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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要求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天数应由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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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要求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天数应由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呢?

此案例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劳动者对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是否应承担举证责任?

Peter于2014年2月18日入职某软件公司,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一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2月18日至2017年2月17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每月工资8000元。2017年1月2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对于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发生争议。

Peter认为,自己累计工作时间达12年,依法每年可享受10天带薪年休假。在职期间公司从未安排其休年休假,应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22069元。但Peter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工作年限情况。

公司则辩称,Peter入职时未提交任何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材料,公司不清楚其有12年的工作年限,故在2015年其入职满1年后才开始安排其休年休假,有考勤记录为证。考勤记录记载Peter2015年和2016年分别休年休假5天,Peter对考勤记录予以确认。

此案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依法裁决驳回了申请人Peter的仲裁请求。

此案例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劳动者对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是否应承担举证责任?

此案中,Peter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入职某软件公司之前存在“已连续工作12个月”的事实,因此Peter在入职公司满1年后方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此外,Peter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工作年限已达12年,因此其主张每年可享受10天带薪年休假,亦不应采信。

根据双方确认的考勤记录显示,Peter于2015年和2016年已经分别享受了5天的带薪年休假。故对Peter要求支付2015年和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亦不予支持。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可见,发生年休假争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就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关于工作年限,劳动者应当举证证明:(1)已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事实,以证明具有享受年休假的资格;(2)累计工作时间的长短,以证明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年休假的安排者,应当举证证明:(1)已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事实;(2)虽未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但确已征得劳动者同意,且已依法定标准计发劳动者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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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要求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天数应由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呢?

此案例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劳动者对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是否应承担举证责任?

Peter于2014年2月18日入职某软件公司,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一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2月18日至2017年2月17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每月工资8000元。2017年1月2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对于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发生争议。

Peter认为,自己累计工作时间达12年,依法每年可享受10天带薪年休假。在职期间公司从未安排其休年休假,应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22069元。但Peter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工作年限情况。

公司则辩称,Peter入职时未提交任何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材料,公司不清楚其有12年的工作年限,故在2015年其入职满1年后才开始安排其休年休假,有考勤记录为证。考勤记录记载Peter2015年和2016年分别休年休假5天,Peter对考勤记录予以确认。

此案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依法裁决驳回了申请人Peter的仲裁请求。

此案例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劳动者对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是否应承担举证责任?

此案中,Peter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入职某软件公司之前存在“已连续工作12个月”的事实,因此Peter在入职公司满1年后方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此外,Peter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工作年限已达12年,因此其主张每年可享受10天带薪年休假,亦不应采信。

根据双方确认的考勤记录显示,Peter于2015年和2016年已经分别享受了5天的带薪年休假。故对Peter要求支付2015年和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亦不予支持。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可见,发生年休假争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就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关于工作年限,劳动者应当举证证明:(1)已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事实,以证明具有享受年休假的资格;(2)累计工作时间的长短,以证明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年休假的安排者,应当举证证明:(1)已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事实;(2)虽未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但确已征得劳动者同意,且已依法定标准计发劳动者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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