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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同事代办离职,却被同事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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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同事代办离职,却被同事卖了?

当劳动者由于身体原因、生活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离职手续时,需谨慎选择代理人,并建议以书面方式明确代理权限范围,避免由于代理人选任不慎重、代理授权不明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委托同事代办离职,在异地跳槽交接时间不够的情况下,是职场上非常常见的。可委托代办离职时,你在选取代办人的时候,有够谨慎吗?无忧精英网的会员李先生,就因为委托同事全权代办离职手续,同事擅自与单位约定了再“无劳动争议”而引起了纠纷。

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李先生是杭州某软件公司在金华地区的销售经理,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至2017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李先生继续向软件公司提供劳动,但双方未能续签劳动合同。至2018年2月下旬,李先生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此后,双方因2017年年终奖问题发生纠纷。李先生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软件公司支付2017年年终奖以及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近6万元。可是,经过仲裁机构的审理,李先生的申请请求被全部驳回了,理由是《离职交接表》中已经约定了“双方再无劳动争议纠纷”。

在李先生提出离职申请后,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通过电子邮件联系了李先生,称为了避免交通往返负累,李先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离职手续,并在电子邮件里提供了《离职办理委托书》。李先生随即同意了公司的建议,并指定公司人力资源部的钱女士代为办理离职交接等系列手续,然后签署了《离职办理委托书》并快递回公司。在之后公司向仲裁机构提交的一系列文件中,均有“钱女士代签”的字样。《离职交接表》最末还有“离职员工申明”一栏明确载明“本人已经办理了全部离职手续,并且已经完全结清了同公司的账务、财务关系。我声明自本人签字之日起,公司不欠本人任何工资、奖金、费用补偿或钱财或任何形式的报酬,本人对公司不存在任何权利主张”。仲裁机构以此为据,驳回了李先生的申请。

但李先生称,钱女士在代签《离职交接表》并未将“双方再无劳动争议纠纷”的声明告知李先生,李先生不服该仲裁裁决结果,主张《离职交接表》等离职手续并非其本人办理,向无忧精英网微信公众号后台咨询了如果提起诉讼,是否有胜率?

无忧精英网的首席职业发展顾问赵争女士在收到该咨询后,做出了回答:李先生的案例中,主要涉及的问题是代理人以及代理人权限的问题。

按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李先生确实可以依法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离职手续,代理人钱女士所签署的相关材料依法对李先生产生拘束力。

代理权限,即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事项范围,或者说是“代理人”合法行使“代理权”的界限。本案中,虽《离职办理委托书》载明“全权代为办理离职手续”,但从法律层面,“全权”一类的“代理授权”并不严谨。因此,考虑到“双方再无劳动争议纠纷”是对劳动者重大实体性权利的放弃声明,如需要判断上述“代理声明”的效力,仍需要进一步核实代理人钱女士的代理权限等问题。如钱女士有无在签署离职手续时与李先生沟通,李先生在知情后有无作出过追认或及时提出异议等等。

赵争女士最后给到李先生的建议是:李先生提请仲裁的主要原因还是公司2017年底年终奖金的发放问题,建议李先生在提请诉讼前,可尝试先与公司协商一次性解决双方间所有劳动争议纠纷的一次性调解款。如未果,可尝试提请诉讼。

最后,无忧精英网特别提示:当劳动者由于身体原因、生活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离职手续时,需谨慎选择代理人,并建议以书面方式明确代理权限范围,避免由于代理人选任不慎重、代理授权不明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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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劳动者由于身体原因、生活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离职手续时,需谨慎选择代理人,并建议以书面方式明确代理权限范围,避免由于代理人选任不慎重、代理授权不明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委托同事代办离职,在异地跳槽交接时间不够的情况下,是职场上非常常见的。可委托代办离职时,你在选取代办人的时候,有够谨慎吗?无忧精英网的会员李先生,就因为委托同事全权代办离职手续,同事擅自与单位约定了再“无劳动争议”而引起了纠纷。

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李先生是杭州某软件公司在金华地区的销售经理,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至2017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李先生继续向软件公司提供劳动,但双方未能续签劳动合同。至2018年2月下旬,李先生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此后,双方因2017年年终奖问题发生纠纷。李先生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软件公司支付2017年年终奖以及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近6万元。可是,经过仲裁机构的审理,李先生的申请请求被全部驳回了,理由是《离职交接表》中已经约定了“双方再无劳动争议纠纷”。

在李先生提出离职申请后,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通过电子邮件联系了李先生,称为了避免交通往返负累,李先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离职手续,并在电子邮件里提供了《离职办理委托书》。李先生随即同意了公司的建议,并指定公司人力资源部的钱女士代为办理离职交接等系列手续,然后签署了《离职办理委托书》并快递回公司。在之后公司向仲裁机构提交的一系列文件中,均有“钱女士代签”的字样。《离职交接表》最末还有“离职员工申明”一栏明确载明“本人已经办理了全部离职手续,并且已经完全结清了同公司的账务、财务关系。我声明自本人签字之日起,公司不欠本人任何工资、奖金、费用补偿或钱财或任何形式的报酬,本人对公司不存在任何权利主张”。仲裁机构以此为据,驳回了李先生的申请。

但李先生称,钱女士在代签《离职交接表》并未将“双方再无劳动争议纠纷”的声明告知李先生,李先生不服该仲裁裁决结果,主张《离职交接表》等离职手续并非其本人办理,向无忧精英网微信公众号后台咨询了如果提起诉讼,是否有胜率?

无忧精英网的首席职业发展顾问赵争女士在收到该咨询后,做出了回答:李先生的案例中,主要涉及的问题是代理人以及代理人权限的问题。

按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李先生确实可以依法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离职手续,代理人钱女士所签署的相关材料依法对李先生产生拘束力。

代理权限,即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事项范围,或者说是“代理人”合法行使“代理权”的界限。本案中,虽《离职办理委托书》载明“全权代为办理离职手续”,但从法律层面,“全权”一类的“代理授权”并不严谨。因此,考虑到“双方再无劳动争议纠纷”是对劳动者重大实体性权利的放弃声明,如需要判断上述“代理声明”的效力,仍需要进一步核实代理人钱女士的代理权限等问题。如钱女士有无在签署离职手续时与李先生沟通,李先生在知情后有无作出过追认或及时提出异议等等。

赵争女士最后给到李先生的建议是:李先生提请仲裁的主要原因还是公司2017年底年终奖金的发放问题,建议李先生在提请诉讼前,可尝试先与公司协商一次性解决双方间所有劳动争议纠纷的一次性调解款。如未果,可尝试提请诉讼。

最后,无忧精英网特别提示:当劳动者由于身体原因、生活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离职手续时,需谨慎选择代理人,并建议以书面方式明确代理权限范围,避免由于代理人选任不慎重、代理授权不明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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