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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VC等私募持股到底价值几何?新规则将重新定价非上市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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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VC等私募持股到底价值几何?新规则将重新定价非上市股权

3月3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提供了五种估值技术方法,该《指引》将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3月3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简称《指引》),给予私募基金投资非上市股权统一的估值标准,并提供了五种估值技术方法。该《指引》将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2017年3月,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修订后的准则将对私募基金投资非上市股权的确认和计量产生重大影响,特别是在估值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上述修订后的准则将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逐步开始执行,私募基金管理人业亟需统一的估值操作方式。

《指引》首先规定了非上市股权的适用范围:私募基金对未上市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适用于本《指引》,对于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但交易不活跃的企业,可参考执行。

而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估值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估值过程中采用的估值方法和估值参数承担管理层责任,并定期对估值结论进行检验,防范可能出现的重大偏差。私募基金管理人还需要关注并分析非上市股权投资的退出价格与持有期间估计的公允价值之间存在的重大差异。

《指引》估值原则第一条同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估值日估计各单项投资的公允价值,具有相同资产特征的投资每个估值日采用的估值技术应当保持一致。只有在变更估值技术或其应用能使计量结果在当前情况下同样或者更能代表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方可采用不同的估值技术,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及自律规则进行信息披露。

在强调“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前提下,《指引》还具体给出了五种估值方法。其中,参考最近融资价格法、市场乘数法、行业指标法属于市场法,现金流折现法属于收益法,净资产法属于成本法。

一、参考最近融资价格法。基金管理人可采用被投资企业最近一次融资的价格对私募基金持有的非上市股权进行估值。由于初创企业通常尚未产生稳定的收入或利润,但融资活动一般比较频繁,因此参考最近融资价格法在此类企业的估值中应用较多。

二、市场乘数法。根据被投资企业的所处发展阶段和所属行业的不同,基金管理人可运用各种市场乘数(如市盈率、市净率、企业价值/销售收入、企业价值/息税折摊前利润等)对非上市股权进行估值。市场乘数法通常在被投资企业相对成熟,可产生持续的利润或收入的情况下使用。

三、行业指标法。行业指标法是指某些行业中存在特定的与公允价值直接相关的行业指标,此指标可作为被投资企业公允价值估值的参考依据。行业指标法通常只在有限的情况下运用,此方法一般被用于检验其他估值法得出的估值结论是否相对合理,而不作为主要的估值方法单独运用。

四、现金流折现法。基金管理人可采用合理的假设预测被投资企业未来现金流及预测期后的现金流终值,并采用合理的折现率将上述现金流及终值折现至估值日得到被投资企业相应的企业价值,折现率的确定应当能够反映现金流预测的内在风险。

五、净资产法。基金管理人可使用适当的方法分别估计被投资企业的各项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在适用的情况下需要对溢余资产和负债、或有事项、流动性、控制权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调整),综合考虑后得到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而得到私募基金持有部分的股权价值。如果被投资企业股权结构复杂,基金管理人还应参照市场乘数法中提及的分配方法得到持有部分的股权价值。

《指引》还特别提出关于中国市场“老股”这一特定情况的考虑。对于老股出售价格与新发股权价格不一致的问题,基金管理人需要分析差异形成的原因,综合考虑其他可用信息,合理确定公允价值的取值依据。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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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VC等私募持股到底价值几何?新规则将重新定价非上市股权

3月3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提供了五种估值技术方法,该《指引》将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3月3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简称《指引》),给予私募基金投资非上市股权统一的估值标准,并提供了五种估值技术方法。该《指引》将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2017年3月,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修订后的准则将对私募基金投资非上市股权的确认和计量产生重大影响,特别是在估值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上述修订后的准则将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逐步开始执行,私募基金管理人业亟需统一的估值操作方式。

《指引》首先规定了非上市股权的适用范围:私募基金对未上市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适用于本《指引》,对于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但交易不活跃的企业,可参考执行。

而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估值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估值过程中采用的估值方法和估值参数承担管理层责任,并定期对估值结论进行检验,防范可能出现的重大偏差。私募基金管理人还需要关注并分析非上市股权投资的退出价格与持有期间估计的公允价值之间存在的重大差异。

《指引》估值原则第一条同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估值日估计各单项投资的公允价值,具有相同资产特征的投资每个估值日采用的估值技术应当保持一致。只有在变更估值技术或其应用能使计量结果在当前情况下同样或者更能代表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方可采用不同的估值技术,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及自律规则进行信息披露。

在强调“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前提下,《指引》还具体给出了五种估值方法。其中,参考最近融资价格法、市场乘数法、行业指标法属于市场法,现金流折现法属于收益法,净资产法属于成本法。

一、参考最近融资价格法。基金管理人可采用被投资企业最近一次融资的价格对私募基金持有的非上市股权进行估值。由于初创企业通常尚未产生稳定的收入或利润,但融资活动一般比较频繁,因此参考最近融资价格法在此类企业的估值中应用较多。

二、市场乘数法。根据被投资企业的所处发展阶段和所属行业的不同,基金管理人可运用各种市场乘数(如市盈率、市净率、企业价值/销售收入、企业价值/息税折摊前利润等)对非上市股权进行估值。市场乘数法通常在被投资企业相对成熟,可产生持续的利润或收入的情况下使用。

三、行业指标法。行业指标法是指某些行业中存在特定的与公允价值直接相关的行业指标,此指标可作为被投资企业公允价值估值的参考依据。行业指标法通常只在有限的情况下运用,此方法一般被用于检验其他估值法得出的估值结论是否相对合理,而不作为主要的估值方法单独运用。

四、现金流折现法。基金管理人可采用合理的假设预测被投资企业未来现金流及预测期后的现金流终值,并采用合理的折现率将上述现金流及终值折现至估值日得到被投资企业相应的企业价值,折现率的确定应当能够反映现金流预测的内在风险。

五、净资产法。基金管理人可使用适当的方法分别估计被投资企业的各项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在适用的情况下需要对溢余资产和负债、或有事项、流动性、控制权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调整),综合考虑后得到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而得到私募基金持有部分的股权价值。如果被投资企业股权结构复杂,基金管理人还应参照市场乘数法中提及的分配方法得到持有部分的股权价值。

《指引》还特别提出关于中国市场“老股”这一特定情况的考虑。对于老股出售价格与新发股权价格不一致的问题,基金管理人需要分析差异形成的原因,综合考虑其他可用信息,合理确定公允价值的取值依据。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