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16岁的英国男孩威尔·科尼克(Will Cornick)因刺杀教师安·马奎尔(Ann Maguire)罪名成立,被判处20年监禁。控方证据显示,实施犯罪行为数月前,科尼克在Facebook上与朋友的聊天中这样提到这位老师,“那个该死的……死不足惜,用什么手段都不为过”。
伯明翰城市大学的伊丽莎白·雅德利(Elizabeth Yardley)博士把科尼克归入到社交媒体犯罪类型的“告知者”一类。“我们可以从Facebook上更集中地观察凶手的动机和行为。”她在Twitter上说。
截至2014年9月30日,Facebook的平均月活跃用户数量达13.5亿,以其为代表的社交媒体已经成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无论是聊天记录、个人档案,还是发帖,凶手作案前都可能会留下蛛丝马迹。
鉴于此,雅德利和同事大卫·威尔逊(David Wilson)搜集了从2008年到2013年的48起涉及Facebook的谋杀案,发表了史上第一份刑事罪犯Facebook行为调查报告。该报告将这些案件的凶手进行了分类:
1,“反应过激者”(Reactor,占27.1%)
他们通常是在发现被害者在Facebook上的状态或帖子后起意行凶的。伦敦男子Wayne Forrester因为妻子在Facebook上把婚姻状态改成“单身”,并且写下“想和男士见面”,将其妻子杀害。报告发现,这类凶犯有4/5和受害人曾经认识,或发生过关系。
2,“广而告之者”(Informer,22.9%)
他们在facebook上公开作案意图,比如文章开头提到的科尼克一案。在去年另一桩震惊英国的案子中,29岁的韦斯利·威廉姆斯(Wesley Williams)用绳索勒死了伴侣伊冯·沃尔什(Yvonne Walsh)和他们刚出生的儿子,原因是沃尔什拒绝了他的求婚,还把Facebook上的婚姻状态改成“单身”。威廉姆斯行凶后在签名档写道:“有时候我们要做不该做的事……很抱歉,大家走到了这一步。”
以上两种类型最为常见,通常是家暴,凶手多为男性。威尔逊说,凶手的线上习惯反映的是他们现实的习惯,你在线下经常是易怒,厌恶女性,那么在线上就是类似的态度。“如果一个人在线上表达了暴力的想法,那么他会很快在线下实施”。
3,“火药桶型”(Antagonist,16.7%)
他们先是在Facebook上和别人交恶,随后升级为致命的线下暴力事件。行凶者通常会身带凶器前往,对受害者进行攻击。
4,“幻想家”(Fantasist,12.5%)
他们通常会利用Facebook自编自演骗局。对他们来说,现实和骗局之间的界线越来越模糊,行凶有时只是为了阻止其他人揭穿他们。
5,“捕猎者”(Predator,12.5%)
他们会先研究“猎物”的资料,然后投其所好,虚构自己的档案等资料,再取得对方的信任以进一步设圈套并行凶。
6,“冒名顶替者”(Imposter,8.3%)
通过捏造Facebook的状态更新,制造受害者还活着的假象。
对于Facebook在这些案子中所起的作用,雅德利在报告的最后部分写道:“不应该归罪于Facebook,正如不应该怪罪杀人犯用的刀子……Facebook只是一种社交工具,我们应该发现的是人们要在这个工具上表达的内容。”
无论如何,这份报告至少在描述、归纳,甚至预测某些犯罪现象上提供了帮助。另外,报告还总结出了“社交媒体犯罪”的几个趋势,比如,行凶者及其受害人的年龄都较低,受害人多数是女性,畏罪自杀的比例相对较高,案件中涉及到的个体不是被边缘化的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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