件其中第三部分是“邢台市坤和商贸有限公司城计头乡范才峪村农业生态园”,其中提到“发现2-3%的低质超贫铁矿”。但项目“不具备办理采矿条件,无需办理采矿证”可以在实施过程中,“有计划地对项目范围内的超贫铁资源进行开采利用”。

诉讼发生后,叶冰霜怀疑上述文件的真实性。于是她向河北省人民政府和邢台市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邢台市政府称该文件是给省政府的工作报告,但河北省人民政府回复称“未收到此文件,未曾批复”。

叶冰霜随即向邢台县政府申请信息公开,邢台县政府称上述文件为内部文件,不便公开。

4月12日的庭审中,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问及霍军朝这份文件的来源时,霍军朝称自己是从政府内部获取,但并未提过多获取细节。目前,上诉人坤和公司已经要求法院对这份公文进行真伪鉴定。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此案择期宣判。

针对此案,界面新闻曾多次联系邢台中院,邢台中院以此案还在审理中,拒绝接受采访和透露相关消息。

“邢台范才峪所谓的农业项目显然是个空壳项目,导致我投入1800万元打了水漂。”叶冰霜说。

对此,霍军朝在电话中称,这个项目是真实的,已经上了开矿机械了。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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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女商人陷投资纠纷:1800万元去了哪里?

因为投资河北邢台一个“回报超高的铁矿”项目,浙江女商人叶冰霜陷入一场场法律诉讼。她陆续投资1800万元,不仅分文利润未获,而且可能血本无归。

图片来源:网络

因为投资河北邢台一个“回报超高的铁矿”项目,浙江女商人叶冰霜陷入一场场法律诉讼。她陆续投资1800万元,不仅分文利润未获,血本无归,还面临着进一步的的追索。

“从一开始,可能就是一场精心策划的骗局。”多年之后,叶冰霜对界面新闻说。她坐在椅子上,从十年前其表哥的一笔抵押贷款开始回忆起事情的来龙去脉。

叶冰霜、赵建平夫妇在浙江乐清经营一家电器公司,生意做得风生水起。2008年的一天,当地一家银行忽然向她的公司索要抵押担保款近千万元,这令她一头雾水。

叶冰霜了解之后得知,她的表哥柳知春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盗盖公司公章,利用她的公司做了笔贷款担保。事发后,柳知春的公司破产,无力还贷。叶冰霜只能自己偿还了这笔银行贷款,导致工厂濒临破产。而囿于亲情,在其表哥答应想办法偿还的情况下,叶冰霜未报案追究其的法律责任。

2011年上半年,柳知春多次跑到叶冰霜办公室,向叶冰霜推介河北省邢台县的一个铁矿项目。他游说叶冰霜投资,与当地人合伙开采铁矿。柳知春称投资铁矿回报很高,可以帮助叶冰霜“赚回损失”。柳多次向叶冰霜表示,他找到这个“回报率特别高”的项目,是向表妹“赎罪”。

随后,在柳知春的牵线下,叶冰霜认识了邢台人梁建海、张运海、霍军朝。梁建海、张运海、霍军朝和柳知春四人(以下简称“梁张霍柳四人”)向叶冰霜承诺有资格在邢台县城计头乡范才峪村开采一个超贫铁矿铁矿,利润可观。

2011年5月3日,邢台市坤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和公司”)成立。该公司注册资本20万元。公司工商注册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为梁建海,霍军朝、张运海为隐名股东(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三位股东约定股权各占1/3。

他们以坤和公司名义,签署了一份合作协议,承诺以坤和公司的名义开采上述超贫铁矿。他们给叶冰霜算账称:“开矿前景很好,可赚2个亿”,但需要叶冰霜先投资1500万元进来。

叶冰霜并不懂矿业,她专门到邢台考察。梁建海等三人带叶冰霜夫妇“跑到山里,用磁铁吸了不少铁沫,演示了铁矿成分”。梁建海、霍军朝、张运海还向叶冰霜出示了一份有邢台县人民政府盖章的《关于流域改造治理工程项目有关情况的报告》(【邢县政呈(2011)106号】,简称106号文)。106号文证明坤和公司可以在邢台县这处超贫铁矿开采。

随后,叶冰霜与他们签署了合作协议,协议中描述和承诺了该项目美好的收益前景。此时,梁建海称公司还没有账户,要求叶冰霜只能把钱先打到他的私人账号里。2011年7月6日、12日,10月17日,叶冰霜先后向法定代表人梁建海私人账号汇款690万元。叶冰霜获得坤和公司30%的股权。

