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恒都律师事务所 商业诉讼事业部
作者|娱乐与传媒专业组 邰思谕
编者|恒都微信运营团队
前不久,由刘恺威,蒋欣等主演的都市情感悬疑职场大剧《继承人》火热荧屏,该剧将焦点集中在贴合民情的继承案件上,以真实、专业而又通俗易懂的角度,来解读不同继承案件处理方式。在娱乐圈中有关继承的纠纷也比比皆是,例如“世界舞王”迈克尔·杰克逊重大遗产争夺战、梅艳芳继承纠纷、龚如心遗产争夺案等等,本文将从侵权的角度来分析究竟何为继承权侵权。
一、继承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继承权的侵权,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侵害了真正继承人的继承权,从而使真正继承人的继承权不能实现的行为。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人实施了侵害继承权的加害行为
2.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继承权的事实
3.侵害继承权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继承权侵权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故意和过失都可以构成继承权侵权。
二、侵害继承权具体行为方式的认定与区分
侵害继承权的行为方式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现实生活中侵害继承权的方式也多种多样、纷繁复杂。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出发,大多数情况下是出于争夺遗产的故意而实施的侵害行为。但并不意味着行为人一定要有争夺遗产的故意,行为人也可能是单纯出于对继承人的打击报复,自己不想获得遗产同时也不想让继承人获得遗产。从客观方面说就是造成了侵害真正继承人继承权的事实。由于其行为方式的多样性,对于侵害继承权的方式难以全数对其进行罗列,因此选取几种比较容易混淆和认定存在困难的方式进行详细的分析。
在遗嘱继承时,侵害继承权的行为方式大多与变更遗嘱内容有关。遗嘱内容的变更又可以具体分为几种不同的情形进行讨论:
1、被继承人意志不变
行为人以直接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的方式,在被继承人意志并未改变的情况下侵害他人继承权。例如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共同继承中的一个继承人对遗嘱的内容进行了伪造或篡改,这时被继承人的意志并没有改变,此时的遗嘱并不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若该行为持续到被继承人死亡时,那么无疑是对本应继承的继承人继承权的侵害。若该行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已不存在,那么就不涉及对其他继承人继承权的侵害。因而,在行为人直接伪造、篡改遗嘱的情形下,并且行为一直持续到被继承人死亡时,可以认定为对合法继承人继承权的侵害。
如果由于第三人的过错导致遗嘱无效,那么第三人的行为是否侵害了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对于该问题可参考“王保富诉三信律师所侵权纠纷案”[1],在该案中王保富的父亲王守智与三信律师所签订了《非诉讼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三信律师所办理见证事宜,但是在过程中,三信律师事务所在见证王保富父亲王守智生前所立的遗嘱时,只安排了一名律师作为见证人,而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要使遗嘱有效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由于缺少两个见证人这一法定的形式要件,该遗嘱被法院认定为无效遗嘱。这就导致王保富不能按照父亲的遗嘱取得自己应有的财产,不仅不能按照遗嘱取得父亲的遗产,并且还要向其他法定继承人支付继承房屋的折价款。
案例争议:在以上的案例中,法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2]的规定,认定三信律师事务所由于在见证委托人立遗嘱的过程中,并未合理尽到履行该义务的职责,存在自身的过错,并由于该过错从而给继承人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因此认定三信律师事务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三信律师所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现法院认定王保富按照法定继承获得王守智的遗产,这才是其应当享有的权利。
该案例中,三信律师所的行为最终导致王保富不能根据遗嘱继承其父亲的财产权利,那么能否就此认为三信律师所构成侵害继承权的行为呢?三信律师所的行为给王保富造成了财产损失,此时的损失只是一种纯粹经济损失,并未侵害其继承权。因为遗嘱无效导致王保富按照遗嘱继承的继承权并未实现,此前王保富只是存在继承期待权,且该期待权产生的原因是由法定继承而产生的,并不是由于遗嘱继承而产生的,因为遗嘱自始无效。此时即使要保护继承人的继承期待权,也该保护其按照法定继承所享有的期待权。因此,王保富根据无效遗嘱所产生的继承权并未成立,也就不存在被侵害的可能。所以由于行为人的过错而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形,并不属于侵害继承权的行为。
2、被继承人改变意志
与上述情形不同的是,如果行为人以间接方式通过被继承人更改遗嘱,改变了遗嘱的原有内容时,能否认定为侵害继承权?例如在被继承人死亡前,行为人采取诱骗或者捏造有关继承人的虚假事实,使得被继承人的意志发生改变,不想将遗产分给原有继承人,因而改变了原有遗嘱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可根据上一章对侵害继承权时点问题的分析来判断。被继承人在死亡之前,继承人享有的是继承期待权,但是这种权利并不具有确定性,被继承人可以随时确立新的有效遗嘱改变原有继承人。所以被继承人在其死亡前有更改遗嘱的权利,继承人并不能据此认为自己的继承权受到了侵害,因为此时被继承人更改遗嘱,导致继承人的继承期待权丧失,继承人的继承权并未成立。所以行为人通过诱骗等其他方式使得被继承人改变原有的遗嘱意思,只是使原有继承人的继承资格不复存在,但并未真正侵害原有继承人的继承权。此时原有继承人因行为人的加害行为受到的损害应为纯粹经济损失,而不属于继承权侵权。
[1]参见王保富诉三信律师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10:32-35.
[2]《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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