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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or真我香水瓶在中国的注册商标纠纷案历时三年终于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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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or真我香水瓶在中国的注册商标纠纷案历时三年终于胜诉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日前裁决,法国奢侈品牌 Christian Dior 在与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胜诉。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日前裁决,法国奢侈品牌 Christian Dior (以下简称“Dior”)在与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胜诉。

2014年,Dior 为其 J’adore(真我)女士香水的泪滴型香水瓶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后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相关规定,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向澳大利亚、丹麦、芬兰、英国、中国等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2015年7月13日,中国商标评审委员会以 Dior 为该香水瓶申请的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全部指定商品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在法定期限内,Dior 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但再次以相似的理由被驳回。Dior 对判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但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 Dior 的诉讼。最终,Dior 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Dior 对此前的判决理由予以反驳,并给出其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当获得支持的理由:

  • 公司申请的商标为指定颜色的三维立体商标,且已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商标的三面视图,但商标评审委员会却将其当作普通商标审查
  • 公司申请的商标设计独特,在 Dior 长期的宣传推广作用下,具有较强的辨识度

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指出,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商标申请驳回决定有违行政程序正当性原则,且可能损害 Dior 合理的期待利益,一审、二审法院对此未予纠正的作法不当。判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针对涉案商标作出复审。

此前,美国对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就多有诟病。中国政府于本月初表示,计划推出针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系统,加强对外国公司知识产权的保护,确保侵权方“付出巨大代价”。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崔国斌表示,这次的判决意味着中国将保护“无论来自何地”的知识产权,但未来任重而道远。“这次的判决还表明,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们(国家)的商标法。”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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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or真我香水瓶在中国的注册商标纠纷案历时三年终于胜诉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日前裁决,法国奢侈品牌 Christian Dior 在与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胜诉。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日前裁决,法国奢侈品牌 Christian Dior (以下简称“Dior”)在与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胜诉。

2014年,Dior 为其 J’adore(真我)女士香水的泪滴型香水瓶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后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相关规定,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向澳大利亚、丹麦、芬兰、英国、中国等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2015年7月13日,中国商标评审委员会以 Dior 为该香水瓶申请的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全部指定商品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在法定期限内,Dior 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但再次以相似的理由被驳回。Dior 对判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但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 Dior 的诉讼。最终,Dior 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Dior 对此前的判决理由予以反驳,并给出其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当获得支持的理由:

  • 公司申请的商标为指定颜色的三维立体商标,且已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商标的三面视图,但商标评审委员会却将其当作普通商标审查
  • 公司申请的商标设计独特,在 Dior 长期的宣传推广作用下,具有较强的辨识度

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指出,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商标申请驳回决定有违行政程序正当性原则,且可能损害 Dior 合理的期待利益,一审、二审法院对此未予纠正的作法不当。判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针对涉案商标作出复审。

此前,美国对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就多有诟病。中国政府于本月初表示,计划推出针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系统,加强对外国公司知识产权的保护,确保侵权方“付出巨大代价”。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崔国斌表示,这次的判决意味着中国将保护“无论来自何地”的知识产权,但未来任重而道远。“这次的判决还表明,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们(国家)的商标法。”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