投资之后,对方几人口头告知叶冰霜,因为这个矿太赚钱,公司不得变更股东工商登记。如果变更的话,就不让叶冰霜投资了。

所以,工商注册登记信息上,并未显示叶的股东身份。太轻信的叶冰霜事后认为,“当初对方不让变更工商登记,就是设计的一个圈套”。

之后,事情变得更为复杂。2012年初,张运海和梁建海声称因个人原因想退股。张运海的23.33%股权以730万元卖给了霍军朝(柳知春为其中股权转让款项作担保)。梁建海的23.33%股权作价630万元卖给了叶冰霜。这让叶冰霜当时感觉是笔划算的交易。

梁张霍柳四人此次仍口头要求,所有股权只能由叶冰霜外甥女陈乐梅代持,并且立即支付投资款。事后,叶冰霜认为可能“他们认为陈乐梅没有从商经验,更好设计圈套”。

2012年4月,叶冰霜在同意陈乐梅代持股权的情况下,出资630万元获得了梁建海的23.33%股权。

2012年4日,霍军朝以公司经营需求先期向叶冰霜借款100万元,两人约定三个月归还。但是到了当年12月,霍军朝仍没有归还借款,并且继续向叶冰霜借钱。在柳知春的游说下,叶冰霜勉强同意霍军朝以其20.66%股权再次质押借款。但实际操作中,他们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股权作价500多万元。然后冰霜向霍军朝支付了200万元。前前后后,叶冰霜通过增资、受让股权等方式共投入近1800万元。

2014年年6月19日,霍军朝以剩余股权转让款一直未支付为由,向浙江乐清市人民法院起诉叶冰霜,要求叶冰霜支付2012签订的《邢台市坤和商贸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的剩余转让款。霍军朝以公司隐名股东名义要求叶冰霜偿还他股权转让款本息共计400余万元。

随后,叶冰霜向乐清市人民法院反诉霍军朝,称根据《公司法》,霍军朝在工商登记上并不具备股东身份。遭到反诉后,霍军朝通过法官告诉叶冰霜说,“互相不起诉了,都撤诉吧。”

此后,两人双双撤诉。

2015年,霍军朝在邢台经济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股东身份。霍军朝向法庭出示了一纸《股权出资证明》证明其股东资格。证明“霍军朝在公司成立之前为项目出资130万元,包括勘查、征地、办证、活动运作等项目”,因此应认定霍军朝的130万元是出资。

令叶冰霜奇怪的是,霍军朝的起诉书上显示坤和公司、陈乐梅、叶冰霜都是被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据此,叶冰霜认为,邢台当地法院依法不应受理此案,即便受理也应驳回起诉。但邢台经济开发区法院受理了此案,在判决时更改陈乐梅和叶冰霜为第三人,并判决称,“霍军朝为邢台市坤和商贸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持股比例24%”。

2015年12月,坤和公司、叶冰霜、陈乐梅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书二审维持了原判。因法院未书面送达坤和公司和叶冰霜传票,二审时,上诉人只有陈乐梅参加庭审。而邢台中院出具的EMS回馈显示,叶冰霜拒收传票。但是,法院卷宗送达地址中却出现叶冰霜的签字,叶冰霜再三确认后称:“签字系别人伪造”。

同时,她出具的乐清市邮局证明显示,“未向叶冰霜投送传票”。陈乐梅也未收到过开庭传票。在邢台经济开发区法院的一审阶段,叶冰霜称也遇到过类似情况。

按照二审确认的股东。坤和公司以《股权出资证明》请求邢台开发区工商局增加130万元注册资本,而工商局却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霍军朝的130万元不构成出资,法院判决违反《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要求。

工商不更改注册股东,但是法院确认股东后。霍军朝以还债为由,把19%的股权转让给同村的霍建兴,同时转让的还有自己的债权。

2017年2月21日,霍建兴向邢台经济开发区法院提起债权和股权诉讼。起诉坤和公司、叶冰霜和赵建平,将三方作为被告,要求法院确认其持有坤和公司19%的股份;同时要求叶冰霜和赵建平向其支付股权转让款及利息400余万元。

叶冰霜认为,依照法律程序,邢台当地法院只能受理霍建兴的股东资格确认,债权纠纷属乐清法院管辖。随后,叶冰霜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邢台市经济开发区法院依法不应受理此案,但邢台经济开发区法院没有理会其异议,也没有给出任何受理理由,就裁定有管辖权,邢台中院也维持了该裁定。

同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的上述规定,叶冰霜及其丈夫赵建平也不能作为被告出现,而是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霍军朝在电话中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称,陈乐梅没有股份,股东只有叶冰霜和他本人。但界面新闻查阅工商登记信息显示,目前坤和公司股东为陈乐梅和另一个乐清人郑祥驰(陈乐梅曾将20%股权转让给郑祥驰)。

霍军朝在法院确认为股东之后,将其股权转让给霍建兴。但根据公司法,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对此,叶冰霜、郑祥池向邢台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邢台县法院和邢台中院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与霍建兴提起的上诉诉讼构成重复诉讼。

而针对霍建兴于2017年2月向邢台开发区法院提起的诉讼,2017年12月,叶冰霜和坤和公司向邢台开发区法院递交了两份中止申请书。申请中止的理由是叶冰霜和坤和公司分别向乐清法院提起诉讼,撤销叶冰霜和霍军朝之间的股权转让约定。因此霍建兴主张的股权关系及债权关系的案件尚存争议,因此依法应中止诉讼。

2017年12月,邢台开发区法院进行了主审法官变更,并以“合议庭评议认为中止审理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为由继续开庭审理,一审确认霍建兴享有坤和公司19%的股权,叶冰霜支付霍建兴股权转让金3438400元及违约金2438400元。

叶冰霜称,判决后,邢台开发区法院查封了叶冰霜多张银行卡内资金400多万元。

叶冰霜、赵建平和坤和公司均对判决不服,向邢台市中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邢台市开发区法院强抢管辖权,存在明显的枉法裁判,要求二审法院邢台市中院撤销邢台经济开发区法院的民事判决,依法发回重审。

今年4月12日,针对叶冰霜和坤和公司的上诉,邢台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但当天,上诉方叶冰霜、赵建平未到庭。后经记者了解,她们当天因交通管制误机导致迟到。不过当日下午,她们赶到了邢台,向邢台法院纪检部门实名举报法官违反审判程序立案审理。

当天,坤和公司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庭审。霍建兴作为被上诉人,霍军朝作为第三人出庭应诉。

本来,法院预计9点开庭审理,最终延续到了九点半开庭。双方当庭就叶冰霜与霍军朝签订的《邢台市坤和商贸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进行辩论,坤和公司委托代理人认为,这份决议只是一份合同,不是真正的董事会决议。霍建兴和霍军朝则认为坤和公司上诉必须经股东会决议,不然没有权利上诉。

坤和公司除了提出上述一审中止审判的理由之外,坤和公司代理律师认为,还有两个构成中止诉讼的法定事由:一是陈乐梅向邢台县人民法院起诉霍军朝、霍建兴,要求撤销霍建兴与霍军朝签订的《债权股权抵债协议书》;陈乐梅对于二人的股权转让行为不予认可,因此霍建兴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基础尚存有争议,此案邢台县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二是坤和公司向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霍军朝,要求确认霍军朝不具有股东资格。

坤和公司代理律师还指出,原审法院(邢台开发区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依法应当发回重审。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

霍军朝作为第三人应诉,他当庭提交了上述106号文的复印件。这份出自邢台县政府的文件提及邢台县政府2009年通过招商引资与香港礼同投资有限公司、英国伦敦资源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签订流域治理项目,总面积67平方公里。文件其中第三部分是“邢台市坤和商贸有限公司城计头乡范才峪村农业生态园”,其中提到“发现2-3%的低质超贫铁矿”。但项目“不具备办理采矿条件,无需办理采矿证”可以在实施过程中,“有计划地对项目范围内的超贫铁资源进行开采利用”。

诉讼发生后,叶冰霜怀疑上述文件的真实性。于是她向河北省人民政府和邢台市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邢台市政府称该文件是给省政府的工作报告,但河北省人民政府回复称“未收到此文件,未曾批复”。

叶冰霜随即向邢台县政府申请信息公开,邢台县政府称上述文件为内部文件,不便公开。

4月12日的庭审中,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问及霍军朝这份文件的来源时,霍军朝称自己是从政府内部获取,但并未提过多获取细节。目前,上诉人坤和公司已经要求法院对这份公文进行真伪鉴定。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此案择期宣判。

针对此案,界面新闻曾多次联系邢台中院,邢台中院以此案还在审理中,拒绝接受采访和透露相关消息。

“邢台范才峪所谓的农业项目显然是个空壳项目,导致我投入1800万元打了水漂。”叶冰霜说。

对此,霍军朝在电话中称,这个项目是真实的,已经上了开矿机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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